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以服务国家战略、突出信用应用、坚持目标导向为主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一系列进展。随着2022年全国“两会时间”正式开启,源点信用系统梳理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带来的信用方面建议提案。
陈智敏 全国政协社法委副主任、公安部原副部长 针对强化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陈智敏建议: 一是将电信网络诈骗单独入刑并降低入罪门槛。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特点,建议建立区别于普通侵财犯罪、更加清晰的入罪评价标准并提高法定刑,可在刑法中增设“组织、领导、参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罪”,明确主观上具有组织、领导、参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故意,客观上具有从事犯罪活动事实即可入罪。 二是压实行业部门主体责任和源头治理。建议尽快出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加强金融、通信、互联网行业主体责任体系建设。要明确安全主体责任。规定金融、通信、互联网企业建立健全内部防控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切实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可疑交易监测等职责;明确具有支付性质的金融企业、平台、机构主体完善风险防控机制。规定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主体建立“新业务事先风险自评估机制”。建议在法律中明确金融、通信、互联网企业因其产品和服务有漏洞被电诈犯罪嫌疑人利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引导企业主动合规。 三是落实重点人员源头管控和失信惩戒。建议完善相关重点人员出境防范机制,对从事电诈活动人员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相关违法信息计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 全国人大代表 当前一些破坏金融债权的问题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债务人通过虚假诉讼、行政干预、假借破产等方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就此问题,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徐诺金带来一份关于完善金融债权保护的建议。他建议: 一是加强政府主导金融债权保护的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由专门的法官办案团队进行金融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切实提高金融案件审判和执行质效。 二是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提高破产审判质效。严格把握破产受理标准,防范企业假借破产之名行逃债之实。繁案精办、简案快审,高效推进破产审理效率。 三是地方政府部门为市场主体营造平等、法治、竞争和开放的营商环境。 四是建议立法机关将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增加“侵害金融债权罪”。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严重损害了银行的财产权,还对金融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建议将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明确界定为犯罪行为,增加“侵害金融债权罪”,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情节严重的企业及其主要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将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打击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使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制度化、规范化,为保障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基础。 五是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提高企业失信成本。考虑到立法进程较长和金融债权保护的现实需求,当前仍需促使现行打击逃废债的措施得以有效实施。应当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建议加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规范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制度,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具体执行细则,推动联合惩戒措施切实落实到位,扩大失信惩戒的适用范围,在征信业务中广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以加快信用信息的共享。重点治理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失信行为,加大惩处和曝光力度,持续提高企业的失信成本,使企业不敢违法、不愿违法,提升企业的守法意识及还款的自觉性主动性,有效保护金融债权。 全国政协委员 近年来,加强诚信建设已成为全社会共识,加快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协调、与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相一致的社会诚信体系,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全国政协委员、苏宁环球董事长张桂平认为,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当前我国社会的诚信建设水平与人民群众期望还有差距,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全覆盖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形成,诚信建设在法律法规、制度规划、社会氛围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诚信缺失仍然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突出问题,诚信体系建设体制机制亟待健全和完善。 