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我国征信体系 建设现状与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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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剧了市场信用交易规模,提高了社会购买力,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提升了商品、服务的流通效率,降低了成本并促进资源的高效配置。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信用交易随着企业的赊销赊购规模与银行信贷规模的增大而规模化,信用风险问题日益严重。发达国家经验认为通过规范征信体系控制市场信用风险,成本低廉且能提高决策效率和科学性。征信是一国经济执行财政与货币政策的重要辅助措施,对平抑经济周期、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预防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有重要的意义。而互联网技术降低了信用信息获取成本,提高了信息的完整性、规模化积聚与处理效率,为征信体系的规范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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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

2020年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报告》内容显示:中国营商环境77.9分,世界排名第31位,社会信用体系覆盖率、信用信息深度相比世界发达国家仍存在很大差距。因信息不对称、违约成本低等问题,违约、欺诈、逃废债等失信行为时有发生,增加了市场交易成本。信用是国民经济运行的核心与基础,完善的征信体系是金融稳定发展的基础保证,不仅有助于消除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而且可以破解我国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企业充分竞争、加强技术与产品创新、增强市场活力,促进我国民营经济的良性发展。

随着互联网金融、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金融科技的高速发展,如何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与确保金融信息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需要政府不断加强与改善金融基础设施来提升金融服务质量、防范金融风险,如征信系统、支付体系、法律和监管环境的健全完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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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信体系的主要功能 ]

(一)征信体系可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问题

Padilla&Pagano(2000)认为信息共享可解决逆向选择、提高还款率,避免银行因拥有垄断信用信息而获取企业超额利息;刘维奇、高超(2006)提出企业信用信息是银行与企业间博弈达到最优均衡;张紫娟(2015)认为互联网金融征信是为缓解或消除交易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收集整理、加工分析互联网交易信息和数据,形成信用报告与信用评价的行为。

(二)征信体系能够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降低违约率与贷款成本

Ongenah&Smith(2000)认为信息分享可以消除或降低企业过度负债问题;Frame等(2001)认为信用评分技术可明显提高小微企业10万美元以下贷款的信贷可获得性,小企业贷款数量占比在银行使用信用评分技术后提高了8.4%;Ber-ger等(2009)、Houston等(2010)实证研究显示:信息共享可增加企业贷款可得性、降低企业贷款成本与违约风险,延长了银企之间的物理距离;江暮红(2013)认为影响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原因是信用评价缺失,完善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可提高中小微企业信贷可获得性;董晓林、陶月琴等(2015)收集整理了江苏省48个县域514家金融机构2012个小微企业贷款发放相关数据,研究显示大型银行中信用评分技术可提高小微企业信贷可获得性,但在小型银行中只能作为其他贷款技术的辅助和补充;姚洪心等(2018)认为征信体系提高了中小企业信贷市场效率,但影响深度随机构服务模式的不同而不同。

(三)征信系统与金融、经济发展正相关,可有效促进经济增长

Miller(2003)基于77个国家数据,研究认为信息共享与债务融资正相关,征信系统与经济发展正相关。Love&Mylenko(2003)基于世界银行调研数据,认为征信系统可增加银行对企业的融资比例、降低企业融资限制。DeYoung等(2008)基于美国5545家小微企业1984-2000年贷款数据,发现信用评分技术应用降低了银行不良贷款率。李稻葵,刘淳等(2016)基于全国性银行和地方金融机构的调查问卷数据,发现2012年征信系统对GDP增长的贡献占4.3%,拉动GDP约0.3%。李士涛(2017)对辽宁省相关数据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个人征信系统对助学贷款发放的促进作用明显,征信查询量每增加1%,助学贷款平均可增长1.94%。

(四)区块链技术可有效降低信息接入门槛,构建完全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姚国章等(2016)认为区块链技术可协助记录各种金融交易数据,使征信信息更为精准与完整。巴曙松(2019)、彭麟添(2019)认为区块链技术有助于信息准确、信息共享、信息安全与满足机构风控要求。秦响应等(2020)研究认为区块链技术有助解决信息共享、交易和安全等方面问题及互联网环境下传统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沈亚平等(2020)认为区块链技术对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综上所述,征信体系与国民经济发展正相关,能够有效促进经济增长,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问题,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降低贷款成本。发展区块链技术能够有效促进信用信息共享,科学构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社会信用碎片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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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时代征信体系发展现状 ]

1征信行业与发达国家征信体系发展现状

最早文字记载的征信业发展史可追溯到19世纪初英国裁缝行业的黑名单制度。1801年英国人首发设立“布鲁克林征信所”,1803年裁缝们设立伦敦互助交流协会。根据调查目的不同,世界征信业的发展主线有三条

