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积极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规范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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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持续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近日,我市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就如何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规范应用信用评价结果进行了明确。

     

《实施意见》指出,要完善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共享、运用等制度,强化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和运用,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实施意见》明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限制其投标:

(1)在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

(2)被“信用中国”“信用浙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被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3)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在建设工程领域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4)因串通投标被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并在行政处罚期内的。


《实施意见》同时还强调,要加强招标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强化企业信用和合同履约评价信息应用,推进项目建设全过程闭环式监管,规范行业管理、企业管理和现场管理。鼓励招标人采用合法合规的信用评价结果,积极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规范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