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条例·专家解读④】林圻:聚焦四大特色,《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打造地方信用立法新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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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日,《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正式实施啦!《条例》对于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支撑作用,通过规范全方位征信、全领域用信、全社会守信,助推杭州城市信用体系建设向更高质量、更高水平、更高层次迈进。为营造“知信、懂信、守信、用信”良好氛围,杭州发改发布特开设“信用条例·专家解读”专栏。本期推出“林圻:聚焦四大特色,《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打造地方信用立法新样本”。

林圻

上海市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法学博士

图片

聚焦四大特色

《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

打造地方信用立法新样本

在我国社会信用建设高速推进的同时,各地的社会信用立法蓬勃展开,掀起了比学赶超的新高潮。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历经“三年磨一剑”,《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如期出台,并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制定殊为不易,总结了杭州多年来社会信用建设的成果与共识,凝结了杭州信用人为此付出的汗水与辛劳;《条例》的实施更值期待,在《条例》的指引和规范下,动员各方力量、完善细则配套、开展宣传培训、抓紧抓细落实,继续推动信用工作更高质量发展,在信用示范城市建设中继续勇立潮头,实现杭州“最讲信用的城市”的目标,仍需作出万般努力。

综观这部《条例》,贯彻了中央和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牢牢抓住信用建设法治化的历史机遇,着力体现杭州信用工作特色亮点,内容精炼、内涵丰富,在地方信用立法具有一定辨识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造了地方信用立法新样本。

特色之一:全面性

以法治的价值赋能

社会信用建设的方方面面

与各地的信用立法相比较,《条例》的条款不多,但是内容非常全面,涉及社会信用建设的各领域和各方面。这一全面性的特点,在《条例》首条立法目的中即得以彰显。《条例》开宗明义指出了立法目的,即“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优化营商环境”这五个方面。

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条例》将“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一并纳入,赋予市和区、县(市)两级政府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职责;明确要求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现规划引领;要求两级政府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的协调机制和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从而在机制层面压实了政府责任,从源头避免推诿扯皮和消极不作为现象之发生。《条例》强化了发展改革部门的职责,明确其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突出其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的地位;《条例》同时明确,其他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都有义务做好社会信用工作。

在“规范社会信用管理”方面。《条例》着力抓住了两个层面的规范化,即信用信息本身的规范和信用信息应用的规范,这些内容分别体现在《条例》的第二章和第三章。信用信息是承载信用行为、反映信用评价的数据资料。因此,信用与信用信息是“表和里”“形式和内容”“事实和证据”的关系,信用建设须臾不可离开信息的支撑,脱离了信息谈信用则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现代社会信用治理的有效运行有赖于对信用主体作出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这种信用评价需遵循客观、公正、可量化的要求,着眼于对信用主体的各类守法、履约行为的判断和分析。信用信息的应用,是对信用评价的延伸。信用评价总是要应用于一定的场景、实现一定的功能,体现信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的。《条例》的布局逻辑清晰、切中肯綮。

在“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方面。《条例》通篇审慎把握公权与私权平衡之道,着力在公权控制和私权保障上作出完善,摆正信用建设的价值取向。特别是在《条例》的第四章专章规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明定信用主体的知情权,(如“有权知晓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共享、修复、应用等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主要内容、使用目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限”),信息隐秘权,(如“有权要求采集、归集其信用信息的主体屏蔽其自身的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见义勇为等社会信用信息”),信息自主权,(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者一次授权终身采集使用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信息安全保障(如要求有关方面应当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披露、共享、修复、应用全过程的安全),投诉救济权(如“‘12345’市长公开电话统一受理有关社会信用工作的咨询、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处理”)。

