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以服务国家战略、突出信用应用、坚持目标导向为主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一系列进展。随着2022年全国“两会时间”正式开启,源点信用系统梳理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带来的信用方面建议提案。
潘碧灵 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潘碧灵建议,分类构建统一的失信认定标准。一是先行制定行政法规,如《信用信息条例》,统一“失信(信息)”的法定概念和种类,为“第二阶段”社会信用统一立法进行探索,待条件更为成熟再制定相关法律。二是按主体、程度分类确立失信情形和标准的一般规则。将失信主体划分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三类,并就不同主体类型,再按失信程度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避免各地要么“一刀切”,要么随意升级情形。三是明确限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范围和情形,避免各地方任意增加或删减严重失信情形,妨碍市场公平环境和限制企业跨区域经营自由。 全国人大代表 针对如何实现信用法治化,任贤良建议可以从三方面着手。 一是科学立法,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推进联合奖惩联动机制,加大信息归集共享开放力度,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互联互通,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 二是不断依法完善“信用激励惩戒”机制,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引导力和威慑力,使其不敢失信、不能失信。 三是突出市场力量,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构建联合激励惩戒大格局,加大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探索建立自律性协同惩戒,引导企业主动参与失信治理,始终做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 全国人大代表 关于两岸融合发展,张晓东建议加快建设台湾常住大陆青年的征信体系,推动台湾同胞征信信息在国资银行共享,加快推进台资银行设立,让台胞在大陆享受到更加便利的金融生活,更好地融入经济发展之中。 全国政协委员 “在规范成品油企业经营行为方面,我们应当要求成品油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完善经营、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和台账管理制度。”他说。 麻建国建议,零售经营者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基础设施、经营活动等相关信息,在年度监督检查中,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应当接受年度经营情况检查并提交相关材料,未参加年度监督检查或者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另外,还应进一步明确成品油经营禁止性行为,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麻建国认为,还应强化综合监管联合执法,明确界定相关部门职能,形成合力,打击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比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健全成品油流通管理体制,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和案件线索移送处理机制,统筹行政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提升监管效果。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许可、备案、验收、处罚等信息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同时,建立健全成品油经营信用管理制度,将成品油经营者纳入信用管理范围,建立成品油零售安全、环保、经营等方面的综合评价体系,推行信用承诺制度、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依据经营者信用状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监管。 全国政协委员 近几年,为了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金融行业打出了政策组合拳,下一步要让金融“活水”为小微企业发展注入更多强劲动力,尚福林认为: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是经济活力的表现,也是带动就业的主力军。这些年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相关部门增加小微企业信贷供给,优化信贷结构,提升服务质量,取得显著成效。与此同时,由于一些天然特性,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是世界难题。妥善处理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加强顶层设计,特别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打好“组合拳”。 一是发挥宏观政策牵引带动作用。在货币政策方面,用好货币政策工具,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在财税政策方面,加强政策间的协调配合,继续采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培育有核心竞争力的优秀企业,夯实市场的微观基础。 二是发挥资本市场的风险投资作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直接融资。根据企业发展阶段匹配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发挥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共担的优势。 三是发挥银行机构的内生激励作用。