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全国两会社会信用热点前瞻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分别于5月22日和21日在北京召开。今年的全国两会社会信用领域将会有哪些热点?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纵深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当前,社会信用立法进程滞后于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根据 2019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社会信用立法项目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三类项目(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 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位法的缺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缺乏法律价值方面的引领,社会各界对社会信用立法的需求非常强烈。2019 年全国两会上,包括罗卫红、龙翔、邵志清等在内的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加快社会信用立法进程。 过去一年来,在有关部门、有关地方的共同努力下,社会信用立法研究论证工作深入推进并取得积极进展,加快推动社会信用法律建设的社会共识正逐渐形成。 2020 年 3 月 31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 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在部署 2020年工作打算时明确提出,加快立法工作步伐。加快起草《社会信用法》。 2020 年 5 月 18 日,新华社受权播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明确提出,修订反垄断法,推动社会信用法律建设,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2020 年全国两会上,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进程预计将再度引发代表委员们热议。 好的营商环境是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2019 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着力优化营商环境。一年来,中国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显著。根据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报告 2020》,中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继 2018 年从此前 78 位跃至 46 位,2019 年再度升至第 31 位,跻身全球前 40,连续两年入列全球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经济体。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有力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如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有的地方将部分审批事项改为告知承诺制,愿意公开签署信用承诺书并接受社会监督的企业还可享受“容缺受理”等便利,极大简化了办事程序,为企业开办发展赢得了宝贵时间和充分便利。 2020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条明确提出,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从 2020 年各省区市政府工作报告可以看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占据了非常大的篇幅,各地都非常重视营商环境建设。预计 2020 年《政府工作报告》将会对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作出部署。作为营商环境优化的基础和抓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如何更好地助力营商环境优化,预计将成为代表委员讨论的热点。 2019 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引起与会代表委员的强烈共鸣和热议。 从社会信用体系及其特征来看,它具备了作为社会治理工具的诸多优势。实践表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治理创新,社会治理创新又促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向纵深推进。2019 年以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家政、农民工工资支付等领域深入结合,很好地实现了社会治理目标。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有些地区在推动网格化社会治理时与社会信用体系形成良性互动,如把志愿服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为社会治理精细化、常态化、系统化目标实现进行积极探索,取得明显成效。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在促进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也必将受到代表委员的广泛关注。 融资难、融资贵成为制约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拦路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务必着力解决好这一难题。充分挖掘企业信用信息价值,大力推动企业信用资产变现,是解决这一难题的妙招良方。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支持大型商业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增强信贷投放能力,鼓励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完善金融机构内部考核机制,激励加强普惠金融服务,切实使中小微企业融资紧张状况有明显改善,综合融资成本必须有明显降低。下大力气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出席2019年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就信用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化解民营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并形成了相关议案和提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一系列具体部署,2019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就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作出部署。