在“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方面。《条例》做到刚柔并济,体现政务诚信的示范效应,引导全社会共同投入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信用示范城市建设水平,弘扬具有杭州特色的城市信用文化。《条例》对政务诚信提出“刚性”举措,明确要求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严重失信事件责任追究制度,这一制度在各地信用立法中开了先河,也为政务诚信建设立下军令状。《条例》着力发挥信用机制“柔性”的一面,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信用建设,共同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鼓励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诚信文化宣传,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条例》推进信用建设和营商环境优化双向赋能。杭州是全国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条例》对照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着力将《试点意见》中与信用有关的内容规范化、制度化。一是进一步要求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并就健全政务应用、信用承诺、行业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风险监测预警等制度作出了全面回应;二是聚焦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难题,通过“府院衔接”的方式,提出了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具体路径,建立破产信息共享机制,探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赋予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参与招投标、融资、开具保函等资格。

特色之二:规范性

将信用工作重点环节

一体纳入法治规范轨道

长期以来,杭州对信用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高度重视,制定了《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100多项政策文件。《条例》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对于信用建设中的法制难题,《条例》没有回避,作出正面回应,提出直击关键环节、法理事理兼备的制度对策。

进一步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的处理。《条例》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信息处理的全过程规范,制度举措涵盖的环节包括“采集、归集、披露、共享、修复、应用及其管理活动”,《条例》要求社会信用信息的处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条例》还就自然人信息的处理提出了原则要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者一次授权终身采集使用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

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的“目录制”,是各地信用立法和实践的普遍共识,也得到了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49号文)的肯定。通过“目录制”明确信用主体哪些特定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信用信息“应归不归”和“无序乱归”的问题。49号文要求,各地可依据地方性法规,参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制定程序,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条例》对49号文作了有效呼应,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了“适用于本地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为信用治理的杭州特色留下了空间。《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即信用主体受到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表彰、奖励,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信息;经依法认定的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用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信息;信用主体骗取政府荣誉、项目、专业技术资格等的信息;以及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条例》还就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编制程序、意见征求、动态更新等提出了要求。

进一步规范失信行为的认定。失信行为的认定,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信用主体的负面评价,另一方面又使得该信用主体被贴上了特定的“标签”,成为在一定领域一定范围内造成其他惩戒性的开端,因此失信行为的认定必须慎之又慎。《条例》在实体、材料、程序、理念、后果这五个维度作出了重要努力。一是在实体上,要求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根据合法、客观、审慎的原则,严格对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进行认定,防止“法外认定”;二是在材料上,要求以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依法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作为认定失信行为的文书依据,防止“未决先定”;三是在程序上,要求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及时告知信用主体作出认定的事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查询方法、核实途径、修复条件和程序、救济措施等,防止“黑箱认定”;四是在理念上,体现宽容审慎的价值观,要求对受自然灾害或者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违法违约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违法违约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进行宽容、审慎进行认定和记录,防止“无过认定”;五是在后果上,明确失信行为认定后作为失信信息记录,体现“先认定后记录”,防止“架空认定”。

进一步规范行业信用评价。开展行业、领域内的信用评价符合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符合信用评价专业化、精细化的改革方向。《条例》对此在作出初步探索的同时也作了严格规范。一是界定了评价主体,即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二是界定了评价信息来源,即基于行业监管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制定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三是界定了评价结果的运用,即以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行业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尤为值得称道的是,《条例》首次提出,行业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评价模型、算法技术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该条的贯彻落实值得期待,也面临不小的挑战。

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失信惩戒措施的规定,是国办49号文的着眼点、发力点,是各地信用立法的难点、热点,也是人民群众的关注点、期盼点。《条例》勾勒出比较完整的失信惩戒制度群,建立了规范失信约束机制科学有效运行的框架。一是建立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制管理机制,在执行全国、省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同时,适用于本市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二是完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内容,包括措施的实施主体、适用情形、实施依据等,并向社会公开;三是明定列入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层级,要求依据本市地方性法规制定,限制在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四是完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编制程序,存在较大分歧意见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五是提出实施失信惩戒的基本原则,即应当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