要建设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求的社会诚信体系,构建风清气正的诚信社会,还要从多个方面去努力。为此,张桂平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第一,要进一步推进政府诚信建设。政府部门要带头讲诚信、守契约,要全面纠正并坚决杜绝政策朝令夕改、承诺不予兑现、债务随意拖欠、新官不理旧账等政务失信行为。要坚持依法行政,将行政决策是否合法合规、政策承诺是否及时兑现、签订合同是否有效履行等,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和营商环境好坏的重要内容。 第二,要进一步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及居民个人的诚信管理。提高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水平,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诚信自律,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建立健全会员诚信自律管理制度、不断提升诚信自律管理水平。 第三,要进一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业制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会员准入与退出信用审核制度、信用自律管理制度、信用评价和认证制度,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机制,引导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守信履约和诚信自律。 第四,要进一步推进司法诚信建设。依法推进司法信息、执法公开,规范司法行为,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以及错案防止、纠正和责任倒查问责制,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建立完善司法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档案,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要进一步推进诚信法规建设。抓紧建立与诚信建设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专门的法律和规章,规范信用各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实施失信确认和信息修复,形成明确有效的导向机制和约束机制。通过不断完善信用法律、行政规章和国家标准,构建以信用法律为主、信用活动操作规则和行业标准为辅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 目前,循环经济各环节的企业痛点明显:回收环节,企业税负较重;拆解环节,企业经营压力大,国家基金补贴名录申请难,以电器电子拆解为例,国家基金补贴占企业收入约30%,自2015年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公布“第五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后,至今没有新增的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企业进入补贴目录;再利用环节,再生材料使用标准尚未建立,再生资源利用率低且易造成二次污染,以汽车零部件为例,我国以销售废金属为主,再制造利用率不足10%,而发达国家再制造利用率超过45%,部分零部件可达80%。 有鉴于此,周云杰建议,加快打通废旧资源回收、拆解、再利用全产业链条,解决各环节发展难题:在回收端,规范回收主体和渠道,出台进一步的税收支持政策;在拆解端,建立基金补贴企业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利用区块链技术赋能名单企业的经营追溯、信用评价;在再利用端,制订鼓励使用再生材料的标准和政策。 全国人大代表 在提升企业获得感方面,黄茂兴认为应优化融资环境、法治环境、诚信环境、税务环境。 就优化融资环境来说,一是创新担保方式。建议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在各地市分别建立1至2家政府主导的民企政策性担保或再担保机构,鼓励银行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的民企贷款提供优惠利率,加大对有市场、有订单企业的信用担保。二是政府设立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从而推动银行降低放贷门槛。三是支持开辟融资新渠道。鼓励科技股权众筹,对新注册的科技股权众筹平台以及科技创业项目通过科技股权众筹平台成功融资的,给予一定比例奖补。四是创新金融产品。推广“无间贷”“连连贷”等无还本续贷产品,稳定经营面基本正常的民营小微企业信贷资金供应。 为优化诚信环境,要加快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各部门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充分利用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破“信息孤岛”和信用数据“碎片化”问题。还应支持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发展。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鼓励信用保险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开展企业信用专业评价,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估与认证,帮助企业有效识别和防范信用交易风险。鼓励相关行业商协会建立会员企业诚信档案和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发布“红黑榜”,支持上下游关联的行业商协会信用信息共享。 全国人大代表 邵志清认为,长三角区域信贷资源整体使用效率不高的原因在于,一是央行对异地信贷业务的管理,二是商业银行总行对资金总体收益的考量。 邵志清说,为更好统筹协调信贷业务,实现金融资源长三角一体化配置,建议:一是优化信贷业务的管理机制,统筹协调长三角区域的信贷资源;二是推动信贷业务的产品创新,服务长三角区域的实体经济;三是建立健全金融信息共享机制,防范跨区域金融风险。 邵志清建议:充分发挥央行上海总部的区域协调作用,联结长三角区域的金融监管机构,积极推广长三角征信链平台的应用,推进长三角金融信用体系一体化。 郑杰 全国人大代表 在信息化时代,推进信息无障碍尤为重要,可以最大程度地弥合“数字鸿沟”,能够帮助每一个人平等享受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社会进步福利。