为落地“信易贷”相关政策,2019年9月底,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全国信易贷平台)正式启动,信用支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取得关键性突破。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对广大中小企业的冲击仍在持续,预计2020年全国两会上,信用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将再度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政府要带头讲诚信守契约,决不能“新官不理旧账”,对拖欠企业的款项年底前要清偿一半以上,决不允许增加新的拖欠。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职能、提效能,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更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预计 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仍将就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进一步作出部署。 作为支撑“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阶段,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信用监管的基本理念是对高信用的市场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减少对正常经营活动的干预,对高风险的市场主体增大检查频次力度,真正做到对诚实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利剑高悬”。 信用监管如何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和工作措施,加快化解存量失信行为的社会影响,建立防范和减少增量失信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对于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至关重要,预计也将成为 2020年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讨论的重点。 全国人大代表、天能集团董事长张天任呼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诚信大数据网络建设,助推诚信中国建设。 张天任表示,互联网、大数据是时代的趋势,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深入发展,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过去,虽然建立了全面的文明诚信体系,却没有很好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失信行为仍频繁存在,影响社会发展。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出现了多起武汉或湖北疫区旅行史瞒报,从外地返程后不按照防控要求居家自我隔离等行为,对国家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及公共秩序维护增加了难度。这种失信行为不仅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利益,危害了经济社会发展,而且对外影响到国家的国际形象,损害国家软实力。此外,近年来,尽管社会的整体诚信意识有了显著提高,但由于诚信体系尚不健全,机制仍不完善,信息资源不共享,没有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信用网络,偷逃骗税、学术不端、财务造假等不诚信乃至失信的行为仍比较频繁。 张天任建议,依靠“互联网+文明诚信”,以大数据为手段,整合公检法、金融、交通等部门的数据资源,将数据转化为信用,建设全民文明诚信体系管理大数据库,健全评价体系。 此外,通过共享文明诚信数据库的资源,健全信用红黑名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深化诚信数据在金融信贷、商业消费等领域的应用。 张天任还建议,健全管理机制,在诚信建档、考评等环节,要明确各项规则、标准、程序和程序,强化日常监管,力保公平公正,同时要健全诚信数据的使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3、白鹤祥代表:将乱闯红灯频繁跳槽纳入征信属应用过度 2019年,部分地方政府探索将乱闯红灯、频繁跳槽等纳入个人征信,一度引发争议。如何看待征信应用的边界,目前征信体系存在哪些问题,征信立法是否可行?针对这些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在今年全国两会的议案中给出了建议。 在白鹤祥看来,目前完善我国征信立法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建议加快制定《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法》迈出完善我国征信立法的关键性一步。那么在立法中需要处理好哪些问题?白鹤祥在议案中给出了多方面的建议。其中包括要处理好三方面的关系:信用信息分享与保护的关系、征信效率与信息安全的关系、业务创新与合规管理的关系。 “将公共信用信息的市场化应用纳入严格监管 避免侵犯个人权益” 近年来征信业务蓬勃发展,特别是大量互联网公司、高科技公司、数据服务商进入征信业。不过,在白鹤祥看来,征信业发展在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社会各界对征信和信用的理解也存在着泛化趋势,对征信业高质量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统工程造成扰动,比较突出和典型的表现有:一是公共信用信息市场化应用及应用过度;二是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发展,征信新业态边界趋于模糊;三是各类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征信业发展出现的新趋势新情况新问题对现有的征信法律体系构成挑战,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有征信法规制度不健全的问题逐步暴露,急需提升征信立法层次,规范征信业及公共信用信息应用边界,促进征信业高质量发展。 白鹤祥在议案中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完善我国征信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是适应公共信用信息市场化法制化应用的需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目前,部分地方为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信息进行整理加工并提供给金融机构应用,这种行为已经超出《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属于典型的征信活动。部分地方探索将无偿献血、公租房申请、ETC 欠费、乱闯红灯、频繁跳槽等作为公共信息来管理和应用,并作为惩戒的相关依据,属于应用过度。因此,应当提升征信立法层次,将公共信用信息的市场化应用纳入严格监管范围,同时为公共信息的其他应用作出规范,避免侵犯个人隐私权益,为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基础法制保障。 二是适应技术进步对征信信息安全构成巨大威胁的需要。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信息在界定、流转、交易和挖掘等各方面都突破了传统征信的边界。