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征程中,高质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这一领域的亲历者、实践者和力推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连维良履职十年间长期致力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这样一批又一批实践者的推动下,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012年2月,50岁的连维良离开他工作近20年的河南省,赴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分管经济运行调节局、财政金融司、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司。2014年9月,连维良主持召开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座谈会,作了题为《抢抓机遇、克难攻坚、积极作为,努力开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局面》的重要讲话。
会上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难”,一难在没有专门机构来抓这项工作,二难在信用建设领域积累问题较多,三难在各项工作大多处在起步阶段。
面对建设任务的紧迫性,连维良在讲话中提出了当前的重点任务,归纳为“两个顶层设计、三大关键举措、四大重点领域、五大推进载体”。
“两个顶层设计”即做好《规划纲要》的编制工作和加快推进信用立法和制度建设。“三大关键举措”即完善征信记录、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四大重点领域”即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五大推进载体”即信用示范试点、重点领域信用体系、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体系、诚信宣传教育体系、信用工作机制。
2014年,国务院正式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这也是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
“负立信之责,不作为就是不诚信。践立信之职,不务实就是不作为。开诚信之风,不具体就是不务实。”在2014年9月召开的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上,连维良如是说。
健全的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既是社会信用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又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这是一项长期工作,同时也是一项紧迫任务。连维良一直都十分重视信用法治建设,并曾在多个场合讲话中强调,加快推动信用立法,是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2012年9月,连维良在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座谈会议上表示,从法律法规和基础设施层面来讲,还没有相应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还没有建立全覆盖的、统一的征信体系,信用服务体系还非常不完善,在不少问题上还没有形成共识。
在2019年8月召开的社会信用立法座谈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部门起草稿)》首次在公开信息中披露。连维良表示,社会信用法的制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的关键一环,具有标志性、突破性的意义。
较为完备的信用法治体系,可以有效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加快优化营商环境,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连维良强调,各地方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将加快推动信用立法、提升信用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常抓不懈,久久为功。
星光不问赶路人,岁月不负逐梦人。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期实践者和矢志不移的推动者,连维良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了“信用”的初心使命。我们始终坚信,他会继续发挥余热,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出更多贡献。我们仍旧期待,披荆斩棘、孜孜不倦的信用人会以更强的发展意识来“抢机遇”,以更大的发展魄力来“闯难关”,以更足的发展勇气来“拼转型”。
十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领域创新实践积极推进。如果把其当时的“两个顶层设计、三大关键举措、四大重点领域、五大推进载体”也作为一份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承诺,那么十年后的今天再回顾信用建设的历程与成效,其中的大多数都如约践诺。
01 信用法治化、规范化
地方有条件的,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全国层面的立法积累经验。2015年《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激发了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以《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为标志,此后湖北、河北、浙江、陕西、辽宁、山东、河南、天津等地也陆续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
然而,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缺少中央层面统一的基本法和专门法,而是以分散性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缺乏明确且规范的法律制定依据。
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主动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降温”。通过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以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内运行。
直至2022年底,“千呼万唤始出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望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此外,202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条件、规范程序、强调协同联动,为构建高效便捷的信用信息修复制度夯实了基础。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国家层面上,已有53部法律、71部行政法规中规定了专门的信用条款;在地方层面上,已有23个省级社会信用相关地方性法规、12个市级社会信用相关条例相继出台,信用建设全面迈入法治化轨道。
02不断完备的组织架构
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架构和力量配备问题,在信用学术界是时常提及的热门话题,在实践中则是殷殷期盼的切肤之感。
在组织机制上,国务院早在2007年就成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2012年7月17日,国务院批复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主要职责,明确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双牵头”,成员单位从18家增加到35家。此后,部际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不断增加,目前成员单位数达46家。
在“双牵头”的领导框架下,虽然部际联席会议成员不断增加,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具体职能归口在财政金融司,并于2014年新设立了信用处,在人员少、任务重的现状下,推动信用制度与信用应用迅速嵌入各地区、各领域、各群体。
2017年9月,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设立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7〕241号),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正式批复设立,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直属正局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2019年3月,继评估督导司、区域开放司公开亮相后,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首次在国家发改委官网亮相,新名称中增加了“信用建设”的表述。
