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特辑 | 代表委员 “信用之声” 合集(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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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此全国两会召开期间,源点信用推出《2023年全国两会“信用之声”合集》,聚焦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推进信用建设的意见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熊建明:建立信用激励机制,对没有拖欠行为的企业,赋予守信认证标识


      针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问题,特别是以应收账款抵房、抵货、抵设备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处理的情况越来越多,熊建明建议,鼓励并督促包括国企在内的企业守信履约。

      全国人大代表熊建明建议,全面推行“未落实资金来源一律不得开工”的政策。设立建设资金监管账户,加强对不符合专款专用资金申请、使用的监督问责。同时,规范政府项目工程审计,建立国有企业拖欠账款的统一申报平台,受理相关诉求并限期清理。禁止国有企业要求其他企业接受房产、货物、设备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来抵债。加大对国有企业拖欠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对资金周转正常而故意拖欠的行为实施问责。

      此外,他还建议,建立信用激励机制,对没有拖欠行为的企业,赋予守信认证标识。

      在前期调研中,熊建明发现,一些企业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立案调查,其中有的案件因证据不足导致办理超期或者久拖不结,对企业的经营生产、商誉信用、融资贷款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极易导致“办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的现象发生。

      对此,他建议,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严格在法定期限内查清结案。同时,深入推进企业刑事合规试点工作,健全企业刑事合规建设配套制度,在行政监管过程中,通过行政和解或给予宽大行政处罚、合规整改建议等方式,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有效合规的管理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张水波:鼓励专业长租机构借助信用评价、信用认证等方式为租客免除租房押金

      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数据显示,我国租赁居住人口超2亿,且呈现持续增长态势,尤其在大城市中有70%的新市民和青年人是租房居住。进一步提升租房供给品质、提高居住服务保障水平,让新市民“租得起、住得好”成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题中之义。

两会期间,在接受央广网记者采访时,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教授张水波表示,探索长租房市场建设、支持发展专业化长租机构是关键。对此,张水波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发展专业化长租机构。要着力发展法人主体的专业长租机构,管理运营机构化长租房并形成市场规模。一方面,长租机构通过标准化改造出租,能有效盘活存量闲置住房、扩大市场供给规模,满足租客群体日益提升品质居住需求;另一方面,通过输出规范化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手段,促进交易真实性,同时帮助主管部门完善市场管理体系,解决信息不对称、房源无备案、租期不稳定等问题。

      二是鼓励专业长租机构向房东设置“房屋出租保底收益”机制,长效维持租房市场供给端的稳定。长租机构可通过对市场行情、租金预期、房屋品质溢价等一系列因素的综合研判,设计一定比例的保底收益,按月向房东支付。此举能有效避免早前租房市场中“高收低出”的模式弊端和资金链风险,同时能进一步保障房东权益长效稳定,增强房东对出租市场的信心,进而形成长期委托出租的合作关系,扩大租房市场供给质量和数量。

      三是鼓励专业长租机构为租客免除租房押金。长租机构可与征信机构联合,采用信用认证的方式,对达到一定信用分的租客免除租房押金。此举有助于降低新市民、青年人的租房压力,“轻车简行”快速融入社会生活,提高租房安居的幸福感。同时有助于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推动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全国人大代表杨剑宇:设立国家级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实验区 在信用体系等方面先行探索

      如何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价值,有序推进数据要素统一市场建设?全国人大代表杨剑宇积极建言献策,建议设立国家级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实验区,推进数据要素交换平台的市场化运营,创新数据要素“场外”交易新模式,提升数据要素流通技术能力,加快培育建设数据要素市场。

      随着数字经济飞速发展,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已经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预计到“十四五”末,我国数据交易市场规模可达千亿级。2022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相关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快培育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交易、建立体现公平与效率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市场化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浙江是全国数字化改革高地,已出台全国首部公共数据领域地方性法规,并全面启动产业数据价值化改革试点,建立2个数据交易中心,11个市级产业数据仓和16个行业数据仓。

“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还处于发展初期,建设推进中仍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包括市场化的顶层设计不健全、数据开放共享不充分、市场化运营水平不高、可信流通技术支撑能力有待加强等。”杨剑宇表示。