一方面,部分征信机构的数据来源呈现虚拟化、分散化等特点,数据应用更宽泛、覆盖面更广,征信服务与其他信息服务的界限趋于模糊,征信边界难以把握。另一方面,部分拥有大数据资源的科技公司进入征信领域,开展征信业务。这些机构利用《条例》的漏洞,打着信用服务机构的名头,通过非法方式获取信息、倒卖信息牟取暴利,造成信息泄露事件,侵犯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此外,部分机构还通过恶意竞争,对已备案或持牌的征信机构合法经营造成巨大冲击,扰乱了征信市场秩序,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风险,严重破坏了征信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现有《条例》对新型征信业态的规范不够,且难以应对大规模信息泄露事件,迫切需要适应新形势,加快完善征信方面专门立法。 三是适应征信业参与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公平竞争的需要。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金融业加快了对外开放的步伐,征信市场对外开放后,一部《条例》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征信业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要促进形成内外资机构良性竞争、合作共赢的市场格局,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征信市场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征信立法的顶层设计,建立符合现代征信市场规律和国际征信市场惯例的法规制度,确保外资和内资在监管标准上一致,保障公平竞争。 加快制定《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法》。 面临征信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白鹤祥建议加快制定《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法》迈出完善我国征信立法的关键性一步。那么在立法中需要处理好哪些问题?白鹤祥在议案中给出了三方面的建议: (一)需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信用信息分享与保护的关系。一方面,信息的价值在于流动和分享,缺少自由流动的数据,征信在防范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的功能就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对信息主体正当权益的保护,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平衡信息分享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关系,不仅是世界各国(地区)征信行业发展的基本经验,也是我国建设征信体系的核心理念。 二是处理好征信效率与信息安全的关系。在征信活动中,效率和安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矛盾。从实践看,安全和效率相辅相成,必须统筹考虑。如果离开了对信息安全的保障,只要速度、规模和眼前利益,征信活动将变成脱缰的野马,最终损害征信市场的整体利益。通过完善技术和创新来强化各类征信系统的安全运行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是协调效率和安全的有效路径。 三是处理好业务创新与合规管理的关系。征信业参与主体在推进创新的同时,必须加强风险管理,创新应与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征信机构对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不仅要评估自身存在的风险,还要分析对市场全局的影响;不仅要以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还要严格落实征信管理法规和监管要求;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还需要考虑社会影响。把创新与合规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促进征信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需要把握四项原则。一是既要借鉴国外经验又要考虑自身国情,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呼应协调。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征信立法体系。比如,加快出台《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法》等。地方信用立法方面,应该侧重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且专注于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并按规定公开,而不是直接介入和参与公共信用信息的市场化应用。二是既要考虑传统业态又要为新业态发展预留空间,涵盖所有征信业务活动。无论是公共征信机构还是私营征信机构,无论是传统征信业态还是新型征信业态,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其他组织从事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都应该纳入征信业统一监管框架,且需要以立法形式加以固定。 三是既要促进征信业对外开放又要考虑对内竞争,顺应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统筹考虑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统一游戏规则,保障公平竞争。一方面,加快我国本土征信机构对外开放步伐,培育一批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的征信机构“走出去”。另一方面,支持国外发达征信机构“引进来”,提升我国征信市场整体水平。 四是既要重视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又要平衡各类参与主体利益,确保资源有效配置。征信立法对信息主体的保护应体现在从征信机构信息采集到应用的全过程,如知情权、同意权、重建权、异议权、救济权等。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间尽快取得平衡,确保各类参与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效实现。 (三)需要动员多方力量。中国的征信立法尚处起步阶段,基础薄弱,面临的困难挑战较多,需要多个管理部门及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推动、广泛参与。尤其是国家发改委和人民银行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两个牵头部门,应统一组织力量加快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法》草案的研究起草。因此项工作超出代表的个人能力所及,暂时无法提供完整的法律文本代拟稿。 近10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债务融资快速增长,其中银行贷款占比显著增加,大量贷款以政府信用支持和房地产为抵押品,银行贷款结构以抵押担保贷款为主,信用贷款占比 处于较低水平。