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财金〔2017〕691号
各设区市信用办,省招标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机关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75号令),省发展改革委对重点工程招投标领域信用报告应用的有关文件进行了专门清理。
经2017年省发展改革委第23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08〕172号)。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3日
抄送:浙江省信用中心。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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