      “比如在数据领域立法方面,现有相关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数据的规范利用和安全隐私保护,对数据要素市场化流转的准入、监管缺乏清晰的法律界定;在市场规则方面,尚未形成数据要素流转市场的基础制度,数据要素流转面临数据产权归属不明、数据定价机制不清、交易信任机制不畅等实际问题;在数据流通层面,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有待加强,有数据的单位不愿开放、有需要的单位拿不到数据;在数据运营方面,各地数据交换平台市场化程度不高,95%以上的数据交易仍通过不同形式的‘场外’交易方式进行。此外,要保证流通的数据可信、安全、合规,数据流通的技术也需要跟上。”

      杨剑宇表示,加快数据要素流转市场化,制度创新是根本,数据融合是关键,可信流通是核心 。他对此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在浙江设立国家级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实验区,以制度创新推动数据要素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支持实验区在数据要素流转的框架体系、准入机制、信用体系等方面先行探索。包括加快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推进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制定数据流转的标准体系,并在相关行业予以试行;探索建立正面引导清单、负面禁止清单和第三方机构认证评级相结合的数据市场准入制度;基于数据流转各类交易主体的信用评价给予差异化税收优惠政策等。

      二是积极推进数据要素的合规开放、高效共享,提升数据要素市场化运营水平。 积极引导通信运营商、行业龙头企业、平台型企业等市场化主体参与数据要素交换平台的建设与运营,构建共生共赢的生态体系;创新数据要素“场外”交易新模式,探索构建“数据经纪人”服务体系; 鼓励打破“数据孤岛”, 在确保交易数据合规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开放、汇聚、共享。

三是积极推动数据要素流通技术发展,为数据要素的可信流转提供保障强力支撑。 加快数据流通关键技术的突破,积极探索水印溯源、合成数据、隐私计算、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在数据要素流转中的应用;建立数据要素市场化流转的国家级标准认证,针对技术研发、产品服务、数据治理、交易流通、行业应用等领域中的关键技术环节开展可信认证;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流转过程中的技术防护和运行管理体系,支持鼓励信息技术系统集成、融合创新,持续加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屏障建设,全面提高数据要素市场的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全国政协委员朱同玉:借助信用手段完善医药专利保护制度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副院长朱同玉带来一份关于完善医药专利保护制度,促进中国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建议。

      朱同玉向记者表示,挂网药品涉及到专利侵权时,对原创药品的劳动成果将会是一种侵犯,对市场也会形成打击,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药品创新。亟须通过全链条的专利保护制度和行政司法协同机制,规范创新药和仿制药平衡发展、有序竞争,为中国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朱同玉认为,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无法从源头杜绝侵权风险。

      医药专利包括核心专利和外围专利。朱同玉表示,尽管新《专利法》设置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但相关专利信息登记的范围只涵盖了部分相对核心的专利,其他类型专利纠纷仍需在药品上市后再寻求解决。这一机制不能杜绝药品专利侵权的发生。另外,即使依据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提交三类声明(即申请者承诺不在相关专利到期前上市)的仿制药,获批后也可能因违法成本较低、维权成本和难度较大而违反承诺,提前上市销售。

      此外,朱同玉表示,药品采购环节知识产权保护依然被动。

      2022年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朱同玉表示,这是部门联动、加强药品采购环节知产保护的重要举措,而在制度设计上仍以企业自主承诺为基础。

      专利状态待定或存在专利侵权异议的药品,在无法及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答复意见、行政裁决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时,依然可以按程序参加国家集采或在地方招采平台挂网。朱同玉认为,虽然在得到认定侵权的行政裁决或司法判决后,相关部门会配合执行裁决、判决结果,对已挂网或已在集采中选的涉事产品采取及时撤网、取消中选资格等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在漫长的专利纠纷诉讼期内,侵权药品可能已通过参与集采和挂网实现了放量销售和占据市场份额的目的,从而给专利权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对药品采购工作产生负面影响,并可能严重影响患者临床用药的可及性和稳定性。

      因而朱同玉认为,在药品涉及到专利纠纷之时一般情况下最好不要进入集采,即使进入集采后,也可以“采而不购”,不进行销售,当专利纠纷有明确结果后再进行销售,同时也要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恶意诉讼影响市场的情况。

