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个人隐瞒疫情等行为将纳入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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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明确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采取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