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钧跃:应解决“为信用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业”的命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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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全程都需要来自外部的信息和技术支持,才有可能控制信用风险。建设和运行社会信用体系,也需要信用信息服务和信用等级评价等多种技术支持。在市场上,某行业的各分支均在为防范、转移和控制信用风险提供技术服务,但该行业却没得到科学且权威的命名,尽管立法、政府发文、媒体报道和行业交流等都有需要。因该行业长期使用几个非正规的行业名称,这些名称在国内外产生了混淆。本文在对该行业非正规名称进行对错与利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其科学命名的若干原则和具体建议。


关键词:信用风险  风险控制  企业信用管理  社会信用体系



随着我国快速步入信用经济和数字经济时代,市场上的信用风险也伴随而生,企业需要建立信用制度以应对信用风险,为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工作提供外部技术支持的征信、评级、信用保险等行业不断壮大。自2003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启动以来,特别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落地实施阶段,这些行业中的若干分支为建设工作提供了核心技术支持。


但遗憾的是,这个“为信用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业(以下简称X行业)”集合始终存在科学命名问题。尽管对X行业的命名不会影响业内机构的作业和技术进步,因此算不上行业发展的重大事项,但信用立法、政府发文和会议、媒体宣传报道、行业国内外技术交流和向大众普及信用知识等活动都需要赋予它以科学、权威和统一的名称,为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和社会信用体系理论计,有必要解决这个已经存在了二、三十年的行业命名老大难问题。


一、 X行业非正规名称乱用的乱象


自本世纪初,X行业就走上了扩张发展之路。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期间,X行业更是取得了大发展,不仅增加了新行业分支,机构总数更是大幅增加至数千上万个,业务也从商务领域延伸到了社会领域。


X行业的各分支发展有先有后,成长有快有慢,现今其“行业家族”的全景图大致可描绘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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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提供信用风险控制技术服务的X行业家族及亲疏关系示意


除了征信和评级等主流分支之外,“关联类”板块使用虚线连接,是因这个板块内的行业分支被称之为“旁支”。例如,有些大型企业征信机构拥有行业调查业务,并为此设立名为市场调查的部门,由此与不少市场调查机构的业务有交集。但是,调查消费者对商品的好恶是大多数市场调查机构都设置的主流业务,而企业征信机构则不做这类业务。


职业打假被置于虚线框内,其业务操作的本质是反欺诈。但是,该分支尚未得到政府的认可,也没有法律支持,只能暂且将其归类为一种处于灰色地带的业态。


查看早年的文献资料,可以发现市场上曾有个名为“商务调查”的行业也曾被划入X行业大家族。大约在1987-2005期间,市场上活跃着数百家商务调查公司,它们主要提供私家侦探和商账追收服务。从行业构成的要素看,在1990年代后期,商务调查行业已经基本构建成型。然而,该行业近乎销声匿迹了,主要原因是其服务存在合法合规问题,因此未将其列入图1中。


X行业是可继续细分的,例如“数据供应商”就有不同名称和更细分的分支分类。“数据服务商作为新兴行业,有多种不同的名称,数据经纪人(data broker)、数据代理商、信息经纪人(information broker)、信息经销商(data agent)、信息产品公司、联合数据经纪人、数据提供者(data provider)、数据供应商(data supplier)、数据中介(data intermediaries)、数据中间商。”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落地实施的几年间,城市信用体系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大力腿疾,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机制不断建立健全,使得X行业的若干个分支成为体系建设工作的技术支柱,也使其社会关注度倍增。近两年,立法机关和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开始大力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工作,地方信用立法更是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X行业命名问题愈加凸显。因为,一旦法律将一个不甚科学的非正规行业名称赋予了“法律地位”,这样的谬误是社会和行业都难以承受的。因此,让X行业有科学、权威和统一的名称是具有时间紧迫性的。


