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话“信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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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局“十四五”,开启新征程。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关于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立法、信用监管、信用修复、信用信息共享、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等方面问题备受关注。多位代表、委员聚焦社会信用问题,提出相应建议。本专题将分上中下三部分梳理全国两会中的信用热点。本期内容为专题的中篇:关于信用体系建设。



 12  全国政协委员郭媛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当务之急 



摘要:全国政协委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文化与传播学院副院长郭媛媛表示,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必然成为当务之急。



郭媛媛委员建议


信用建设,法律先行。要以信息共享为基础,兼顾公平公正和隐私保护。严格区分政府、企业、个人等不同层面信用信息,加强监管的同时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民法典实施的契机,进一步完善统一的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快信用行业标准化建设。


完善的信用体系依赖于丰富的信息数据。政府部门及行业需要打破地方限制,通过统一的法律法规,构建标准化的征信系统,实现各平台的统一接入。


行业和地方标准不一,难以形成统一且被公认的信用报告,对行业和企业的发展都带来了阻碍。应在严格监管下,引入独立机构对接征信系统和统一接入平台,根据法律法规输出标准化的信用评估报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在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监管及失信惩戒的同时,要规范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的标准。加强信用行为的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评估,不断提升信用体系的自我纠错能力,确保奖惩相当,促进信用体系的良性循环发展。



 13  全国人大代表姜卫东:严格落实信用体系有关政策 



摘要: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五征集团董事长建议政府和社会各个机构共同建立一套完整的社会诚信体系长效机制,提出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消除地方保护壁垒。



姜卫东代表建议


政府和社会各个机构共同建立一套完整的社会诚信体系长效机制。


一是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消除地方保护壁垒。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妨碍公正裁判和依法执行的地方保护主义者,应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及时严肃处理。


二是加大惩戒力度,严肃追究失信责任。强化失信惩戒,联合惩治“老赖”,加大失信成本,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只有执行到位,才能让“限高令”真正起作用。


三是深化信用协同应用,完善信用监督长效机制。健全信用信息系统,推动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力度,健全信用信息全息及时收集、全方位便捷共享、有效保密的系统和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全面刻画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形成全覆盖信用监督机制,为开展金融诚信建设筑牢基础。


四是强化宣传教育,为诚信建设奠定思想基础。进一步开展诚信金融宣传教育,落实宣传和倡导诚信金融的文化和理念,形成一个“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良好信用环境。



 14  民盟中央:从完善信用立法等方面入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摘要:民盟中央向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报送的《关于从完善信用立法和经济组织个人信用档案入手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提案》建议,从完善信用立法等方面入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该提案建议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中共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度重视,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社会信用体系方面的立法有待完善,顶层立法缺失,部门及地方立法混乱;二是缺少信用建设的专门机构;三是缺乏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四是尚未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五是信用信息的公开度较低、公示混乱。


第一,完善信用建设方面的立法。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主体领导立法,制定一部统一适用于全国的征信法律,明确规范信用信息的概念范畴、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方式、实施机构、信用评价标准、惩治措施等,把法律的规范性和引领性结合起来,通过设定相应的权利义务,使其成为具有权威性、引导性、激励性、约束性的刚性规定。


第二,指定信用建设的专门机构。基于中央编办已批准设立了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隶属于国家发改委),可以考虑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来牵头,作为信用建设的专门机构,统筹全国的信用建设工作,汇总各部门的信用信息,制定信用行业的行业规范,以及进行失信惩戒等,其他职能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第三,建立个人和企业信用档案,形成大数据库。在立法体系得以规范、专门管理机构得以明确的情况下,借助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协调各部门及中央、省市地方的信息平台,将分散的信用信息收集起来整合、加工、利用,从而建立个人和企业信用档案,形成大数据库。


第四,培育征信公司。进一步完善及落实《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社会化、市场化的征信公司在满足社会主体对信用信息的使用、分析等方面具有优势,政府机构在构建信用信息大数据库的情况下,离不开专业的征信公司参与整理、分析、使用信用信息,这就需要培育大批的专业征信公司。



 15  全国政协委员尚福林:夯实信用基础 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摘要: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中国证监会原主席尚福林日前在接受中国证券报等媒体记者书面采访时表示,保证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是注册制改革的关键环节,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严惩信息造假等失信行为。



采访


中国证券报:

对注册制改革有哪些建议?要稳步实现全市场注册制,应高度重视哪些问题?