      朱同玉提出了完善药品专利侵权预防机制、实现全流程“强保护”以及完善药品专利侵权救济机制、加大侵权惩罚力度两方面的建议。

      一方面,朱同玉建议,在药品集采过程中嵌入和明确专利调查程序,针对不同专利类型和情况给予不同处理。加强司法对依法行政的支持和监督,推进行政标准与司法标准的统一,例如对仍处于专利确权司法程序中的原研药专利权状态的法律解释等。对于存在专利纠纷(包括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司法诉讼正在进行中)或专利状态待定(例如化合物专利宣告无效尚待法院最终判决)的药品,应充分考虑药品稳定供应和临床需求,暂不纳入集采。

      为保护和鼓励研发创新,朱同玉认为,应当加强对药品上市后拓展的新适应症专利的保护。在集采和挂网等环节,明确对适应症(用途)专利的审查;在院内使用环节加强监督,防止药品超适应症使用,确保临床用药规范,避免造成专利侵权。对于已上市药品新适应症的专利保护,朱同玉认为是一个难点。“比如很多药品的‘老药新用’,当新适应症相关的研究文章在国际上发表后,便可能出现药品生产方股价明显上升并开始销售药品等情况,科学家团队的研究成果保护存在一定的难点。”因此,朱同玉建议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联动,在新药上市、药品采购、院内使用等各环节构建全链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另外,朱同玉还建议,优化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在申请人的专利权受到侵害、难以充分救济的情况下,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对于存在药品专利纠纷的药品,在加快确权速度的同时,暂缓将涉事药品纳入国家药品集采;已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涉事药品,应取消中选资格,最大程度制止侵权损害的发生。适用惩罚性赔偿,保障损失赔偿,提高违法成本。引入信用惩戒,提高失信成本。建立并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信用等级采取相应的激励或限制措施。

      对于惩罚性的赔偿措施,朱同玉认为要经过研究形成一个“度”。朱同玉举例道“比如写了一篇原创文章被其他人标注了原创,但仅进行了几百元的赔偿,这种力度就不足以震慑侵权的行为。”对于药品而言,进行诉讼的成本过高,朱同玉认为,在经过研究的基础上,规定基础罚金,再将盈利所得乘以一定的倍数进行处罚,才能对侵权行为形成足够的震慑力。同时,朱同玉也表示,一般情况下进行集采的药品不会只有一家生产商,也要对如何保证患者用药进行研究,比如有专利纠纷的药品诉讼没有结束又有急用,也可以在诉讼结束后对利润分成进行划定,通过一定的规则进行规范。


全国政协委员宋曙光: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 完善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制度

      作为我国唯一一家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信保在护航稳外贸、服务国家战略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信保党委书记、董事长宋曙光在接受专访时表示,围绕“构建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主题,他准备了四方面建议:积极构建多元立体的安全保障体系;加快推动建设全链条境外风险管控体系;完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内外贸信贷支持和政策性保险保障力度等内容。

      加大内外贸信贷支持和政策性保险保障力度

      近年来,中国信保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跨周期逆周期调节作用,深入实施保障产业链供应链行动,进一步发挥电子信息、家电、整车工程机械、生物医药、新能源、纺织服装、现代农业七条重点产业链的协同作用,服务产业链企业客户近万家,以保订单来保就业。

      宋曙光建议,加强各方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建立完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制度,依托核心企业构建上下游一体化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预警体系,提供系统性金融解决方案,更好地发挥金融稳链拓链强链作用,提升我国产业链韧性和竞争力。

      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信保护航的7条重点产业链出口金额3666.3亿美元、国内贸易金额2564.5亿元,覆盖美的、海尔等重点客户超8300家,有力保障了产业链企业安全稳定发展。

      “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内外贸信贷支持和政策性保险保障力度,依托内外贸企业应收账款、存货、订单、保单等,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宋曙光说,对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要加强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协同支持,推动内外贸高效运行、融合发展。

      宋曙光表示,中国信保将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深化改革,积极推进数字化转型,以企业级业务架构为依托,数字赋能内外贸企业发展;围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积极做好产业链稳链拓链工作,着力提升产业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强化全产品全流程统筹,加大承保支持力度,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助力国民经济循环畅通。

      强化保单融资支持,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小微企业是实体经济发展的主体。聚焦中小微外贸企业,2022年中国信保进一步加大资源保障力度,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宋曙光介绍,中国信保一方面按照“应降尽降、能降快降”的原则落实降费要求,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保费成本压力;另一方面进一步提高中小微企业理赔服务效率,保障企业快速获得赔款。截至2022年底,中国信保服务小微企业超24.8万家,支持出口达7549.5亿美元,支付赔款11.6亿美元。