三十多年来,社会上对X行业的总体(指包含各分支行业的大集合)称谓一直很混乱,迄今它都没有得到国家标准的定义,更遑论纳入统计口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在新行业或新业态不断涌现的今日,X行业在命名上的遭遇可谓是十分罕见的。


在市场和社会实践中,X行业先后被随意地赋予了若干个不正规的名称,主要包括“信用管理行业”、“信用中介行业”、“广义征信业”和“信用服务业”。当然,在X行业内部,处于不同分支行业的各类机构基于各自利益和自身专业视角,也曾对这几个不符合科学规范的行业名称展开过辩论。特别是在编制2008版和修订2018版《信用 基本术语》国家标准时,参与标准起草和审查的各方意见分歧,只能遗憾地让行业名称在国家标准中空缺。


由于业界和学界对X行业命名问题的辩论长期没有胜出者,对命名问题所做的科学研究和论证也不够充分,多数业者选择暂且随着政府发文所用名称而自谓之,尽管各地各级政府文件上对X行业的称谓并非统一。


也有人说,既然X行业的多数分支在国家标准中给出了名称和定义,没有必要再赋予它一个总体性的称谓。但是,如前所述,在政府发文件、媒体报道、学术研究、组织会议、社会推广等诸多场合,X行业的总体称谓有着便利性,由国家标准赋予它一个权威的名称很有必要。特别是,我们应该预设信用立法工作也有这个需要。


二、非正规名称的由来及其利弊


X行业流行使用过的非正规名称主要有4个,即“信用管理行业”、“信用中介行业”、“广义征信业”和“信用服务业”,而且有的非正规名称至今还在不同场合使用。


1.“信用管理行业名称及其缘由


“信用管理行业”名称肇始于1999年的“设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课题。在涵盖课题报告主要内容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一书中,课题组将X行业称为“信用管理行业”,并初步架构了行业结构,也罗列了一些分支。在该书的第四章,通篇都在使用“信用管理行业”这个名称。不仅将“信用管理行业”作为征信和信用评级等行业的总体称谓,还暗示企业信用管理经理人组织也包括其中。例如“调查发现,要发展以信用交易为主流方式的市场经济,必须建设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作为保障,必须运行信用管理行业中的征信服务而得到发展……”从书中多处描述中,很容易导出“信用管理行业”与征信、评级等行业分支之间的层级关系。


鉴于企业信用管理和征信系统技术是“设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课题的最主要理论依据,课题组等同于为哪些行业能被纳入“信用管理行业”和成为其分支设立了准入标准。也就是说,能为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提供“外部技术支持/服务”的行业才能被纳入。所谓“外部技术支持/服务”,其概念如图2所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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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企业信用制度建设需要的外部技术支持示意


依据企业和消费者信用管理理论,无论企业自身怎样建设内部制度,也无法控制来自客户的信用风险。企业必须取得来自外部的征信、评级评价、信用保险和商账追收等多种外部技术支持,才能实现控制来自企业外部信用风险的目标。再进一步,企业信用制度由两项制度组成,一是企业信用风险管控制度;二是企业自律性诚信制度。所有能对企业信用制度施行或建设提供外部信息和技术支持的多个行业形成集合,被课题组命名为“信用管理行业”。


从“信用管理行业”概念的内涵看,它看似是能实现各分支全覆盖的集合,有着其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是,这个名称并非无懈可击,特别是在逻辑上,它存在一个明显的缺陷。站在X行业的角度,“信用管理”这一术语所定义的是客户群体所在的行业,“信用管理行业”称谓有主次颠倒之嫌。


再者说,“信用管理”的英译为credit management,意指企业实施信用风险管控的业务操作。所以,与“信用管理行业”相对应的该是企业信用经理人团体,其行业组织可能是“信用经理人之家(Credit Manager Association)”之类。如此说来,在国际上,“信用管理行业”早已被用来描述X行业的客户群体组织。多年来,在我国多地都有信用经理人业务交流的沙龙存在,但民政部门尚未批准建立“中国信用经理人协会”这类行业组织的申请。