西方发达国家的征信体系经过百年发展已经形成了完善的法律体系、良好的数据环境、健全的信用管理机构与优良的大型品牌征信公司。目前超过110个国家已经建立征信系统,包括公共征信系统和私营征信系统。公共征信系统以公共服务为主要目的,由政府直接运作,采用中央银行行政管理的方式,强制商业银行提供信贷信息(如法国、德国),或成员银行与国外私营征信局合作建立(如巴西、印度)的形式。私营征信系统以英、美为代表,由民间投资组成,并由市场机制决定,政府不投资、不对征信行业实施准营许可。

图片 公共征信系统起源于欧洲,1934年德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家公共征信机构。此后原欧盟的6个国家:法国、奥地利、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和葡萄牙先后建立了公共征信系统,但各国在公共征信系统制度设计上,如信息收集的类型、贷款报告信息的最低额要求及信息保存的时间规定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异。由于征信行业具有规模经济和网络经济的双重特征,因此世界范围内的私营征信业的发展也高度集中,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定的垄断。其中美国的个人征信市场就经历了从行业分散到行业集中、从地区性到全国性的过程,美国的艾可菲公司、益百利公司与全联公司三家占据了美国90%以上个人征信市场份额,企业征信业务则基本被邓白氏公司垄断。日本征信市场主要由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等五家机构垄断,公共征信系统与私营征信系统的主要特征差异详见表3。

图片 2我国征信体系发展现状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源于20世纪90年代初改革开放以后,其中上海远东资信评级公司的成立正式拉开了国内信用体系建设的序幕,随后中诚信等一些信用服务机构开始陆续出现,后期外经贸部与美国邓白氏公司共同设立贸易信用服务机构,激发了国内设立各类信用机构的热情。经过近30年的发展,现阶段我国初步形成了“政府+市场”、“公共+私营”的征信体系。公共征信体系:以央行征信中心为核心,各省市政府主导的区域性公共征信系统为补充。市场化的私营征信体系主要是由市场上的征信公司、担保公司、评级公司及资信调查公司等组成的征信系统。个人征信如以电商征信为主的机构京东、蚂蚁金服等电商平台,企业征信如商业信息查询平台“天眼查”“企查查”“启信宝”等。

✔ 1.区域性公共征信系统随着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呈现出不同的发展特征

我国央行主导的公共征信系统建设发展较为迅速。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收录个人信用信息近10亿,年查询量近18亿次,信用报告已成为个人的另一个经济身份证。但各地政府主导推动的地方性征信服务平台随区域的不同发展速度不同,经济发达地区的区域信用平台相对完善,征信信息也覆盖多个领域,但许多经济发展缓慢地区还没有开始建立当地区域性公共征信服务平台。2019年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的企业征信公司共151家,21家注销,实际通过备案的132家:北京37家、上海29家、天津3家、重庆3家,沈阳6家、南京3家、济南5家、武汉1家、广州4家、成都4家、西安6家、石家庄2家、呼和浩特 4 家、长春1家、杭州6家、福州2家、合肥1家、郑州2家、长沙2家、贵阳2家、南昌1家、深圳5家、青岛2家;其中省会城市中太原、哈尔滨、南宁、海口、昆明、拉萨、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均为0家。

✔ 2.私营征信公司竞争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加剧

(1)企业征信体系发展现状

随着用户对企业信息以及商业类大数据查询需求增大,“企查查”“天眼查”“启信宝”等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快速崛起。根据Quest Mobile数据显示,截止2019年6月“天眼查”月活跃用户为985万,已经与超过2700家大中型企业达成战略合作,深度嵌入到客户的信息业务流程中。“企查查”月活跃用户为103万,新项目“权查查”为 “互联网 + 大数据 + 知识产权”的综合服务平台。主要是为企业和专业代理人提供知识产权交易撮合服务。“启信宝”月活跃用户为156万,拥有国内超过2亿家企业及组织机构数据为基础,纳入全球超过60个国家的海外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主要做企业信用和风险管理,其目光瞄准全球,努力开拓国际市场。

(2)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现状

我国个人征信行业分为公共征信体系和市场化征信体系,以公共征信体系为主导,1997年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获批开展个人征信,2004年央行个人征信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面建成,主要收集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借贷信息、法院判决信息、公积金信息等公共交易信息等。有政府背景的征信机构3家: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安徽省征信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征信股份有限公司;公私合营征信机构主要为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私营征信机构7家: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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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时代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