尚福林:

注册制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推动提升资本市场整体信用水平的重要抓手。众所周知,资本市场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市场,特别需要参与者诚实守信。注册制改革的基本内涵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把选择权交给市场,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这就要求改革必须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提升市场透明度,坚持“三公”原则,特别要强调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真实披露信息,投资者才有可能根据发行人的真实情况和自身的风险偏好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选择,才能有效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证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是注册制改革的关键环节,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具体看,一是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要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可读性。二是要压实中介机构核查验证和专业把关责任。三是要培育合格投资者,使其能够自主判断投资价值,做出投资决策。四是交易所和监管部门要做好审核注册,把住入口关。同时,要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则并严格执行,以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真正做到“不做假账”。依法依规对信息造假等失信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严加惩处,不断夯实信用基础,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16  全国政协委员李正国:规范使用“黑名单” 建立信用修复救济制度



摘要:全国政协委员、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李正国提出科学构建“黑名单”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失信行为,匹配与之相当的惩戒措施,建立信用修复救济制度的建议。



李正国委员建议


“黑名单”作为一种失信联合惩戒的载体,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当前“黑名单”已呈现出泛化使用趋势,甚至误将其作为一种无所不能、随处可用的管理工具。


建议对“黑名单”制度进行立法规范,同时建立信用修复救济制度。首先是设立预防性法律救济制度,其次是要完善异议停止执行程序,最后是要完善信用修复程序,就信用修复的申请程序、考核程序、异议申诉程序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失信主体能够通过更加主动地自我完善来修复被破坏的信用环境,大力促进失信主体通过纠错步入诚信守约的轨道,持续推动信用体系的有效建立。



 17  全国政协委员白清元:完善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 



摘要: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常委、民革内蒙古自治区委主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白清元在两会上提出建议,要进一步完善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



白清元委员建议


一是运用法治方式推进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科学界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规范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和程序,健全和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及信用修复机制。


二是加快社会信用方面立法,及时修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统一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信用修复的条件和基本程序、公示期限、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类别。


三是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通过法治化手段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符合修复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同时,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完善协同监管、“一网通办”机制,提高信用修复效率,切实解决信用修复难问题。



 18  全国政协委员沈国军:法院应慎用“限高令” 细化信用惩戒分级机制 



摘要: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常委、银泰集团创始人兼董事长沈国军在两会上提交了《关于法院应慎用“限高令”的提案》,建议法院应细化信用惩戒分级机制,规范使用信用惩戒措施。



沈国军委员建议


惩戒“老赖”、限制高消费等一系列信用惩戒措施,对于化解法院的“执行难”、提高执行效率、惩戒失信行为,具有巨大的推进作用。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部分执法单位尺度不一、乱用滥用、过度执行、片面追求执行效率、损害个别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一些地方法院在发布“限高令”时,缺乏信息核实,造成非涉案公民错误被限制的乌龙情况,一些无故受影响的企业法人,其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受到负面影响,甚至经济损失。


建议法院应细化信用惩戒分级机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原因及不履行的情节轻重等情况,适度采取相应力度的惩戒措施,杜绝乱用、滥用“限高令”的现象。在实施“限高令”惩戒前,应增加告知沟通、信息核实、信息公示等必需环节,避免因片面追求执行效果而导致的错误执行、侵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对于给当事人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和严重经济损失的,相应的责任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



 19  全国人大代表罗卫红:不要把“芝麻大”的小事纳入失信行为 



摘要: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九三学社中央委员罗卫红,连续三年关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提出相关议案。今年两会期间,针对社会信用的争议问题,南都记者与罗卫红展开了对话。



采访


近年来,全国各地持续探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不少地方将乱闯红灯、饲养烈性犬、频繁离职等行为纳入失信行为。社会信用的合理性也持续引发争议,支持者认为,它有利于建设更文明有序的社会,反对者则质疑:信用是万能的吗?


谈信用泛化:记入失信行为需审慎适度


Q

南都:

目前社会信用立法呈现地方先行的特点,引发了不少争议,比如有地方将闯红灯、饲养烈性犬等行为纳入失信行为中,被质疑信用行为边界扩大化。这些问题如何解决?

A

罗卫红:

其实一方面证明大家重视信用,如果一个人的失信程度很大,威胁到了别人的生命安全,比如食品安全问题,这就涉及违法问题了。如果是小的失信行为,比如闯红灯,这就是违反了公共安全。所以说自由没有绝对的,如果有法律法规规定,即便是小事我们也应该遵守。另一方面确实出现了一些信用滥用、信用行为边界扩大化的现象。我觉得还是有必要从法律层面上规定,哪些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可以记入黑名单,统一认定失信行为的标准和程序,不要把芝麻大点的小事动不动就信用泛化。我觉得一般的失信行为也可以有些差异,但是也要审慎适度。另外,“修复权”也很重要,如果将无意中犯的小错误记入黑名单,也要允许被记入黑名单的人去纠正错误,有信用修复的途径。



 20  全国人大代表尤立增:加大对失信人员惩戒力度 



摘要:全国人大代表、张家口市第一中学语文特级教师尤立增在两会上提交了《关于优化征信体系的建设,加大对失信人员惩戒力度的建议》,建议优化征信体系建设,加大对失信人员惩戒力度。



尤立增代表建议


尤立增认为,失信行为败坏了社会的公俗良知,增加了社会治安隐患,必须引起重视。失信行为一旦成为风气,将不断加大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感,破坏社会和谐,挑战法律权威,影响社会秩序。


为了遏制失信现象,惩治“老赖”,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做好以“央行征信系统”为龙头的各种征信系统的建设工作,让失信人员能录尽录。