另外,通过我国政府对“信用管理师”职业的定义,可以明晰“信用管理”操作的主要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信用管理师的职业编码为4-05-06-02。该大典定义了信用管理师的职业技能,也或多或少地展示出“信用管理”与X行业一些分支的关系。该大典对信用管理师的定义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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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信用管理行业”这个名称还在一些场合使用,学界和媒体使用得更多些。另外,在地方政府下发的文件中,它会偶尔出现。


2.“信用中介行业”名称及其缘由


“信用中介行业”的提法肇始于原国家经贸委。在2000-2003期间,该委曾推动过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在该委当时下发的文件和委领导讲话中可以见到这个提法,而且这个称呼还曾扩大到若干个相关的政府部委局办。


用一个被记录下来的原国家经贸委领导讲话举例,2002年3月,在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举办的“社会信用体系提案办理协调座谈会”上,时任该委的一位领导在发言中多次使用“信用中介行业”这个名称,比如她说道:“还有社会各类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咨询等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发展……”,以及提出“要通过试点来研究制定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与监管办法。” 其时,在该委中小企业建设司的官方行文中,也可以看到“信用中介行业”的提法。


X行业之所以被原国家经贸委称为“信用中介行业”,主要是因征信行业对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作用和影响最大,而且征信系统建设又在社会信用体系原始理论中占有较大份额。对于征信业者来说,其业务追求的目标是使“授信方”和“受信方”之间信息对称,以避免出现授信的逆向选择。由此可见,征信服务的本质是向授信方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中介”。当然,信用评级服务也可被视为提供企业信息分析的“信息中介”。


“信息中介行业”名称的优点是突出了X行业的最主要特征,还算是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但是,“信用中介行业”名称的缺陷十分明显,涉嫌过于偏重征信和评级这两个主流分支,或者根本就没考虑将其它分支纳入。列于图1中的行业分支很多,就算征信和评级等信息类行业是信息中介,但信用保险和商账追收等分支的主要业务则不是。因此,“信用中介行业”名称因定义范围太窄而被弃用。


3.“广义征信行业”名称及其缘由


“广义征信行业”名称大约出现在2000-2007期间,它肇始于中外交流。在1999-2003期间,中央政府的智囊机构就“社会信用体系”设计和运行问题展开过研究,例如国务院研究室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是最早派团赴美国进行调研的国家智库。


当然,社会信用体系是中国独创独有的,外国并没有社会信用体系。“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名称是从一篇不很起眼的外国文献中借鉴而来的。但是,可与之比拟的是发达国家的“征信体系”。在中外交流中,为了向外国专家学者解释社会信用体系,我方人员主要使用的是英文的征信和评级技术术语语汇,致使许多外国专家学者将社会信用体系视为一个功能扩大了的“大号”征信体系。因此,国内的业界和学界中就有人循着外国人的提法,将X行业称为“广义征信行业”。


很明显,社会信用体系不是“征信体系”,而“广义征信行业”名称也涉嫌突出征信行业,使得这个名称的使用犹如“昙花一现”,已经在国内消逝。然而,如前所述,“广义征信体系”名称仍会在国际交流中偶尔使用,这或可算是它的一个优点吧。


4.“信用服务业”名称


“信用服务业”名称出现得稍晚,大约出现在10年前,比较流行于当下。


基于上述三个名称的使用均出现争议,一些地方政府开始使用“信用服务业”称呼X行业。究其原因,理由其实很简单,一是要突出“信用”一词;二是表明X行业是“服务业”。


但是,在科学性和独立性方面,“信用服务业”这个名称是有缺陷的,它受到了金融界的强烈质疑,被认为是出现了“鸠占鹊巢”状况。


原本只是有些地方政府使用“信用服务业”这个名称,后来它居然为若干个非金融政府部门所使用。鉴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部分成员单位使用它,等同于为其附上了某种权威性,学界和业界便不再深究这个“无伤大雅”的称呼及其科学性,而金融界则显得十分无奈。