1相关征信法律规范不完备

我国没有专门的信用立法,虽然《刑法》规定了诈骗等犯罪行为,《民法典》《合同法》规定了诚实守信原则,提供了部分信用行为的债权保护,但债务人履行义务没有强制性,无法约束复杂多样的失信行为。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法律界定金融违法行为,使大部分金融业务有法可依,但刚性不足,缺乏借款人恶意逃废债的处罚条款,难以将违约者绳之以法。《征信业管理条例》仅对行业发展进行了原则性规范,没有针对主体的数据保护进行规范,没有界定信息主体的数据采集范围,信息采集工作仍无法可依,不利于行业的长期发展。

2缺乏完善的征信监督管理机制

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征信监督管理机构,传统征信管理技术手段已无法满足互联网征信监管要求。传统征信业务的监管方式应用于互联网征信监管效果不佳,现场监管对弱实体化的互联网征信缺乏着力点,非现场监管基于各公司的定期报送数据,无法收集与跟踪海量互联网数据,导致时效性差、分析难度大。同时互联网征信监管需要精通征信业务、大数据与互联网等业务的复合型人才。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对失信者的惩戒措施和手段较少,阿里巴巴主要通过关停网店、内部通告等方式惩戒,网络金融平台通过“黑名单”方式惩戒,惩戒力度不强。鉴于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企业未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系统中没有该部分失信行为记录,就不影响违约企业与个人通过传统金融渠道融资,将加大网络借贷者的投机和信用风险。

3区域性征信体系发展不平衡

目前我国各地区域性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程度存在显著差异,大多沿海省市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经验,已初步建立了企业、个人征信系统与信用信息数据平台,颁布了地方信用法规制度等,但现实当中区域性信用体系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民间征信机构发展缓慢,政府关注停留在文件层面。中西部地区区域性信用体系与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相对滞后,地方银行、工商、税务、保险等系统各自为政,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相对独立,各系统间及与其他区域间没有实现数据共享,跨系统、跨区域的失信行为无法及时发现,“数据孤岛”现象较为普遍,数据利用效率低下。

4征集数据采集范围与信息共享不足

我国征信数据主要来源: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数据库的基本信贷信息;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工商、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行业壁垒强;其他已申请征信业务牌照的征信机构的数据库数据,规模普遍较小。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相关信贷、证 券、融资租赁、保险信用等数据尚未全部接入人行征信系统,不同来源征信信息处于独立与分割状态,没有统一的征信评级判断标准,相互间没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信用判断差错风险较大。

5征信产品权威性较差

征信的核心价值在于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与客观,如果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失真、信息有效性与完整性不足将导致征信产品权威性较差。主要原因:一是征信客体基于安全与利益考虑,拒绝向征信机构提供核心信息,征信产品信息难以反映客体的真实情况,将导致其参考价值较低。二是各征信机构信息平台独立且信用评价模型不同,相同企业信息可能得出不同的信用评价结果,导致部分征信产品的权威性较差。三是大数据模式下信息相对分散,存在边缘化、过分集中、没有体现信息主体主观意愿等问题,评价结果被接受程度不强。

6数据隐私和数据安全面临严峻挑战

2020年中国移动电话用户数达15.9亿,双11淘宝成交额突破4675亿,京东突破2000亿,中国已全面进入移动终端消费的新纪元;伴随移动终端、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信用信息应用领域全面拓宽,信息的传播、采集、使用频次更加密集、渠道多样且更新迅速,数据分析更为全面准确。各种网络交易行为使数据经纪商存储、处理了大量用户敏感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与家庭信息、收入资产、健康、电话、购物习惯、消费偏好等,可将信用信息卖给任何感兴趣的人。电脑黑客、恶意利用、盗用和贩卖用户信息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例如2018年Facebook、华住、万豪喜达屋客户信息泄露,圆通、顺丰用户信息被出售等;2019年Facebook包含超过2.67亿用户ID、姓名以及电话号码等信息的网络数据库被公开。2020年Facebook因其照片“标记”功能存在泄露用户资料,与其用户达成赔偿金额达5.5亿美元的和解协议,相关制度的滞后对信息安全保护和市场监管带来了较大的冲击。随着信息数据量的剧增,如何保证客户的数据安全、保护用户隐私信息是征信机构面临的严峻挑战,也是征信管理和服务稳步推进的重要前提。