特色之三:方向性

发挥立法对信用建设各领域

的引领推动功能

《条例》既是多年来杭州信用工作经验的科学总结,也为信用工作未来的进一步发展引领了方向,留下了空间。《条例》的方向性特征,体现为“动员”“鼓励”这两个关键词。

面向体制的动员。《条例》遵循社会信用建设“政策推动、行政主导”的基本路径,充分调动有关部门参与社会信用建设的积极性。《条例》了创设“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这一概念,要求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信用工作;《条例》重视信用服务行业发展,要求两级政府培育社会信用服务市场,建立技术、服务、人才、资金、对外合作等方面的产业配套支持措施,要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条例》践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积极推动杭州参与长三角地区社会信用合作示范区建设,与国内其他城市开展信用合作,加强信用产品互认、信用经济发展、信用管理规范等方面的交流,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信用标准统一和信用联合奖惩。

面向市场的鼓励。《条例》严守公共信用与市场信用之边界,探索依法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在此基础上,《条例》鼓励信用主体以声明、自愿注册、自主申报等形式,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提供自身市场信用信息,并保证提供的信息合法、真实、完整。《条例》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在不涉及国家秘密、不损害公共利益,且取得信用主体的书面授权后,依法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共享市场信用信息。与此相应的,对于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需求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申请批量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条例》要求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依法提供便利。《条例》推行市场化的信用产品应用机制,为“信用+”的应用场景多元化留有空间。《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社会民生、公共服务和基层治理等领域以及卫生医疗、教育培训、文化体育、公共交通、餐饮住宿、文旅消费、家政服务、房产交易等事项中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给予相应的优惠、便利措施。《条例》重视发挥行业自律和市场主体自我规制的作用。鼓励社会信用行业组织通过制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开展宣传培训等方式加强自律管理,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公信力;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市场主体在行业自律、生产经营活动中参考使用信用报告、信用评级评价等信用产品,依法应用社会信用信息;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信用建设,依据章程等对不同信用状况的会员采取差别化的措施;鼓励金融机构、产业平台、企业事业单位等利用数字化手段,基于社会信用信息进行技术创新,拓展应用市场和服务范围。《条例》就与市场信用信息相关的信用修复制度保持了关注,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健全与市场信用信息相关的信用修复制度,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开展信用修复活动,形成信用修复的一体化格局。

特色之四:承接性

正确处理纵向关系形成

法治多元保障的格局

《条例》作为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在制定过程中的一大难点是如何更好地处理与国家、省相关制度和政策的关系,既做到贯彻好上级要求,不越位不重复,又体现杭州特点,融会贯通且留有余地。

作出明确指引。《条例》正确处理与相关上位法的关系,在总则第二条即指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责任部分再次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均体现了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对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以及异议、修复等,《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已经有了较为全面、细致的规定,《条例》没有照搬照抄,通过删繁就简、适用指引,保证了《条例》体例的完整性。

形成有机整体。《条例》牢牢把握“地方性”的定位,在一些重点制度上体现补充性、实施性的要求。如在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方面,立足“补充目录”这一定位,结合国家、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进行编制,并根据其更新情况及时更新,从而形成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有机整体。又如在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制方面,特别强调“在执行全国、省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同时制定适用于本市的补充清单,从而保障清单内容既能一脉相承、形成整体,又能富有特色、解决实际问题。

嫁接现行制度。《条例》作为杭州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法规之一,建立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信用工作法治化的基本框架,同时并不取代现有的专项法规制度。《条例》重视现行有效制度的嫁接和运用,在多处作出明确指引。例如,《条例》社会信用信息政务应用清单作出规定,要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每年度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在具体应用层面,要求应用于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场景,并根据现行制度查询使用社会信用信息或者信用报告。又如,《条例》支持倡导对守信主体采取激励措施,界定的应用场景包括实施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等,同时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实施。再如,《条例》对失信惩戒措施的措施作了原则性规制,同时明确要求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必须依法采取,体现对现行制度的尊重和落实。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专条授权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这为《条例》相关制度延伸和规则续造留下了空间。《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将构成杭州信用工作的制度整体,指引杭州社会信用在法治的轨道上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