      “中国信保将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加大针对性服务支持力度,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强化保单融资支持,努力推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宋曙光表示。

      构建多元立体安保体系,加强海外利益保护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信保立足政策性职能定位,全方位推进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设施联通、贸易畅通与资金融通。2013年至2022年,中国信保累计支持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出口和投资约1.3万亿美元,支付赔款42.6亿美元。

      宋曙光建议,围绕加强我国海外利益保护,积极构建多元立体的安全保障体系,整合政府、行业、企业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增强我国海外利益保护能力;加快推动建设全链条境外风险管控体系,更好地指导“走出去”企业和金融机构管控境外风险。

      在加强风险防范、维护我国海外利益方面,宋曙光表示,中国信保将充分发挥国别风险管理专业优势,配合做好相关课题研究和平台建设,更好地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及时发布国别风险研究成果和风险预警信息,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更多有益参考。“中国信保还将继续加大对‘一带一路’建设的支持力度,统筹重大战略项目和‘小而美’项目,更好地发挥核心政策性业务在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中的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葛坚:完善诚信和公信力评价机制支持异地商会发展

      “近年来,异地商会发展迅速,开展了一系列招商引资、公益慈善、助企纾困等卓有成效的工作。”全国政协委员葛坚建议,应加强异地商会党组织建设管理,加强异地商会党支部建设管理,发挥党组织在异地商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党组织的学习交流活动,以党建促会建,推动异地商会各方面工作行稳致远。

      为有效发挥异地商会职能优势和桥梁纽带作用,葛坚建议,政府赋能支持异地商会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商引资活动补贴、优秀商会奖励、项目咨询管理等多种形式,为异地商会发展提供稳定持续的资金、场地、信息等支持,扩充异地商会经费来源渠道,提升整体服务能力水平,促进异地商会健康长远发展。

      “出台支持异地商会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为异地商会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引导好一家异地商会就能引导好一批企业家。”葛坚建议,加强异地商会的培育扶持,推进异地商会规范化建设,完善异地商会评审考核机制、奖惩机制、诚信和公信力评价机制、准入与退出机制等。畅通异地商会参与国家建设和社会治理的渠道,引导异地商会参与国家和地方的重大项目建设,增强异地商会的参与权和话语权,赋予异地商会企业家更多的参政议政权利,让异地商会更好地服务于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拜文汇:细化“信用+”激励政策促进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教育部数据显示,我国累计培育3000多家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建设21个产教融合型城市。全国职业学校共开设1300余个专业和超12万个专业点,基本覆盖了国民经济各领域,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保障和坚实技能支撑。

      作为一位由民营企业举办的职业本科学校负责人,全国政协委员拜文汇也注意到目前产教融合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产教融合“合而不深”、校企合作“校热企冷”成为制约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对此,他给出三点建议。

      一是国家层面相关部门细化产教融合型企业“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政策,激发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内驱力;

      二是政府相关部门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产教融合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通过购买服务形式积极培育产教融合服务组织和企业,向各类主体提供精准化加强产教融合信息共享服务;

      三是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情况,纳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推动国有企业率先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鼓励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


全国政协委员温涛: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保障数据信息时效性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无论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还是加快建设农业强国都离不开金融的有效支持。

      2023年全国两会前夕,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温涛受农业农村部委托,对农村金融进行专项调研。他发现,农村金融改革以完善基层服务体系和普惠金融为突破口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农村金融仍然存在传统普惠性金融服务难以有效对接乡村产业发展新需求、产品和服务供给单一、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短板、数字金融服务供给滞后、传统金融服务需要改造升级等问题,亟需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以高质量金融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建设农业强国。

      温涛调研四川、湖南等五省份农村金融情况时发现,目前农村普惠性金融服务难以有效对接乡村产业发展新需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经营以及拓展供应链、价值链的生产性融资困境没有得到根本性扭转,资金短缺仍是其发展中的最大难题;发现近30%的农户未参与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同样在于资金约束。

      农村金融市场的产品和服务供给单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仍有短板、乡村数字金融服务供给滞后也存在问题。温涛调研发现,银行类机构在乡村“一股独大”, 只有 8.6%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1.88%的农户在贷款时得到了担保支持;仅有43.38%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3.58%的农户购买了农业保险。尽管62.82%的村落实现整村授信,但总体授信额度不高,平均约7万元,70%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为授信额度难以满足融资需求。参与过线上融资和理财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占比分别仅有14.38%、7.65%和7.81%、3.53%;制约因素中,“难以掌握数字技术”“数字金融素养不高”的占比分别为28%和25%。

