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研究成果系列 | 信用联合奖惩专题研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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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信用中心为加强信用重大问题研究,加快推进重点工作,成立跨科室、跨职能的工作专班,开展专题研究。研究成果系列栏目将通过图文结合的方式,对专题研究成果进行集中展示,旨在推进重点工作的同时,加大对信用工作的宣传力度。受篇幅影响,采取每2-3期展示一个成果主题的形式。


本期栏目是信用联合奖惩专题研究成果的上篇: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推进历程,从国家整体层面和各省市层面介绍信用联合奖惩推进工作。



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推进历程

(作者:石薇、林啸、陈晓芸)

信用联合奖惩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保障机制,也是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治本之策。当前信用联合奖惩建设已成为我国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的迫切工作。

专班组通过梳理国家、兄弟省市工作历程及我省实践探索,先后赴衢州、湖州、省气象局等地方和部门开展调研,并结合国家当前关于联合奖惩工作有关要求,形成本专题研究报告。



一、 国家推进联合奖惩工作历程


(一)启动阶段。2008年6月,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治贿发〔2008〕2号)明确要重点做好“逐步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工作。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市场准入”。之后国家在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等方面做了部署和要求,并推动科研、质量和食品安全等行业领域的失信行为惩戒。2014年6月,首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级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对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出任务要求,在国家层面首次提出“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先后针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等主体对象出台5个联合惩戒备忘录。


(二)大刀阔斧推进阶段。2016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成为各地各部门开展联合奖惩工作依据。自此国家大力推行联合奖惩,在3年内紧锣密鼓出台了46个联合奖惩备忘录,联合奖惩备忘录总数达51个(详见表1)。期间的2017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以下简称1798号文),对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认定标准、严格红黑名单认定程序等作出制度要求。


(三)审慎稳妥推进阶段。各地大力推进联合奖惩工作的同时也出现一系列问题,如联合惩戒泛化、过惩不当等,引发国内国际舆情。2019年以来,国家对于推行联合奖惩变得谨慎,更加强调合法性、规范性。多次在信用会议上强调不冒进,暂停社会敏感度高的联合奖惩。国家层面没有再出台备忘录,转向全面梳理黑名单及惩戒措施等。2020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三个统一”,即实施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相关领域严重失信名单实行全国统一标准,失信惩戒按照全国统一的措施清单执行,同时在名单认定程序等方面作了规范,表明了国家推进联合奖惩工作全国“一盘棋”的态度和决心。2020年1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关于联合奖惩,会议指出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按规定严格限定为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等方面的责任主体。具体认定要严格履行程序。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确保过惩相当。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失信事实、于法于规有据,做到轻重适度。可见国家在推动联合惩戒时,对主体的限定更加严格,也更加强调依法依规。



二、各省市推进联合奖惩工作历程及制度建设情况


(一)历程

1、早期实践探索阶段。2007年,浙江出台《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率全国之先提出“构建‘信用监管与奖惩体系’、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信用长三角’区域联合奖惩机制”。2014年《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出台(根据浙政办发〔2019〕14号文,被列入省政府暂时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期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在此过程中辽宁、黑龙江、江苏等省相继出台失信联合惩戒相关制度,为国家推进联合奖惩工作提供了实践基础。

2、积极推进阶段。随着国家规划纲要以及33号文的印发实施,各省市紧跟国家脚步积极探索实践,形成各有侧重各有特色的推进模式。

广东侧重机构建设,为联合奖惩提供组织保障。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合奖惩专责小组,由省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委编办共同牵头,选取合作备忘录中关联度最高的11个省直单位和6个市作为试点单位,推广信用联合奖惩工作,将信用核查和联合奖惩作为必要环节嵌入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等业务流程中。

重庆侧重信息共享和系统建设,为联合奖惩提供基础支撑。自2017年起着力推动完善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交换机制,实现数据的自动化对比。推动将“红黑名单”查询功能嵌入各部门行业管理系统,通过对业务系统的改造和对接,实现政务平台自动查询、奖惩、反馈全覆盖,成为全国首个自动上传信用联合奖惩案例的省级平台。

河南侧重培训和宣传,为联合奖惩营造舆论氛围。自2016年起建立诚信建设“红黑榜”新闻发布会机制,每年举办两次红黑名单发布会。举办河南省系统性信用联合奖惩业务培训班,宣贯国家政策要求和讲解业务实施流程。

3、常态推进阶段。随着国家推行联合奖惩谨慎、低调,各省也放慢了推进的脚步。2019年以后,除广西、新疆等省份零星出台了联合奖惩的规范性文件,河南举办诚信建设“红黑榜”新闻发布会外,大多数省份对于推进联合奖惩没有大动作。 


(二)制度建设

在个性化推进工作的同时,各省市共性化加强制度建设。

在法律法规层面,截至目前已有陕西、湖北、上海、河北、浙江、辽宁、河南、山东等8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信用地方性法规(表1)。其中,除《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因制定时间较早未涉及外,其余省市信用地方性法规均有专门章节或条款论述联合奖惩内容,基本上包含联合奖惩对象认定的行为标准、采取的奖惩措施、联合奖惩名单列入及移出的条件及流程、救济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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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范性文件层面,截至目前已有浙江、河北、甘肃、宁夏、河南、云南、辽宁、广东、贵州、青海、陕西、江西、吉林、福建、重庆、安徽、四川、内蒙古、山西、湖北、黑龙江、湖南、海南、北京、西藏、山东、广西、江苏、新疆等29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联合奖惩规范性文件(表2)。这些文件多以转发国家33号文为主,集中在2016年下半年到2017年上半年,从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等方面作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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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小结

自2014年首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级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发布以来,国家层面不断推进信用联合奖惩的建设,表明了推进联合奖惩工作全国“一盘棋”的态度和决心。

在地方探索上,浙江率全国之先出台《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提出“构建‘信用监管与奖惩体系’”,其他各省市相继出台失信联合惩戒相关制度。随着国家规划纲要以及33号文的印发实施,各省市紧跟国家脚步积极探索实践,形成各有侧重各有特色的推进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