从风险承担角度来看,商业银行通过抵押贷款能将贷款风险转移出去,抵押品的分布也成为影响银行资金流向和资金配置的重要因素。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国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王玉玲表示,贷款高度依赖抵押品可能会导致金融风险向银行和政府集中,而银行对抵押品的过 度依赖也不利于其作为金融中介主动提升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和充分发挥其识别企业家、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功能。 同时,推动商业银行发放信用贷款也是解决小微企业融 资难题的重要抓手。信用贷款不需要企业提供完全担保,银行凭着对企业经营状况和信誉的了解发放贷款,能够帮助诚信经营的企业快速获得融资支持。 王玉玲指出,在各部门的大力倡导下,商业银行近年来 在开展信用贷款业务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尝试,但也要注意到,用于支持各类企业生产经营的中长期信用贷款发放明显不足,这主要是因为信用贷款的风险相对于抵押、担保贷款 更大,各地各部门信息分散且开放不足,商业银行无法跨部 门全面获取企业信用信息,缺乏完善的考核和尽职免责评价 体系,风险控制和缓释机制缺位。 针对上述问题,王玉玲建议尽快建立健全各层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查询机制,为银行打开信用信息共享大门, 督促银行改善风险控制模型,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鼓励各地建立信用贷款担保基金,撬动更多信用贷款发放。与此同时, 在监管考核评估方面考虑增设信用贷款有关指标,推动商业银行积极发放信用贷款,进一步发挥银行体系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功能作用,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强化金融科技手段应用,改进风控模式,督促商业 银行及时开发、引进适用于信用贷款发放和管理的风控模型,从前端有效控制贷款风险,提高甄别效率。严格落实金 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合理划分金融资产风险,将债务人履 约能力评估、偿付记录和财务状况考察作为重点,弱化对抵 押担保的依赖,提高中长期信用贷款占比。创新信用贷款产 品,推动新增信用贷款更多支持首次贷款的小微企业。 二是健全信用信息归集查询机制,尽快整合分散在税务、市场监管、海关、司法以及水电费、社保缴纳等领域的 信用信息,从顶层设计上着手打破“信息孤岛”,为地方建设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示范指导。推动各地积极探索建立信用信息平台或夯实金融服务平台功能,除为银行开放平台入口、撮合融资之外,还应对接市场监管、税务、司法等主管部门,确保入驻银行能够通过平台获取企业关键经营信息, 帮助银行多维度识别问题和判断风险。 三是完善评估考核办法,创设政策工具,支持银行更多发放信用贷款,引导商业银行合理配置金融资产,推动改善银行贷款结构。调整监管考核办法,考虑在考核评价体系中增设信用贷款指标,引导商业银行加大信用贷款发放力度, 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贷款门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四是加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信用贷款业务的支持力度,缓释银行相关业务风险。同时,鼓励各地建立信用贷款担保基金,建立持续的资本金补充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 壮大担保实力,为银行开展信用贷款业务分担风险。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网络技术的快 速发展和不断创新,大量互联网企业基于电子商务、网络社 交平台、网络媒体、互联网金融等产品和服务获得海量大数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主体的行为数据、社交数据、消费数据、财务数据、网络爱好及倾向数据。这些数据足以刻画和评估信息主体日常行为习惯、信用状况、信用风险以及 进行有效的信贷需求预测,互联网征信模式正在改变着我国征信行业市场格局。 随着征信市场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征信行业迅速壮大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现行征信法律制度与征信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存在差距,为促进征信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制定一部完善、统一、效力层级较高的征信法律显得非常有必要。结合当前的行业背景和立法实际,陈建华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管理法》,至少规定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加强对新型征信业务的合规管理。在立足于互联网 征信业务未来发展的基础上,加大对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力度,通过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征信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等环节的合规管理要求,以实现对新型征信业务的规范管理,有力解决当前征信业务活动中出现的新问 题,有效权衡个人信息利益与信息流动之间的关系,推动我 国征信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二是促进信用信息共享,鼓励信息合法合规流动。通过 法律明确信用信息共享制度,以国家强制力的方式推动政府信息、企业信息的公开和应用,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处理与使用,力求实现不同系统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向纵深发展。 三是强化部门协调监管,探索建立联动监控机制。在现 行的法律框架下,建议明确人民银行为牵头管理部门,联合国家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加强对数据收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探索建立大量数据公司或平台收集、使用、交易数据的联动监控机制,有效保障征信数据安全,督促征信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四是建立征信信息泄露救济相关制度。建立征信信息泄 露事故通知制度,明确通知的对象包括监管机构及信息主体 本人,通知的触发条件、通知的程序、影响评估等规则,征信信息泄露事件发生应当主动采取的应急和补救措施等。丰富信息泄露责任体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增加其他的行政制裁及民事赔偿,加强对违规机构的事后跟踪监督,建立信 息安全评估制度,防范风险再次发生。 全国已有近 20 个省、80 多个地市、230 多个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取得了积极成效。 潘碧灵建议,首先要扩大评价范围,除将重点污染源企业、地方重点监控企业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外,还应将参评企业范围拓展到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环评机构、环境 监测机构、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机构等 环境服务业企业。