      温涛还发现,乡村传统金融服务需要改造升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整体停留在传统业务层面,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等传统业务占比超过80%,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参与供应链融资分别仅占比4.86%、1.28%。

      对此,温涛建议,首先要强化机构责任担当,创新驱动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是加快改造扶贫金融组织,健全产业金融和普惠金融相结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二是推进政府协同各类金融机构联合创新,破解金融服务乡村产业发展的制度和技术瓶颈。三是激励金融机构将金融科技与本地产业特色相结合,加快推进农业供应链金融创新,延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范围。

      同时完善各类金融互补合作机制,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协调发展。一是积极引导各类金融重塑分工协作、明确定位的乡村伙伴式产融关系,既要促进银行类机构业务拓展,更要加快在保险、担保、证券、租赁、期货期权等领域形成全面配套和协同服务。二是真正建立健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积极探索银行与保险和担保的长效合作机制,提高和扩大农业保险和农业担保覆盖贷款产品的水平和范围。三是应用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农村土地、房屋、山林、农业设施等通过出租、抵押、合作或者入股等方式实现资产资本化,提高农业直接融资比重。

      还应加快绿色金融服务创新,推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一是重点围绕现代育种、绿色农业技术、绿色农机装备、智慧农业等加强金融服务供给。二是将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作为重点领域,积极构建涵盖信贷、保险、投行、碳金融等的多层次立体化业务体系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绿色转型。三是提升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和贷款覆盖率,推动乡村实现绿色转型。

      需要建设开放型乡村金融信息平台,打破经营主体数字“鸿沟”。一是加快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促进传统设施数字化改造。二是依托金融、农业农村、大数据等部门协同构建经营主体的信息共建共享机制与平台。三是建设多元化乡村数据采集渠道,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保障数据信息时效性。

      此外,要加大村级金融服务站建设力度,促进农村数字金融服务共享。一是由政府统一建设标准,并委托第三方专营机构进行管理和维护。二是通过线上金融超市、需求信息发布,打通供需信息堵点;通过线下数字村站建设接地气,降低金融服务成本。三是配齐配强管理人员,依托村站及相应专营机构培育高素质农民,增强这一群体应用数字技术发展生产能力和提升金融风险意识。

      与此同时还应注意风险,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确保农村金融高质量服务的可持续性。一是形成政府与各类金融机构的工作合力,利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针对不同类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定差异化的监管标准和方法。二是通过完善农村金融科技监管机制,确保数据安全和风险防范。三是确立包含合规目标治理、数字技术治理与金融市场监管“三位一体”工作框架,构建覆盖乡村实体经济、线上线下金融服务体系、数据网络空间的全面防控金融风险机制。


九三学社:依托绿色金融信息平台构建地方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中共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据相关研究预测,碳中和背景下我国未来绿色低碳投融资需求达百万亿元,需要金融支持高碳企业、高碳资产绿色低碳转型。然而,当前金融对这一转型的支持不充分,影响“双碳”目标实现。

      一、存在的问题

      (一)转型标准不明确。企业转型活动的界定欠缺标准,支持转型活动与“洗绿”“漂绿”行为不能明确区分,缺失可量化、可执行的识别标准,曾一度造成抽贷停贷现象,引发多地“煤炭荒”“油荒”“电荒”和对高碳行业发展转型的过度担忧。目前,我国火电、煤炭、钢铁、建材行业债券存续规模分别约为12500亿元、8600亿元、5100亿元和1900亿元,但因缺乏转型的识别评价标准,债券工具难以在企业绿色低碳转型中充分发挥作用。

      (二)缺乏信息披露机制。目前,缺少转型信息披露的明确要求,市场各主体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频率过低,使用不同披露框架且过于杂乱。企业各类碳信息分属不同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掌握企业碳排放和碳监管情况,金融管理部门掌握金融机构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情况,工信和发改部门掌握企业产能、用能、技术节能改造等情况,缺乏统一协调机制和平台。

      (三)政策激励不足。金融支持转型活动缺乏激励措施,专门性的再贷款、担保、财政贴息、利率补贴、税收优惠、风险补偿、企业债融资等激励引导政策措施欠缺,金融机构支持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动力不足。

