信用修复激励给失信被执行人“造血再生”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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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特色或亮点: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首创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评分制度,从制度上探索给予那些态度积极、发展前景广,但确实暂无能力履行到位的失信被执行人一个恢复其正常自由的身份以及“造血再生”能力,从源头上切实有效地解决“执行难”问题。

       案例内容:

       一、事件经过

    “没想到法院工作这么人性化,信用修复后,我们公司目前可以进行融资,工程也恢复施工了,一切都会好起来的。”宁波某置业公司负责人李某如释重负。

       2016年初,作为市重点工程的负责单位,该置业公司逐步陷入债务深渊,项目也因资金不足而停工,施工方将其诉至法院。

       江北法院审理后判令置业公司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共计1000余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置业公司名下涉案工程的土地,并将该公司列入失信人“黑名单”。该公司虽然没有履行能力,但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履行意愿强烈,但因被列入“黑名单”,既无法融资,也无法复工,案件执行进程、公司经营状况均陷入了困境。

       在置业公司的申请下,江北法院依照《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审查评分办法》,对其信用情况进行审查评分,经审查,该公司综合评分达到92分,符合信用修复的条件。信用修复后,该公司顺利开展融资并恢复了在建工程施工,逐步按计划还清了执行款项,最终案件顺利执结,实现多方共赢。

       二、主要问题

    “社会活动能力受限,社会评价降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能力清偿债务,但因列入“失信黑名单”,许多权利都会被限制或禁止,导致履行能力进一步削弱,案件执行往往陷入“僵局”。其中,部分被执行人有着强烈的履行意愿,但因被列入“黑名单”,在融资贷款、开工复工、政策性支持、交通出行等诸多方面都严格受限,失信措施实际上已明显削弱其履行能力并严重阻碍其履行,无法实现信用惩戒应有的社会效果。

       三、方法措施

       为重新“激活”这部分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尽最大努力维持其“造血能力”,江北法院创新性地推出了信用修复激励制度,促进了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案件,坚持了司法处置和企业帮扶相统一。主要措施如下:

     (一)修复信用,激励履行

       履行意愿强烈但暂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可向法院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依照《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审查评分办法》中规定的9个项目,对其履行能力和各项配合执行的行为逐项进行审查评分,确定是否准予信用修复。评分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达到80分的,可经法院同意,暂停对其信用惩戒,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屏蔽,避免因失信使被执行人在出行、工作、贷款、投资等方面受限。

       9个评分项目分别为:1.是否一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内到达法院配合执行;2.是否严格遵守财产滚动申报制度;3.是否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4.是否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5.是否有合理还款计划并按计划履行;6.是否配合法院处置现有财产;7.是否按要求提供担保;8.所在社区是否建议暂停信用惩戒;9.相关单位是否建议暂停信用惩戒。

      (二)反复评估,滚动考核

       对已获得信用修复激励的被执行人,每3个月重新进行一次评分,确保被执行人信用持续过关。一旦在滚动考核时发现当前评分无法达标,或发生隐匿转移财产、未如实报告住所等失信行为,法院立即取消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重新纳入失信人名单。并且,可视情形对其失信行为从严给予罚款、拘留等惩戒。

      (三)严格适用,全程留痕

       全面规范信用修复激励审查工作,由执行部门组成合议庭,严格对照评分办法审核被执行人信用情况,承办人、合议庭、分管领导的意见记录均需记录在案,做到审查评分过程全程留痕,防止屏蔽工作的随意性。

       四、效果影响

      “信用修复激励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有条件地向被执行人发放“信用额度”,放水养鱼,盘活企业的各项资源,激活企业的履行能力,帮助企业“造血再生”,这也是法院切实服务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实践。”案件执结后,江北法院执行局长吕晓峰感慨道。

       制度实施以来,江北法院共有68名失信被执行人通过该制度修复了信用,激活了履行能力,32件执行标的上百万的案件得到顺利执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