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要“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对于个人以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获得社会各界的共识;但是,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未能形成统一的方案。
2015年3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出年内实现“一证一号”的硬要求,各部门达成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于“一证一号”改革的共识。3个月后,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转批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正式明确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顶层制度设计。
2015年以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2016年12月1日,个体工商户启动实施“两证整合、一照一码”。2016年,增量主体赋码实现全覆盖,存量主体代码的转换基本到位。
如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信息已广泛服务于我国公安、社保、财政、环保、税务、审计等38个政务部门,服务于金融、保险、电信、征信、电商等各行各业。2022年,社会查询量达1.93亿次。
通过重错码校核、月报公示、与多部门联动纠错等有利措施,并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评审、城市信用状况监测等工作的开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总重错码率逐年降低,由2018年的0.15%降至2022年的0.01%左右。
回过头来看,事非经过不知难。请铭记2015年6月11日这个日子,社会信用代码“统一日”。
04信用数据中枢和门户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初,信用信息数据长期以来处于“三化”状态,即碎片化、孤岛化、烟囱化。有的是有信息但没有准确记录,有的是有记录没有有效归集,有的是有归集但难以共享。各地、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采集、处理、加工均自成体系,数据交换困难,业务协同无从谈起。
2015年10月,包括“一库、一平台、两网站、四系统”在内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先导工程于2015年10月底启动搭建完成,定位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的“总枢纽”。
另一个窗口“信用中国”网站。2015年6月1日,“信用中国”网站正式上线运行。
2017年4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一体化建设和信用门户网站一体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就推动全国各级信用门户网站一体化建设,形成“信用中国”网站群进行了专门部署。
2019年7月1日,上线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系统,实现“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在线申请,以及全国各地方信用牵头部门在线联审的“一网通办”等功能。
2019年10月26日,网站进行3.0版升级,大幅提升网站信息检索服务能力,并增强对金融等各类专业机构对接服务能力。
2020年12月9日,信用中国App和小程序上线,初步实现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和自然人的实名实人认证功能,打造信息查询、异议处理、信用修复业务功能移动化,首推信用名片,引领信用“指尖服务”。
两个系统上线以来,数据归集量迅速增长,信用信息共享水平大幅提升。截至2022年12月,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这个“总枢纽”,联通46个部门和所有省区市,归集1.6亿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超730亿条,网站日查询量突破2亿次,“信用中国”网站作为政府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窗口”,作用持续发挥。
05加速推进的“双公示”工作
“双公示”是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作出决定后上网公示的制度。2015年,时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曾在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上强调,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依法及时上网公开行政许可、处罚等信息。
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正式出台,首次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以此为标志,国家发改委在全国范围内启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7天“双公示”工作,并将相关数据的报送情况作为对城市信用建设考核的重要指标,从而拉开了这项重大改革的序幕。
从“双公示”逐步向“五公示”“八公示”“十公示”延伸。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网或其他渠道,进一步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2017年开始,国家发改委引入13家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在线评估和实地抽查,对全国31个地方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双公示”工作进行第三方评估。从问题导向的角度来看,评估对于倒逼城市“双公示”工作成效是显而易见的。
以数据强化监管,这种公示的作用正在让政府监管转变为社会共治。当一条条行政许可信息、一条条行政处罚信息汇入数据的海洋,在信用手段的催化下,从量变到质变,必将为转变政府职能提供有效支撑。
06城市信用建设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有关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鼓励地方开展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实践,自2015年起分两批组织了包括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和直辖市城区在内的43个城市(城区)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城区)。
2018年1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公布首批12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名单;2019年8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公布第二批16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区)名单;2021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公布第三批34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名单,至此共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区)62个。
城市信用状况监测评价是信用示范城市评审的重要指标,2015 年,国家发改委委托国家信息中心中经网建设“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平台”,依托大数据技术对全国36个省会及副省级以上城市、261个地级城市开展信用监测评价。从信用服务实体经济、政务诚信、信用监管、信用惠民等多个方面对城市信用建设提出了要求,是对各地营商环境、城市形象和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考量。
此外,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城市信用建设水平,2017年7月18日至19日,首届“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在杭州举办,至今已举办4次。作为推进城市信用建设的全国性高端论坛,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聚焦城市信用建设和市民信用生活,力求不断拓展和完善城市信用体系建设。