为加快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郑杰对加快信息无障碍建设、弥合“数字鸿沟”提出六点建议。 一是加快推进信息无障碍立法工作。尽快出台“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并设置“信息无障碍”专章,在立法中要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落实监督,并在立法中完善司法救济途径。 二是加快推进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的完善与落地。要统筹推进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测评机制建设,以政府采购、市场准入、信用评价等手段推动标准的落地实施。 三是加快推动互联网无障碍化普及。要推进互联网网站和APP信息无障碍建设,推出更多贴合对视力、听力和肢体障碍人士等特殊人群需求特点的互联网应用,对于相关特定应用授予“信息无障碍标识”,激励各主体积极参与信息无障碍建设。 四是加快解决老年人、残疾人运用信息技术困难。要加快推动对老年人、残疾人常用APP和终端的无障碍改造,提供更多智能化的适老、适残产品和服务,要保留老年人、残疾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充分保障他们的基本需求。 五是扩大信息无障碍终端产品供给。要推动信息无障碍产业化发展,支持信息无障碍终端产品研发生产与无障碍化改造,提升信息辅助器具智能化水平。 六是提高全社会信息无障碍意识。要支持与文明城市、智慧城市建设相结合开展相关示范、创建、评定工作,推动行业组织、互联网企业积极参与技术交流、成果普及,借助教育机构/高等院校来进行信息无障碍服务技能和意识的培养,广泛宣传,开展公益性信息化培训,普及信息无障碍知识。 罗瀛 全国人大代表 罗瀛代表进一步说明,目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主要包括:一是保障措施不完善,处理效果不佳;二是《条例》与上位法存在冲突,实际案件中适用难;三是牵头部门执法力度和执法手段难以支撑。为此,罗瀛代表建议: 第一,完善配套规定,明确责任主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适时出台《条例》的配套实施细则,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针对投诉登记平台和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一步出台细则。最高法院应当针对《条例》与上位法之间的冲突,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解决裁判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障碍。 第二,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建立联络转办机制。借鉴政府“12345”平台、法院“12368”平台接诉即办的有效经验,只要有中小企业在投诉平台上进行登记即无条件受理,受理后由专人核查、限期反馈,并追踪处理结果。建立法院与政府主管机关的联络沟通机制,将涉诉情况反馈给主管部门,发挥监管力量进行督促整改。平台的投诉情况和法院的通报情况可作为对主管部门和国企负责人的考核重要指标。 第三,制定合同范本,加强源头治理。相关行政部门可以针对《条例》出台格式合同范本,推动国有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参照范本订立合同,从源头预防拖欠账款纠纷的产生。 第四,健全信用体系,开展专项清理行动。加强对“老赖”的惩罚力度,通过建立法院执行部门与公安、税务、财政等部门的联动查控协调配合机制,将清欠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第五,提升普法宣传与服务的力度。用好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快捷便利的数字平台,全面解读宣传《条例》,制作指引手册,提示应收账款催收风险。 耿福能 全国人大代表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商标法》作出修改,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 耿福能表示,应严格执行该规定,提高快速驳回效率,探索不受理恶意申请的立法机制。建立并严格执行恶意商标注册行为“黑名单”机制,对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人和代理机构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恶意的商标申请和注册行为。 严慧英 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委员严慧英提交了一份《关于将职业健康纳入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议》,呼吁加强企业职业健康信用体系的建设,防范职业病。 目前,在职业健康领域,国家卫健委对于发生重大职业健康事故的企业建立了相应“黑名单”系统,但对于长期危害职业健康、但短期影响不显著的行为尚未明确纳入信用考核体系。此外,卫健委“健康企业”建设工作将信用机制纳入了规划,但由于这项建设工作依靠企业自主申报,难以形成监督作用。 因此,严慧英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及时出台细化方案,加强企业职业健康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出台职业健康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将企业职业健康落实情况与市场机制融合,纳入企业信用体系统一管理,做好红黑名单认定和“一票否定”工作,将相关信息在地方与部门间进行联网,向发展改革、央行、工业和信息化、工商、税务等部门通报,在行政许可、资质审核、招标采购、执法检查、评优评先、推选诚信单位等事项中充分应用职业健康信用评价结果。 二是构建全面的企业职业健康信用评价体系与公示制度。参考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与部分地区实践经验,建立企业职业健康承诺制度、职业健康不良信用记录制度、职业健康诚信“黑名单”制度、职业健康标准化评价制度并进行动态管理与公示。 三是在相关建设中强化职业病前期预防的重要性。将没有每年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等职业病危害影响严重的情形与信用体系强关联,强化职业病前期预防在信用体系中的重要意义。 李正国 全国政协委员 李正国提交了一份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提案。 为了全国碳市场的协调发展,除了需要健全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还要搭配建立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机制。