二是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在“限制高消费和贷款”的基础上,要与失信人员本人、配偶、子女等家庭主要成员的就业、上学、各类保险的交缴等挂钩,形成系统化治理体系。比如,恶意失信人员在失信行为消除前,其本人及主要亲属,在国家公务员、事业编招录时不得录用;企业招工时,涉密、涉钱等重要岗位一律不得录用;政府补贴或减免的项目,不得享受等。


三是媒体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要对个别影响极为恶劣的“老赖”案例,尽可能扩大报道力度,以儆效尤。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年轻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


四是降低恶意“老赖”的入刑门槛,使法律这一最后惩治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尤立增认为,目前一些“老赖”连法院生效的判决也拒不执行,就是认为法律管不了他们,其它惩治措施他们不在乎。



 21  全国人大代表黄建平建议:知识产权信用惩戒入法 为企业创新发展护航 



摘要:全国人大代表、唯美集团董事长黄建平在今年两会上再次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声,建议有关部门继续加强主要针对知识产权失信被执行人的治理。



黄建平代表建议


黄建平分析了知识产权“老赖”难于治理的原因,同时,还针对知识产权“老赖”通过“钻空子”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和知识产权案件执行难度大、知识产权案件中财产保全效率有待提升等现实问题,呼吁要健全现行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对知识产权“老赖”惩戒力度。


建议增加各地知识产权法院及知识产权法庭的人员编制,设立专门知识产权案件诉讼保全部门,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保全难的根源问题;完善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有效杜绝知识产权案件被告中利用法律漏洞在诉讼中转移资产的行为;建议知识产权信用惩戒入法,将知识产权信用惩戒纳入社会信用管理的体系中。



 22  全国人大代表蔡细春:开展家政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摘要:全国人大代表、高级育婴师蔡细春在今年两会上提交了一份《关于开展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的建议》,建议开展家政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蔡细春代表建议


为进一步引导规范家政企业、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行为,营造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的市场环境,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开展家政服务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迫在眉睫”。建议如下:


一、规范建设家政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如信用中国平台、“家政信用查”,归集家政企业、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协会、第三方机构要全面做好平台家政企业入驻,家政服务人员及消费者信息采集等工作,真实、全面、准确地提供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基础信用信息。


二、开展家政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按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模式,对家政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制。探索对保洁、母婴和养老护理类为主营业务的家政公司和家政服务人员开展信用评价。通过满意度调查,消费者口碑,行业管理部门上门核实等方式对家政领域企业和从业人员建立信用评级。


三、家政企业实施守信名单激励和黑名单惩戒。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家政领域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纳入相关诚信企业名录,提供融资、租赁、税收等守信便利服务和给予优惠政策。对失信企业进行复核,责令专项治理整改,严重失信适时纳入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实施限制经营、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在企业自身规范发展的同时,切实保障家政行业人员有效的合法权益。


四、家政服务人员实行职称评定和薪酬挂钩。家政服务人员逐步开展技术职称或等级评审管理,在从业时需持有相关证明,开展对家政领域服务人员考核,可向满意度高、口碑较好,信用诚信好的优秀家政服务人员在职称评审上予以适当倾斜。家政服务人员薪酬与职称相挂钩,职称越高,在薪酬上也相应提高,以及在地方社会经济建设开通绿色通道,提高家政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信用规范性。


五、加强诚信宣传倡导诚信从业。要广泛利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社交平台等媒介,宣传报道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的重要性和工作进展,宣传推荐诚信典型,曝光失信行为。让信用好的企业和人员得到更多消费者的信赖,让“问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问题不再重现。



 23  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建议将侵犯妇女权益主体纳入信用体系


摘要: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在两会上提出,建议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使其与民法典保持一致性的同时,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方燕代表建议


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第(1)款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受侵害妇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40条修改为:“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语言、文字、图像、声音、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等应当通过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增加保护妇女姓名权条款:“妇女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随母姓的,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47条第(2)款修改为:“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建立惩戒机制,将侵犯妇女权益的单位或个人纳入信用体系。



 24  全国人大代表许宁:推动出台信用信息共享标准


摘要:全国人大代表许宁在两会上提出建议,推动出台信用信息共享标准,加快推进全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数据共享共用。



许宁代表建议


在日常调研中,许宁发现,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共用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主要征集信贷信息以及与信贷相关的金融信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则来源于政府部门在履行职权过程中采集的与企业或个人相关的信息,以上两个数据库在数据覆盖面上较为全面,且信用数据具有很强的互补性。但由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未与人行系统实现数据互通,市场主体在金融领域的征信违约行为并不会体现在公共信用信息记录中,未能充分发挥信用数据应有的效益,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形成的约束效力有限。


建议加快推进全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共享共用,充分整合信息,发挥信用数据价值。


国家从顶层设计入手,修订相关法规制度,消除数据共享制度障碍。推动出台信用信息共享标准,加快推进全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数据共享共用。建立统一、高效、便捷、公开的信用数据使用标准和查询手段,便于信用信息使用主体查询使用,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