07信用新型监管机制
信用监管是社会信用体系发展到一定阶段提出的监管方式,也是信用信息有效应用和发挥信用价值的重要途径。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到2020年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这也是在国家信用规划中首次提出信用监管。
从2015年开始,“信用监管”一词开始在政策文件和国务院会议中频繁出现,但在最开始并不是以“信用监管”作为整体出现在政府的文件中,而已“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信用约束”等阐释信用监管的核心理念,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管理是作为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抓手。
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提出“双公示”制度要求,加大了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的力度,为构建信用监管机制提供了有力支撑。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这份文件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上具有里程碑上的意义,明确了信用监管的主要目标,落实措施和运行机制。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提出“全面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
08信用应用场景创新
“信”是守信的信,“易”是容易的易,“+”是让守信的你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感觉到便利,通过优先办理、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免交押金等形式激励市民的守信行为。
2018年的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上,国家发改委牵头启动了“信易+”系列项目,主要包括缓解守信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信易贷”;方便创新创业主体租赁办公设备和办公空间的“信易租”;让守信主体更舒适、更便利的享受出行服务的“信易行”;让守信主体更便利获得行政审批服务的“信易批”;让守信个人享受优质旅游服务的“信易游”等五大项目。
如今,越来越多的城市政府创造出一系列“信易+”场景,在医疗、养老、家政、旅游、购物、公共出行等领域,为信用好的市民提供更多减免费用、享受优惠、免交押金、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先享后付等便利服务。涌现出诸如桂花分、钱塘分、白鹭分、西楚分、茉莉分等市民信用分产品,“信用+就医”“信用+政府采购”“信用+保险”等惠民便企应用场景。
随着5G、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元宇宙等新技术的飞速发展,带来了整个社会的巨大变革,信用惠民便企应用场景场景迭代升级也随之提出更高要求。
09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
针对中小微企业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提出要加快建设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同年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上,“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正式上线启动。
全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全国“信易贷”平台)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建设,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税务、市场监管、海关、司法、水、电、气费以及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等领域的信用信息,“自上而下”打通部门间的信息孤岛,降低银行信息收集成本。
国家层面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地区性中小企业信用服务平台,选择合适方式对接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各地积极相应,广泛动员全市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入驻,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和丰富“信易贷”产品。
信用信息的生命力在于有价值的应用,“信易贷”就是着力推动的最有价值的应用。2021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提出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并要求归集共享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纳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水电气费等37项涉企信用信息。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的前提下,向金融机构全面开放使用。截至2022年11月末,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发放贷款15.1万亿元,其中信用贷款3.3万亿元。
下一步“信易贷”的重点,更在于深入归集地方特色数据,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加多维度的信用信息。进一步提升政策支持的含金量,综合运用贷款贴息、补贴担保费率、设立风险分担补偿基金等方式减少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
10信用服务机构
信用服务机构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从1932年第一家征信机构——“中华征信所”诞生算起,信用服务业在我国也已有90多年的历史了。
1999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正式成立,这是全国首家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2000年7月1日,首批200万市民的信用信息进入“信用档案中心”。我国现代信用服务业的发展,迈出了坚实的“一小步”。
2015年元旦刚过,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开放民间个人征信市场。不过由于涉及第三方独立性、信息采集合规性等各种问题,试点最终以没有一家机构合格、全部终止个人征信业务而告终。此后,央行背景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8家试点机构成立百行征信。
2018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提出认定一批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综合信用服务试点探索。同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网站公布《关于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的公示》,明确27家机构作为首批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正式名单为26家)。
2019年,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第一批可承担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任务的13家信用服务机构名单和第一批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62家信用服务机构名单。
一边是民族品牌艰难起步,一边是外资巨头纷纷加码。事实上,多年以前外资评级公司、征信公司就已纷纷入华。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发布公告,对美国标普全球公司(S&P Global Inc.)在北京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予以备案。同一天,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也发布公告,表示接受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的注册。
迄今为止,各类信用服务机构主要活跃着资本市场信用评级机构、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机构、企业征信机构、个人征信机构、信用保险、信用保理、信用增进等信用服务机构,以及一大批涉及信用业务的互联网、大数据、系统集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