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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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全省信用工作将聚焦“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以全省数字化改革为统领,推动建设信用“531X”工程2.0,以“信用+行政监管”“信用+社会治理”“信用+融资服务”场景应用为重点,强化信用赋能,加快推进以信用为支撑的行政监管精准机制、社会治理有效机制、市场化畅通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信用在深化数字政府建设、率先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一、工作目标

(一)围绕“迭代升级,综合集成”,建设一体化、智能化信用中心。迭代优化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打造信用大脑。全力提升公共信用数据质量,推动信用评价数据使用量稳步增长,力争双公示信用数据合规率达到95%,公共信用产品日均使用量达到8万次以上。

(二)围绕“整体智治,高效协同”,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全覆盖,基本建成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精准监管机制,力争信用监管覆盖90%以上重点行业部门。

(三)围绕“县乡一体、条抓块统”,探索“信用+社会治理”“信用+惠民服务”等省市县一体化社会智能治理,积极营造全社会“信用有价”氛围。全省形成5个以上具有典型意义的有效治理试点。

(四)围绕“省市融合、惠及城乡”,以“信用+融资服务”“信用+市场”等应用场景为重点,推动省市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全贯通,信易贷比重明显上升。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出台信用建设“十四五”规划,强化重大问题研究

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高标准编制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为新时期“信用浙江”建设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指明方向,推动全省信用环境不断改善。加强信用联合奖惩、信用修复、信用承诺等信用重大问题研究,夯实信用建设基础。

(二)提高数据质量和完善产品体系,提升信用保障能力。

研究新增归集个体工商户等主体公共信用信息,开展公共信用数据质量分析。配合国家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数据抽查工作,做好“双公示”信息台账抽查工作,减少数据迟报、瞒报和漏报,力争实现信用信息全量、及时、准确归集上报。完善信用产品体系,在省执法监管平台应用公共信用评价、企业信用预警和行业信用评价分级分类产品;在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形成社会治理信用智能预警产品;在市场化融资方面形成征信、信用评级、融合公共信用的差别化银行风控产品;开发知识产权、安全生产、道路安全等专用数据包,为重点领域失信整治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撑。

(三)加强“信用中心”建设,为数字化改革提供支撑。

迭代提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打造信用大脑,不断完善公共信用库,建设信用感知、分析和决策模块,开发评价、分析、预警、指数等通用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的信用产品。建设信用中心公共技术组件,融入全省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营商环境市场活力等信息系统信用模块,支撑党政机关整体智治、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法治等五大应用系统。提升平台集成水平,完善卫生健康、法院等相关业务系统信用查询接口,优化平台与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信易贷平台、信用长三角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对接。优化浙里办、浙政钉、信用浙江和浙江政务服务网等平台信用服务支撑功能,推进信用浙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四)强化信用支撑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效率。

以信用支撑“放管服”改革,推动信用承诺融入涉企经营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投资项目承诺制等相关工作。加强涉企经营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投资项目承诺制信用监管,开发信用承诺公示、失信信息公示和信用承诺模块,在告知承诺制办事系统嵌入信用查询接口,加强全链条风险防控。基本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实现省档案局、省林业局、省广电局、新闻出版等省级部门及食品药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医疗保障等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基本覆盖。推进信用智能预警,强化信用等级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的基础性支撑作用,提高信用与抽查关联度,增加信用等级低、风险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和频次,力争问题发现率稳步提升,监管精准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加强地方试点,推进信用高效赋能社会治理。

强化信用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加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基层治理四平台对接,提供网格员走访和执法巡察重点对象,为基层治理提供信用数据。按照“条抓块统”、高效协同改革要求,推广基层治理试点经验,推进“信用+社会治理”场景应用。在基层治理中融合公共信用数据、基层治理四平台数据和巡查检查数据,建立信用智能预警模型,开展“信用+园区”“信用+商圈”场景应用,发挥信用在省市县一体化社会治理中的支撑作用。推进各地城市信用分在公共交通、医疗、旅游、图书馆等领域的应用,为守信者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六)拓展信用市场化应用,保障市场畅通。

完成省市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与国家信易贷平台对接,为金融风险预警和企业融资服务提供信用支撑,助推融资畅通。探索建立网约车、外卖平台、直播电商等线上新型实体信用监测,推进食品药品、食用农产品、医疗器械等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重点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探索推动公共信用数据有序开放,积极培育以大数据为重点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发展信用经济,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

(七)开展重点领域突出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提升信用环境。

大力推进电信网络诈骗、互联网信息服务、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扶贫脱贫、考试作弊、交通运输、骗取社会保险、法院判决不执行、生态环境保护、金融、知识产权、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等重点领域突出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严重失信主体和失信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专项治理,对相关市场主体和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八)加大地方场景应用,推进长三角信用一体化建设。

加大地方在“信用+社会治理”、“信用+便民惠企”等场景应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成为数字化改革重点应用场景。加快建设长三角区域信用合作示范区,持续深化长三角一体化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推动我省征信机构加入长三角“征信链”,支持长三角各城市信用分互认。联合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以食品药品、产品质量、旅游、环保等领域为重点,推进跨区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工作,在公共服务领域为诚信者提供便利。

(九)完善信用建设制度,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专项行动,建立清理规范工作督导机制,对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措施,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工作台账。全面梳理现有失信约束措施清单,停止实施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失信惩戒措施,形成整改方案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编制我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全面完成清理规范任务。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加强与国家平台共享信用修复衔接,提高修复效率。

(十)加强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诚信氛围。

做好国家城市信用监测工作,重点推进设区市参加国家社会信用示范城市创建。推动全社会用信,加强对科研人员等重点领域重点人群诚信教育,开展诚信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社区,开展餐饮、零售、家政、电商等重点服务行业的诚信倡议活动,做好“诚信建设万里行”“诚信点亮中国”“最美诚信浙江人”主题宣传活动,推广“诚信档案”“文明诚信码”等做法,在全社会营造“守信受益、信用有价”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