      (四)科技应用能力欠缺。支持转型活动的科技运用水平偏低、赋能场景较窄、数字技术融合深度不够,针对信息透明度、可用性及可追溯性等方面的金融技术创新和应用较为缺失。科技与监管融合度低,手段单一,监管不精准。绿色低碳科技平台智能化数字化程度不高,欠缺深度嵌入的综合性应用场景。

      二、相关建议

      (一)加快制定转型金融标准。推进制定项目与企业两个层面的转型标准,将转型项目纳入绿色项目库管理,不限定资金用途支持企业整体转型。绿色项目库优先覆盖建筑、钢铁、水泥、电力、铝、纺织、造纸、交通等高碳行业转型,及时发布绿色项目库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转型清晰的减排领域和行业,应明确具体转型活动及其量化融资额度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促进我国转型金融与国际标准接轨。

      (二)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建立健全碳账户、碳效码、碳核算等制度和方法体系。实施金融机构和转型主体的不同信息披露措施,要求针对资金用途、环境效益、转型方案等重点内容,通过公司年报、框架性文件、ESG报告等及时发布。构建企业碳信息合并归集工作的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共建,依托绿色金融信息平台构建地方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三)加强政策激励。研究出台贴息、金融机构考核评价、土地使用、补贴、税收优惠、政府采购、差异化电价等激励措施。研究设立碳转型贷款专项额度,加强转型信贷产品研发,引导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碳收益支持票据等业务。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开展定向政策激励试验,及时总结并推广有效经验。

      (四)强化科技支撑。引入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企业画像等技术,解决融资主体转型认定困难;引导金融机构、转型主体与科技公司合作,开拓“科技+转型”赋能场景,为建设线下智慧园区和线上应用提供支持。推动开发和升级监管数字化系统,建立支持转型活动的监管“沙盒”。鼓励科技公司参与开发和建设绿色低碳科技平台,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打造综合性应用场景。



九三学社:对海洋牧场企业实施信用评价和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今年全国两会上,九三学社中央提交了《关于完善我国海洋牧场行业准入退出机制》的提案。

      该提案指出,近年来,我国海洋牧场建设取得长足进步,已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153处,数量和质量都大幅提升,有效推动了水产种业、装备制造、休闲渔业等关联产业的快速发展,产生良好的生态和社会效益。

      该提案认为,现代化海洋牧场作为新生事物和复杂的系统工程,仍面临一些潜在风险:一是海洋牧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准入源头监管薄弱;二是海洋牧场及关联产业发展的区域性行业准入政策不够明确;三是海洋牧场质量安全评估技术体系有待完善。

      为此,九三学社建议:

      一是尽快制定海洋牧场行业分区分类准入指导意见。明确海洋牧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规范地方企业海洋牧场建设,严格招商引资项目准入,推进海洋牧场功能优化和布局调整,规避潜在的系统性风险。指导沿海地市级政府发布实施由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本地区《现代化海洋牧场行业分区分类准入指导意见》,对海洋牧场建设方式、建设规模、建设水平、功能布局、生态影响、配套设施、环境安全保障、关联产业发展、投入产出效益、财税政策支持、企业经营资格等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严格审查认定海洋牧场企业主体经营管理资质资格。依据海洋牧场功能、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加强对海洋牧场项目企业经营管理主体资质资格审查,包括企业技术研发水平、专业人员配备、资金周转情况、规章制度建设等。制定《海洋牧场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完善海洋牧场行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组织审查牧场企业从业资格,颁发行业准入资格证,明确规定企业经营范围和业务种类。

      三是规范海洋牧场综合体确权用海项目审批和技术论证。针对海洋牧场综合体确权用海项目,补充制定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等技术要求。把牧场平台建设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牧场选址科学性、建设规模及建设方式合理性、功能布局合理性、区域生态风险评估、配套设施建设、产业链拓展延伸、利益冲突与环境安全等作为重要内容进行严格审查。规范编制各类技术论证报告,建立完整清晰的海洋牧场项目申报审批制度。

      四是完善海洋牧场经营管理企业主体退出机制。在现有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考核评价基础上,增加海洋牧场生态环境第三方监测评价和公众评估,细化考核标准,完善考核程序。探索建立海洋牧场企业激励和动态管理机制,实施企业信用评价和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研究制定海洋牧场建设管理企业主体退出的地方性管理规定,明确退出标准和退出路径,制定相关海洋产权交易、海洋生态补偿等退出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