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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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 经信局、河北省政务服务办、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 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精 神,要加大力度开展重点领域突出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当前, 一 些市场主体存在“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反复失信行为,严重损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重破坏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必须坚决治理规范。现就深入开展“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治理范围及目标

      本次专项治理对象为存在高频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近期重 点集中治理失信记录超过10次以上的市场主体,特别是以下两 类: 一是近3年内被有关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10次以 上,且相关失信行为没有完全纠正、失信信息仍在公示的市场主 体;二是近3年内受到10次以上行政处罚,且相关失信行为尚未 完全纠正、失信信息仍在公示的市场主体。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 心将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注册地将可整改的治理对 象分解推送至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地方复核确认后,纳入此次专项治理台账。

      本次专项治理目标是市场主体高频失信问题明显减少,近期 目标是到2023年5月底,各地方专项治理台账退出率力争达到 100%,基本实现台账“清零”。治理对象退出台账需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 一是已对治理对象开展约谈。二是严重失信行为已得到 纠正。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治理对象要及时履行已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退出名单,其中涉及拖欠款项数额巨 大且短期内确难以清偿的,治理对象要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 议;被列入其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治理对象要按照有关规定 纠正失信行为后退出名单。被行政处罚的,治理对象要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在“信用中国”网站完成信用修复。三是治理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已按照要求签订信用承诺书。

二、 主要治理措施

      (一)依法依规分类扩展失信信息公示。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建立“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专  项治理专栏,分行业、分领域、分层级集中公示治理对象失信信 息,进一步加大信息披露和督促整改力度。地方各级社会信用体  系建设牵头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本级信用门户网站建立地方  专项治理专栏,也可在本级信用门户网站首页设置“信用中国”网站专项治理专栏跳转链接,有效开展社会公众监督。

      (二)向有关监管部门、属地政府开展信息推送。国家公共 信用信息中心将建立治理对象失信信息定向推送机制:纳入治理 范围的央企,推送给国资委参考;纳入治理范围的其他市场主 体,推送给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建议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情节恶 劣的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失信记录超过100条),推送给企业注册地所在省(区、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三)向地方定期通报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建立专项治理通 报机制,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按月通报整改进展,国家发展改 革委财金司通报最终整改结果,督促各地方有效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四)组织有关单位对治理对象开展约谈。地方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积极主动作为,会同同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协会商会等单位,对辖区内相关治理对象依法依规启 动提示、警示约谈程序,督促相关市场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

      (五)组织治理对象开展信用承诺。地方各级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牵头部门要组织治理对象开展信用承诺,在信用承诺书中明 确整改义务和整改完成时限。要跟踪治理对象践诺情况,依法加 强违反承诺的惩戒约束。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及时将相关信 用承诺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

      (六)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考核。 国家发展改 革委财金司将专项治理成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参评、复评指标,对治理成效不达标的城市,限制其示范区创建资格。

      (七)纳入城市信用监测。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专项治 理情况纳入城市信用监测,适当提高监测指标权重,形成常抓共治长效机制。

      (八)纳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完 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将治理对象整改情况纳入评价指标体 系,对整改不积极、不到位的治理对象,降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

      (九)依法依规推动恶意失信主体退出市场。地方各级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向本地区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发送监管提示函,对情节恶劣且拒不整改的失信主体,建议依法依规推动其退出市场。

      (十)建立责任分包挂牌督办机制。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 设牵头部门要按照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建立“三级分包”责任机 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分别由省级、地市级、区县级牵头部门的相关负责同志挂牌督办。

      (十一)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引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 司、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会同相关媒体将通过“每日一案”、 “每期一评”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做 好宣传解读工作,引导社会各方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治理工作,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 相关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同推进。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牵头部门要将专项治理摆在重要位置,积极统筹监管部门等各方力量,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

      二是严格依法依规,注重权益保护。专项治理各项工作要严 格依法依规开展,要完善投诉举报、异议申诉、信用修复等机制,及时更新治理对象信用信息,有效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三是及时总结报告,巩固治理成效。在专项治理工作结束 后,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认真总结梳理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剖析差距不足,起草专项治理工作报告。

      请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于3月底前、6月底前分别将责任分包挂牌督办工作方案、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3年3月3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