然而,“信用服务业”名称的错处在于与金融术语混淆,信用相关服务原本是指“信贷”和“信用卡发放”等信用工具投放业务的,而X行业明明是金融口“信用服务业的下游行业”。因此,这个名称既不合理,也不科学。


如果再考虑国际交流,则不能将“信用服务业”名称直译成任何一种外语。一旦直译了这个名称,会让外国人认为X行业是传统金融业的某个分支,业务属于信用工具投放范畴,顿时让交流出现“鸡与鸭谈”的尴尬场面。


三、X行业命名所面临的难点


对一个新行业或新业态进行科学命名该是有规则的,需要考虑的因素不少,主要因素应该包括:


1. 行业本质特征:


为X行业命名,要抓住它的主要特征,行业名称应该直指其本质性的技术或服务特点。对于X行业来说,“风险控制(risk control)”才是其本质特征。它之所以出现,首先为的是控制在信用经济环境下产生的“信用风险”,因此不断研发出控制“信用风险”的技术方法并形成服务。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推进,特别是在2011年之后,需要控制风险的范围扩大了,延伸至社会领域的“诚信”和“公共道德”,承担了一些政府治理社会的任务。


由此可见,不仅是因为处于信用经济时代,还因支持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缘故,对X行业的命名须得强调“信用”一词。而控制风险始终是X行业的一个基本特征,为行业命名须要考虑的最重要因素,其重要性不亚于“信用”。也就是说,强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可以的,向社会大众普及信用、信用经济、信用体系、诚信社会也很重要,可毕竟是要给X行业命名,不可弃其基本特征于不顾,使命名出现以偏概全的错误。


2. 科学性:


行业命名应该坚持科学性原则,而强调理论依据的作用能体现命名的科学性。既然X行业的功能是预测、方法、转移和控制信用风险,信用管理理论必然成为理论依据之一,具体包括“企业信用管理”和“消费者信用管理”理论。


再者,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理论可以总结概括为:2个理论+3项技术。两个理论分别为(1)企业信用管理理论,或可认为它是管理学中的一种风险管理理论);(2)道德哲学,或称之为伦理学,是支持诚信教育工程设计的理论。三项技术分别为(1)征信系统技术方法,主要包括企业征信、个人征信和财产征信技术,以及信用评级技术;(2)系统工程学,特别是其中的社会系统工程学方法;(3)质量管理理论,主要是其ISO9000系列的闭环体系设计方法。


在2011年之后,因社会信用体系的功能覆盖范围开始扩大到政务、商务、社会和司法四大领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的理论继而增加了“公共管理学”和“政府监管方法”的相关内容。


然而,金融学并不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理论之列,究其原因(1)企业和消费者信用管理理论包括对金融信用投放的风险控制方法,而上述其它理论和技术均是比金融学更底层的通用理论或技术;二是各类银行或非银金融机构在现阶段是X行业在国内最大客户行业,但这种状况恐怕会随着我国国力增强和一带一路倡议的落地而有所改变。


3.完整性:


所谓行业命名的完整性,是要求这个集合能够纳入所有行业分支,行业准入标准/门槛条件则隐含其中。


前文曾提及,判断哪些行业该被纳入X行业,判别标准是(1)能对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提供技术(含信用信息)支持;(2)能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提供技术支撑。因此,只有符合上述两条标准的行业才能被纳入。


其实,这两条判别标准都属于客观标准,而另有一条主观标准似乎也该加以考虑。这条主观标准就是“自愿”。例如,在由虚线联接的“关联类”旁支行业中,市场调查行业从来不自愿加入X行业,特别是在《统计法》颁布之后,因为法律规定该行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监管。但是,“服务类”的信用担保行业,它原本是征信行业的下游客户行业,却积极努力“自愿”进入X行业。前者发生在1995-1999期间,而后者则发生在本世纪初。