要让银行内部真正建立起“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在资源配置、绩效考核等方面全面向小微企业倾斜。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科技手段优化业务流程,创新产品和模式,提高银行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四是发挥政府的引导撬动作用。发挥好地方政府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作用,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探索“国家出资、市场运作”模式,完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搭建政府牵头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探索把工商、法院、交通、税收、海关等涉企政府信息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与金融机构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为小微企业客户精准画像。 五是发挥社会信用环境的托底作用。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建设现代信用体系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大力提倡契约精神,把商业信用作为品牌建设的重要内容。完善商业信用价值实现机制,充分发挥信用建设在现代金融体系中的核心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 社会上仍有部分声音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是帮助“老赖”合法逃废债的工具。对此应该如何进行制度设计? 汤维建:在现代破产法中,对债务人或破产人进行足够、充分、有效、及时、持久的保护是立法的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实际的破产保护措施就是余债免责制度。但余债免责制度应具有相对性而非绝对性。 其一,有资格获得破产免责的债务人不应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破产免责制度仅适用于“诚信但不幸”的债务人,因此,违反诚信原则的债务人没有资格申请破产免责。 其二,提高免责的债务门槛。笼统地规定一个破产债务数额门槛标准并不可取,对于个人破产和解程序而言,不宜设立破产债务数额的最低标准,因为是否和解成功,取决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平等协商。对于个人破产重整程序而言,由于该程序涉及法院、破产管理人以及战略投资者等人员的介入,需要大量的司法成本投入,因而需要加以一定的限制,可考虑将其债务数额标准确定为一个适中的基数,比如以本地上年度就业人员个人平均年收入为债务基准。对于个人破产清算程序而言,需要设立一个债务最低限度的门槛标准,其具体的标准以重整程序的适用标准翻倍计算较为稳妥,因为如果债务人提前消耗乃至倾空了两年的年度总收入资产,通过和解或重整债务已有一定难度,此时视其偿债情形进入免责程序较为务实。 其三,确定适当的免责考察期。在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必须恪守各项破产制裁的行为规范,如不得高消费等,同时也应承受失权后果,如破产人不得担任企业高管等。我认为,单纯地规定统一的免责考察期(比如3年或5年、7年等)未必合理,可以考虑将免责考察期按照债务人的清偿比例分为若干层次加以区别对待。在该基础上,结合破产人的一贯表现以及其所具有的偿债能力,由法院行使裁量权提高免责考察期的档次(但不得降低档次)。 朱永新 全国政协委员 “如果不严厉打击盗版书产业链,势必会给成长中的年轻一代的世界观、价值观带来不良影响。”朱永新表示。 朱永新表示,目前,著作权人和出版单位向电商平台申诉,其维权过程极其艰难曲折,收效甚微。“因此,电商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至关重要。” 朱永新认为,应制定法律规范电商第三方合作商的行为,逐步完善平台经营者的税收征管、经营准入、经营行为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制,尤其是明确电商平台第三方合作商销售盗版图书后,电商平台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围绕法律法规的落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在电商平台公开销售盗版图书的店铺,落地查人,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传统监管机制不能完全兼容电商平台销售盗版图书监管需求的背景下,朱永新还提出建立健全全网各电商平台的信用信息共享体系的建议。支持信用良好的第三方合作商获取更大的流量展现,将“信用良好”作为算法推荐的重要考量因素,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第三方合作商则“一票否决”。 薛光林 全国政协委员 近段时间,民营企业“暴雷”此起彼伏,监管部门对此需要高度重视。倘若无法破解民企资金短缺的难题,势必会影响到中国经济新发展格局,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一盘棋。当务之急是要解决民营企业资金暴雷和发展出路的问题。为此,薛光林委员建议政府、人民银行及银保监会先行施策破解困局,加大对民营企业的纾困帮扶力度,精准有效地解决民企的实际资金需求,帮助资金暴雷企业尽快走出困境,稳定经济发展大局。 第一,人民银行及银保监会需加强动态精准化管理民企发展,优化贷款容错及风险发布机制,对负债率超过50%以上的民企提前发送风险警示,提醒民企提前布局,及时化解负债危机,要求商业银行不能盲目抽贷、断贷,对于出现重大风险的民营企业,借助债委会,通过利率优惠、缓还本金、促成并购重组等方式缓释风险,有效改善民企的信用债融资环境。 第二,人民银行及银保监会需完善企业信用评级体系,精准分析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避免民企因一单不良贷款而直接被归为不良信用企业,对民企给予1到2年的“信用纠正期”,避免企业陷入信用评级危机,无法满足新增融资的条件,在后续经营过程中处处受限,形成恶性循环怪圈。 第三,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需做精做实政企服务,对遇到困难的优质民营企业给予纾困基金的支持,可由政府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协调政府及社会资源提供资金来源,向民营企业提供过桥贷款或者短期资本金扶持。