同时,鼓励其他企业自愿参加评价。 同时,要完善法律法规。他建议,根据环境信用评价体 系建设的需要,总结各地近年来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经验做法,加快修订完善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实现环境信用评价法治化、制度化、程序化,统一评价指标体系、统一企业环境信用分级、统一评价结果发布时间,改变目前各地标准不统一的状况,增强环境信用评价的权威性。深入推进环境 信用评价立法工作,尽快出台一系列国家层面关于环境信用评价的指导性文件。 此外,潘碧灵建议,要强化联合惩戒。根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 号)有关要求,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及时推送至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与发改、 财政、市场监督、税务、国资、海关等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人民银行和银保监、证监、等金融业监管机构,有关行业协会等部门的互动,实现企业环境信用多部门联动激励、 惩戒,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共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环境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近年来我国征信系统建设成绩显著,但仍存在授信效率低下、交易成本过高、互信程度较低等问题。 8、莫天全委员:加快支持建设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提高我国在国内国际信用评级市场中的话语权 全国政协委员、房天下董事长莫天全表示,不论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都呼唤有分量的中国自己的信用评级机构 的出现,避免受制于美国的‘三大巨头’,提升中国在国际国内信用评估市场的话语权。 2019年底,我国出台了《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 在国内评级机构监管规则不统一、评级独立性不足、评级公信力尚需提升的背景下,确定了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统一监管的制度框架,也进一步明确了境 外信用评级机构申请在中国展业,享受国民待遇,依照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 据央行初步统计,2020年一季度,中国债券市场共发行债券12万亿元,同比增长14%,余额103万亿元,已成为全球第二大信用债市场。随着我国进一步扩大金融业高质量对外开放,中国证券市场在国际范围的影响力和地位越来越重要。但受制于国外信用评级机构,中国公司的境外主体得不到公正的对待,使得中国公司的境外融资成本居高不下。 在此背景下,莫天全建议:加快支持建设我国信用评级 机构,提高我国在国内国际信用评级市场中的话语权。 莫天全认为,评级行业不仅仅是数据与模型的堆砌,还 需要对国情、经济、企业与价值观进行深刻理解。建议国家有选择性地大力支持3至5家本土信用评级机构的快速发展,支持这些有条件、有基础的信用评级机构走向国际,提 高我国在国际信用评级行业的地位,加大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在国际信用评估业的话语权,助力我国企业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发展。 此外,随着国家对外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中资企业海 外融资步伐加快,快速发展的中资企业海外发债为中国评级 机构加速国际化提供了良好机遇。建议在完善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上,成立一批国家级、省级的信用评级机构,在竞争中选优,有重点地支持优秀的信用评级机构走向世界, 增强中国评级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9、农工党中央:将医疗消费纳入个人信用系统 医疗费用问题,既是医疗体制改革的核心,也是影响医 患关系的重要因素。一旦出现患者出院后不支付医疗费用情 况,很多医院就会对医生进行考核,由医生承担患者未支付 费用;同时,如果医生把时间用在催费上,不仅影响医疗效 率,也会让患方产生不良情绪,影响就医体验。破解患者医 疗费用支付问题,是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当务之急。 随着互联网+及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征信已开始应用于医疗领域。把医疗消费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的做法具备了技术支持和社会环境支持。近年来,芝麻信用、支付宝、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联合推出“先诊疗后付费”服务,芝麻 分 650 及以上用户可以先诊疗后付费,支付宝平台会向患者推送待缴费信息。每个用户先诊疗后付费的额度为 3000 元,适用于所有门诊项目。若患者缴费金额超过 3000 元,可以先使用支付宝缴纳超出部分,同样无需线下排队。实践证明, 以患者平日消费支出积累的信用为依据,采用第三方信用数据作为衡量患者“先看病、后交费”的数额标尺,既客观可行,同时,也是对个人信用社会化运用的一种有益探索,更会促进社会对个人征信的重视与提升。为此,建议: 一是将医疗消费纳入个人征信系统。顺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信用体系的逐步健全,信用普惠经济正在逐步普及的趋势,通过现代化手段,加强个人征信采集,提高对信用等级的评价及实施。让每个人的医疗消费信用与商业、生活、 住房、消费等结合;将个人医疗消费与医保相结合,恶意拖欠医疗费用的,不能购买下一年度的医保。 二是建立行之有效的惩戒机制。如果用户没有付款,将通过第三方账户或银行卡进行代扣,多次代扣没有成功,消息通知也不支付,将被视作违约,以负面记录的形式在用户信用管理页面呈现,影响信用评分,进而影响信用生活。同时,医院保留对病人的追索权,付清欠款后才能再次挂号, 为个人信用在医疗领域的妥善运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三是加强医疗信用评价。制定卫生健康系统、征信系统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探索实行行业禁入制度。将发生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案件的机构和个人, 列入卫生健康系统和征信系统,为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证患者安全提供支持。同时,加强医生执业征信考核及评价,规范医生的执业行为,通过“三医监管”平台,规范医生的医疗行为。 四是充分发挥医疗卫生行业有关社会组织的作用。对部分地区试行的“先看病、后交费”机制的运行进行监测、分析、反馈、评价。从中立角度,对各个相关方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应用进行归纳整理。一方面,与相关部门及医疗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有效对接,形成统一、协同的工作平台。另一方面,激励医疗机构诚信守信执业,为推动“先看病、后交费”机制形成并持续改进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