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征信信用报告在经济金融活动中的应用日益广泛,社会对征信服务的需求不断扩大。而一些不法分子趁机混入市场,未经批准或备案开展所谓的“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业务,给公众的信息安全及财产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答案是:不能。 目前在中国并没有征信修复的概念,而真正的征信信息更正只有一种,就是“异议处理”。 ■ 如果信息主体认为信息主体认为信用报告中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提出异议,要求更正。信息提供者收到信息主体的异议申请后,进行核实、甄别,确定不实的予以更正,并回复异议申请人。这一过程称为“异议处理”。需要强调的是,异议处理只针对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信用报告中的错误、遗漏信息,若信用报告反映的不良信用记录真实无误,即使提出异议处理也无法进行更改和删除。 怎么进行异议处理? ■ 信息主体人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 若异议申请是向信息提供者提出,则由信息提供者受理并进行核查;若异议申请是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服务部门提出,则异议相关情况将被转至被涉及的信息提供者核查。如果相关信息确实有误,本着“谁报送谁处理”的原则,经查实后由信息提供者负责数据修改。 ■ 同时,如果信息主体人认为处理结果不满意,也可以通过本人声明、投诉、诉讼等多种方式进行解决。 政策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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