他建议: 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制定并公布碳排放配额总量及分配标准和方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而适度调整。 另一方面,碳排放配额的初始分配应当兼顾区域和个体公平,对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历史碳排放水平双低的区域进行配额的倾斜性配置,完善排放信用机制和配额调整机制。 曾毓群 全国政协委员 曾毓群关注到锂电池运输的环节。在锂电池的国际竞争中,运输配套服务是重要一环,建立高效率、低成本的锂电池运输体系至关重要,为此他提出《关于优化大容量锂电池道路运输管理体系 助力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的提案》。曾毓群委员建议,完善锂电池运输管理,可以从三处着手。 一是严格运输准入并加强执法监管,针对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投机倒把钻法规漏洞、违反国家运输法律法规的企业,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二是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建立“绿色通道”,对保持信用良好、安全合规的锂电池企业合理激励,如取消夜间高速禁行等管理限制,提高运输效率。 三是推进运输分类分场景管控措施,针对一些安全性较高的运输场景或产品,如较低荷电状态的锂电池或市内小批量运输的锂电池,制定差别化管理措施,降低运输成本。 洪慧民 全国政协委员 针对企业信息披露不规范问题,建议:规范“天眼查”等平台披露行为。 “最突出的是企业信用信息披露不规范,大数据滥用情况突出。”洪慧民调研发现,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在信息披露上的法律意识较强,信用信息表述准确,但一些第三方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根据主观判断,对这些政府信息进行擅自分类,产生误导。 多家民营企业向调研组反馈,企业作为原告进行正常的经济诉讼,法院依法公布诉讼信息,但一些第三方平台将这些诉讼信息简单地归于“企业风险提示”类板块,事实上影响了社会对企业的信用评价。更有一些地方在招投标工作中简单地以涉及诉讼为由剥夺企业的竞标资格,这些行为都对企业的正常经营产生了负面影响。 对此,提案建议对“企查查”“天眼查”等第三方企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行为进行规范。联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主体的多个行政、司法部门对第三方企业信息披露平台开展集中整治,在充分听取民营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规范平台信用信息披露方式。洪慧民建议只以政府、司法部门的类别作为信息披露栏目的分置依据,严禁任何带有主观色彩的栏目设置方式和信息披露用语,防止大数据滥用,保护企业合法利益。 针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法律不清晰问题,建议:加快国家信用立法进程。 调研中,洪慧民发现,不合理的“信用困境”,还体现在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法律边界不清晰。 提案分析称,目前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依据是中央各部门陆续签署的规范性文件和五十多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由于弹性空间过大,追求“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极易被滥用、扩大化。而由于缺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上位约束和监管,当联合惩戒过度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时,企业往往申诉无门。 “对联合惩戒的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加快信用立法进程。”洪慧民建议,梳理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对受惩戒主体和行为“概括性”“模糊式”的界定,给出明确、统一的标准,最大程度压缩执行的弹性空间;建立明确且顺畅的复议程序、申诉渠道,当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及时纠正。同时加快国家层面社会信用立法进程,通过高位法律和行政法规,确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合法性,也对其进行法律规制。 针对信用修复渠道不明成本高企问题,建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尽快落地。 信用修复渠道不明,修复成本高企,也是调研中民营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提案指出,一方面以行政处罚作为锚点的失信联合惩戒未给出有效期限,造成无法进行信用修复;另一方面后台信用记录修改权限往往不属于做出处罚的当地行政单位,客观上提高了企业信用修复成本。“市场监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录入系统后,被执行完成的企业即使接受教训始终合法经营也无法在本地消除这一记录或者获得诚信恢复的证明,要想后台修订只能到有关国家部委办理,这对多数民营企业而言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洪慧民举例说。 提案建议,2021年5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能够尽快出台落地,构建便捷通畅的信用修复渠道。“由于信用管理具有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特点,信用数据的结构十分复杂,在程序设计上,要避免申请人多头申请,最大限度利用网络和移动终端构建高效便捷的‘不见面’信用修复流程。”洪慧民说,建议由“信用中国”网站和各级地方政府指定的信用信息平台网站统一扎口受理,确认的修复信息与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时共享。 李民斌 全国政协委员 为能从根本上解决“假绿”“伪绿”“漂绿”问题,防范绿色项目信贷风险,李民斌认为关键是建立全流程信息披露体系。 他建议协助企业准确核算碳排放,并建立完整的数据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环境处罚、企业排污许可证、绿色项目可研报告、信用数据等信息。同时,加强与专业的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合作,完善绿色融资审查机制,实时追踪绿色项目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