7权利救济模式不完善

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使信息数据的获取更加多元、全面与迅速。网络数据打破了时空、地域与行业的限制,征信机构数据信息收集与业务开展已主要在互联网络平台上进行。由于评价标准不一致、数据完整性差异等因素,征信系统出具的信用报告与信用评价,可能与实际现状不符,导致用户利益受损。而信用结果偏差用户救济路径尚不完善,如权利人对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分或信用报告存在异议,因无法获取征信机构评分标准和依据的信息,且无明确的复议机构,无法进行合理的申辩或请求更正。同时个人征信中侵犯用户隐私行为发生概率较高,侵权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受害人要承担举证责任,个人往往因无法取证而难以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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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时代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路径 ]

(一)完善互联网征信法律、法规与相关制度

完善的征信立法成功推动了发达国家征信行业的快速发展,借鉴其经验完善我国征信行业法规,规范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与发布行为,明确信用报告与评估结果的使用范围、使用对象与使用条件,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与共享,保护消费者权益。一是完善信息公开与个人权利保护机制,研究制定信用信息保护法、信用信息安全与管理条例、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与征信信息保护规定等,确保信用信息的披露公开透明,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明确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与信息公开的关系,规范信息收集使用。二是完善失信惩戒机制,运用道德谴责与经济惩戒打击失信企业和个人,提高失信成本。对不良记录信用主体,在权威网站公告其资信评估报告、信用信息等,使其难以获得银行贷款、工商注册与正常市场交易;以欺骗手段获取资信调查报告获得利益的,处以刑罚与罚款等。三是完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主要表现在保护消费者隐私权、获得公平信用报告的权利与不受骚扰的权利。

(二)加强互联网征信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一是根据互联网征信特点建立相应监督管理体系,重点加强市场交易行为标准与行为要素的监管,由现场监管转向行为监管。二是加强互联网技术支撑,实施网上全流程监管,重视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量化研究等技术在征信监管中的应用。三是全面建设失信惩戒机制,行政、金融、税务、司法等机构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黑名单制度、失信信息披露制度与联合惩戒机制,限制失信者享受某些公共服务,追究严重失信者民事与刑事责任,提升失信者违约成本。四是培育专业化的征信中介机构满足多元化监管需求。互联网时代数据爆发式增长催生了专业化征信中介机构的发展,如百度、腾讯与阿里巴巴等互联网企业开展的数据分析、量化研究与信用评价服务。五是完善互联网征信监管人才引进政策,吸引具有法律、风险管理、量化研究与经济金融等专业复合型人才,加强现有监管人员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等方面知识培训,提升监管者专业能力。

(三)积极培育和引导区域性征信市场发展

一是加强区域性信用标准体系与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推进地区间实现跨区域、跨平台、跨系统的数据共享,提升信用信息利用率。二是以区域市场实际需求为导向,鼓励私营资本建立区域性征信机构形成有效竞争,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实现信用资源高效配置。三是征信机构应增强征信产品、服务创新力度,全面拓宽信息渠道、获得科学的风险、评价、评级算法与模型,实现征信产品与服务多元化发展。

(四)全面推动征信信息标准化与共享机制建设

一是建立国家信用信息采集、分类管理标准与行业标准,规范信息采集与适用范围、采集对象与内容、统一信息基础编码,为信息共享提供技术支持与规范。二是鼓励互联网金融知名企业制定自身的信用信息标准,管理部门在制定行业标准时可借鉴以上企业标准,规范提升国家标准的科学性与客观性,推动征信业的规范发展。三是将分散于公用事业、工商、税务、司法、银行、证券、保险等信用数据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更大范围内国家基础信用数据库信息的共享。

(五)采用区块链技术提升征信数据的准确性、安全性

区块链技术主要特征是去中心化,本质是分布式账本,所有区块链节点均可对外发布信息,实现数据共享。各区块链节点分别独立记录相同的数据,因区块链节点数量巨大,完成全部节点数据同步修改的概率基本为零,因此区块链技术记录的信息安全性、可靠性系数较高。各节点间采用点对点通信与非对称加密技术,加密信息主体身份信息,公开存储在区块链上的公共信息,私密信息只在信息所有者授权才能访问,保护了权利主体的隐私权。

(六)加强信息主体征信权益保护

随着网络信用信息的广泛采集和应用,较易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信息主体权益造成损害,需要健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可通过建立多渠道的信用信息保护机制、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机制、信用信息救济机制、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增强征信普法、宣传与培训力度,教育信息主体合法维护自身权益。大力发展电子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生物识别、访问控制等安全服务,保障重要信息系统和信用信息安全。

源点注:本文选自《商业经济》2022年第7期,作者,沈国云、侯宗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