4.政府行管和监管:


X行业没有统一的政府主管部门。因为,欲将X行业的所有分支组合到一起,意味着要打破现行的政府体制,组建一个权力更大的新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启动初期的2003年,曾有一些专家学者提出过建议,也有政协委员上书国务院领导,建议中央政府成立一个类似“信用监管委员会(信监委)”的超级机构,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所有事项统一归口管理,包括对X行业的全行业实施统一监管。但是,政府部门的职能调整和制度改变难度极大,最终未能实现。


自2003年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成立了征信管理局,并成为X行业中的征信业和信用评级业的政府监管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于2007年,尽管它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但它只是个合作机制,不可能担负起监管X行业的职能。


5.术语查重:


为X行业命名,不可使用其它行业的已有术语,否则会引起歧义,不符合“科学性”和“规范性”原则。例如,术语“信用管理”指向了客户性质的企业信用经理人及其团体,不宜在命名中使用。再如,术语“信用服务”指向金融信用工具投放,也不宜在命名中使用。而术语“信息中介”指向征信、市场调查、数据供应商等,对命名X行业来说,其定义的范围过于狭窄。


6.国际惯例:


为X行业命名,应该考虑符合国际上相关行业的习惯,以及国际主流理论和技术的相关提法。在我国相对落后的专业领域,有必要学习外国的理论和技术,借鉴外国的有用经验。未来即使我国在技术上领先了,能够成为规则的制定者或领导力量,也应有世界领袖的思维方式,还应顾及到国际接受或便利。具体到X行业的命名,权威的命名机构或研究课题该有国际思维,底线是没必要引起国际上的歧义或概念混淆,要于人于己都方便才算是好的行业名称。


四、更合理的行业名称选择


作为一个行业,可认为X行业在国民经济中从事的是一类信息咨询产品的生产和服务。但是,使用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和门类的分类方法,无法对其进行分类。比如,按照2017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X行业强相关的行业类别和代码包括:其它专业咨询与调查(7249);市场管理(7223);金融信息服务(6940);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659)。


由此可见,X行业或可被划入多个类别,但这些类别又不十分合适。再比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信用保险业归属保险大类,依据现行的分类方法,不可能将其划入上述四个类别种的任何一个。另外,商账追收还是未解禁的行业。

值得一提的是,从严格意义上讲,如果对图1展示的集合进行定义,这个“X行业”不大符合“行业”的定义,将其称之为“产业”更为合理。


综上所述,命名X行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或曰约束条件不少,为其取一个能达成各界共识的名称确实不易。在上述4个非正规行业名称基础上进行改良,或许是可行的。


鉴于此,为了突出X行业的基本特征,又顾及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特点,建议将X行业命名为“信控服务行业”,即为“提供信用风险控制服务的行业”的缩写。这个名称中包含“信用”元素,也包含“风险控制”元素。当然,“信控服务业”这个名称部分牺牲了“信用”一词的突出性,但明显增加了科学性和完整性。


另一方面,“信控服务行业”的英文直译应该没有歧义。在2019年7月,北京信用协会发布了三项团体标准,其中有一项团体标准名为《信用服务机构 分类》。该团体标准名称的英译为“Credit risk control service agencies – Classification”,反映了该团体标准起草组和评审组专家们对X行业本质的认识。其实,credit risk control service的直译应该是“信用风险控制服务”。为X行业做英文命名,可借鉴该团体标准的英译,可将其中的agencies换成industry,就得到了“信控服务行业”的英译。


总之,经过平衡和取舍之后,“信控服务行业”应该是X行业最为恰当且科学的命名,其英译credit risk control service industry也能与中文对应。如此命名虽涉及词汇新创,却不至于出现歧义。当然,“信控服务业”尚不能容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但在编制或修订一些信用国家标准时,可以将“信控服务业”作为术语增补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