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他人信用等级降低涉及不正当竞争 |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征求意见
  • 当前位置: 首页    信用动态

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切实解决监管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加快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导致他人信用等级降低涉及不正当竞争。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实施下列恶意交易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

(一)故意通过短期内与其他经营者进行大规模、高频次交易、给予好评等,引发相关惩戒,使其他经营者受到搜索降权、降低信用等级、商品下架、断开链接、停止服务等处置;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正当获取或者使用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新增)

(四)以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的其他方式不正当获取和使用他人商业数据,严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新增)

第四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老版本有)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