同时,相关责任部门还需引导并监督企业利用好资金,实现有效帮扶,资源利用最大化。 第四,对于遇到问题的民企,政府需根据行业情况及企业对当地经济的贡献大小,根据企业的投入和产出以及过往交税金额,完善政策标签体系,精准筛选符合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企业,给予减税降费。 张天任 全国人大代表 如何更好地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张天任给出了三方面的建议: 第一个建议是,加快建设多样化的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议有关部门要强化农村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升级改造,提高农村光纤、5G 网络覆盖面和信号强度,消除覆盖盲点,缩小因硬件建设不足造成的约束。建议银行机构要加快对现有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站中功能落后的智能金融设备进行替换或功能升级,逐步消除‘数字鸿沟’,并培育农民的数字金融使用习惯。”张天任还建议,充分发挥普惠金融服务中心的平台作用,整合各有关部门间的信用信息资源,多级联动,构建更加完整的农村信用主体网络信用足迹,突破困扰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信用信息资源来源不足的障碍。 第二个建议是,全力推进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积极推进金融科技创新,做好“线上+线下”业务,研发适当有效的数字金融产品,主动服务农村地区的“长尾客户”。引导银行机构创新农村产权抵押类、林权抵押类、活体抵押类等一系列信贷产品。张天任举例,长兴县探索推出“标准地”抵押贷款,以农业“标准地”使用权、生产设施产权作抵押,拓宽农户融资渠道;完善生物活体抵押贷款产品,依托“政府名单管理+保险购买+银行贷款”三方联合机制,为从事牛、羊、猪等养殖的家庭农户提供单笔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贷款,助养殖户摆脱“抵押难”困境。 第三个建议是,加强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立法、行业标准的政策制定等。完善数字普惠金融监管体系,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共同防范数字技术与金融业务交叉产生的金融风险。同时,强化金融供给主体创新业务的风险意识和保险稳压功能。 丁时勇 全国政协委员 丁时勇调研了解到,近年来,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的采购,全部或者部分实现在政府公众采购平台上采购,涵盖工程建设、商品货物、商业服务等,极大提升了企业投标参与的积极性,在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设方面取得了非常好的成绩。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参与投标的企业还是普遍感觉程序复杂、负担过重。”丁时勇说,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平台众多分散,不同层面的招标单位在不同平台发布招标(或邀标)信息,不利于招标信息的充分曝光,增加了企业的时间成本。二是平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购买标书等费用的收取,加重了企业的财务负担。三是全程可以线上完成的招投标环节,人为设置线下环节,加大了投标企业的投标成本。 丁时勇认为,应合并或者减少地方、区域招投标平台,降低招投标的社会成本。原则上保留国家级招投标平台和省、市级平台,取消县区招投标平台,或者下级平台自动融入上级平台,各级各类平台互联互通,减少招投标企业入网、找平台、跨平台招投标的时间成本和办事成本。 从降低企业财务成本来说,他还建议取消招标文件购买费用、各种保证金等,切实降低企业投标财务成本。例如招标企业发布在采购公众平台上的采购信息,任何拟参与投标企业都可以免费获取;企业信用可以通过“信用中国”或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部门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网站查询,或者通过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认证信用,可以作为入驻政府招投标平台的信用保证;工程施工、货物商品、商业服务等履约保证也可以通过电子保函等方式,替代现金担保履约管理,切实减少投标、中标企业资金成本、资金占用和后期退保证金等各项负担。 此外,应减少或者取消不必要现场环节,降低企业往返跑腿等不必要的事务负担。丁时勇说,尤其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状况下,尽量减少人员流动、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接触、现场交标、验资等环节,改为线上或者网络等环节实施,既可以减少投标企业事务性工作成本,又能减少疫情传播风险。 马立群 全国政协委员 目前,国内部分发达地区在探索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全国来看,发展还不均衡,托育服务发展还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如托育服务发展不足,托育服务人才短缺;托育服务机构课程设置、空间配置、安全防护、婴幼儿神经心理发展评估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托育服务相关政策还得不到全面落实,法律保障和监督管理体系亟待进一步完善,等等。 为此,马立群建议:1. 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2.健全人才培养体系。3.引导市场主体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4.健全托育服务相关法律和政策体系。5.加强托育服务监督管理。建立政府部门联合协调监管机制和第三方监管制度。成立“婴幼儿托育服务协会”,委托其对托育服务机构开展第三方服务质量评价。无论是政府监管、第三方监管,都要统一监管标准,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性文件执行、规范开展。同时,公开监管结果,强化质量评价结果运用。对于评价不达标的项目,由政府部门进行专项指导、整改,对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合格的,予以公布。不合格的,纳入信用体系黑名单,采取进一步限制措施,并公开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