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行业协会商会自身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对象。行业协会商会是一种区别于政府和企业的社会组织,是联系政府与广大企业之间的桥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通过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向社会做出信用承诺等,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信用建设,做到诚信履职、诚信服务,提高社会公信力,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题中应有之义和重要内容,同时对其他社会成员的信用建设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效应。
第二,行业协会商会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中坚力量。据民政部统计,目前全国拥有行业协会商会总数达7万多个,基本形成了覆盖国民经济各门类、各层次的行业协会商会体系。行业协会商会普遍采用会员制形式,目前联系的入会企业达2000多万家,覆盖了全国80%以上的企业。以行业协会商会为中枢,来组织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织就一个遍布全国各行各业广泛而细密的社会信用建设的巨大网络,增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覆盖面和深入度。
第三,行业协会商会担负着推进行业信用建设的主体责任。行业协会商会是自治性组织,实施自律、监督和服务,维护行业生产经营秩序是其基本职责。行业信用建设的本质就是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企业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信用承诺、规范和标准的自律性质的活动。这就决定了行业协会商会抓行业信用建设是职责所在、使命所系,是完全必要的和必须的。同时,行业协会商会最大的优势是熟悉行业、贴近企业,能够根据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制定行业信用建设规范和标准,这又是其他组织所不能比拟的。这表明由行业协会商会来组织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又是完全可行和可靠的。在实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条件下,这也是行业协会商会锻炼增强自主办会能力,提高公信力,找准作为点,加快自身发展的难得机遇,是十分重要的平台和抓手。
建立一套“双层互促”的制度体系,为行业信用建设提供依据和抓手。要从信用建设的目标任务着眼,从搞好顶层设计入手,就行业协会商会自身信用建设和行业信用建设两个层面,逐步建立起从信用承诺开始,到履行承诺、信用信息监测、信用状况评价、实施激励惩戒的双层互促的全链条闭环式管理体系。一是研究制定信用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信用建设中的基本地位、责任和权利;二是围绕行业协会商会自身信用建设,建立完善信用承诺、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和信用评价等制度;三是围绕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完善行业信用承诺、行业信用信息采集、行业信用状况评价、行业信用红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认定发布,以及行业信用激励与惩戒制度等。通过上述工作,为行业协会商会组织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创造制度条件,提供“尚方宝剑”,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建立一个“一体两翼”的工作架构,形成协同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局面。“一体”就是以行业协会商会为主体,发挥在行业内的权威性和凝聚力,动员组织企业广泛参与信用建设,推动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实。“两翼”:一是发挥社会化信用服务机构熟悉信用法律法规和信用专业知识的优势,在行业信用评价和监管等方面提供专业技术支撑服务;二是发挥行业内外高等院校、科研设计、鉴定认证、质量监测等研究和技术型单位的优势,为研究行业信用建设理论、设计发展路径和制定行业信用标准规范等提供支撑服务。
建立一套“覆盖全面”的信用大数据体系,为行业信用建设提供信息支撑。完整的行业信用数据体系是推动行业信用建设的重要基石。要充分利用好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技术给行业信用建设带来的“技术红利”,建立完善行业信用信息采集系统和动态监测机制,实现以下功能:一是对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各环节和履行全部社会责任各方面的信用行为信息,做到及时精准地搜集,发挥“采集器”作用;二是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上下游行业等信用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交互共享,发挥“交换器”作用;三是通过对来自各方面的信用大数据进行整合处理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精准的处理措施,发挥“监测台”作用。
建立一个“双向推动”的激励约束机制,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成为一种常态。行业信用建设的实质是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把国家关于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与行业实际相结合,由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企业制定和实施行业信用规约和标准规范。其中核心环节和措施是,建立完善对执行行业信用规约和标准规范的激励与惩戒制度。让行业自律监督挺在前面,加强对企业信用行为的监测预警,发挥信用监管“前哨”“第一关”“第一道防线”作用。依靠严格的行业自律,实现关口前移、防范于先,促使绝大多数企业做到依法诚信经营,不触碰国家法律法规底线,避免受到法律制裁,提高全行业信用水平。
——构建“四个建立”为重点的基础支撑框架
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建立网络化信息系统,按照行业信用信息目录规定的内容,把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信用信息,全面及时地采集起来;同时还要按照互通有无的原则,与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上下游行业等建立数据交换共享机制。这样通过行业内部采集和外部交换,把有关市场主体的全部信用信息集中到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一网打尽”“一览无遗”,便于对企业信用行为实施全面的动态监测监控。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可自行组织开发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也可以利用有关方面开发的公共信息平台,或者与社会化服务机构合作开发。
建立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为加强对企业的信用监管,要利用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为每一个市场主体建立电子信用档案,把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日常采集、归集的各类信用信息、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列入信用红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以及受到各方面的信用激励、警示和惩戒等重要信息,以企业为对象,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依据,全部进入各个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成为“终身记录”,便于社会各方面检索查询,为全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建立行业信用网站。这是行业信用建设对外展示与服务的重要“窗口”,承担着宣传、公示、发布、查询等基本功能。行业信用网站与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是一种“前店后厂”关系。平台是“后厂”,承担着采集归集、加工生产数据的功能;网站是“前店”,承担着展示平台制作产品、联系服务公众的功能。前店依赖后厂,后厂支撑前店。要研究制定行业信用网站建设指导意见,规范其基本功能、栏目设置和安全运行等要求,使行业信用网站与“信用中国”网站实现链接,成为“信用中国”网站的行业子站。
——构建“四个着力”为主要环节的信用管理体系
着力完善行业信用评价。要引导行业信用评价抓住信用本质,突出信用主题,围绕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和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的信用行为、信用表现来展开,改变目前在一些行业把非信用范畴以及把所谓“意愿”和“能力”作为信用评价主体内容的做法。抓紧研究制定对各行业信用评价具有基本指引作用的规范标准,对信用评价主体、对象、内容、标准、程序、方法、报告构成、结果分级和应用场景等做出基本规定,指导各行业据此建立行业性评价规范标准,形成“1+N”格局。改变目前缺少统一标准、评价结果公信力差、应用场景受限制等问题,促进信用评价“高质量”与结果应用“多场景”之间实现良性循环。要充分发挥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大力推动市场化行业信用评价。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应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最近发布的《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防范法律风险。
着力运用好红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结合行业特点,研究建立行业信用红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制度。行业信用名单可分成两类:一类是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本行业标准、行规行约,自主认定的第一手“原产”名单;另一类是依据行政、司法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司法判决信息,归集“转换”产生的第二手名单。行业信用名单制度,重在对行业内部产生的名单,就认定主体、依据、标准、程序,以及发布内容、载体、异议申述处理、名单退出等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对归集转换来自行政、司法机关等外部产生的信用名单,就来源、类别、渠道、识别、登记和使用等作出规定。要加快探索形成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信用名单管理办法、政府部门批复办法并授权行业协会商会负责公布和管理的制度。
着力实施行业性信用激励惩戒措施。这是与行业信用名单制度紧密联系配套的机制。首先要在行业内部,按照行业协会商会权限以及政府部门授权,立足于早发现、早应对、早防范,独立作出行业性激励和惩戒。对诚信红名单企业,除了给予表彰、宣传、授予相关荣誉等鼓励外,还应在行业准入、资质认定、市场推介等方面予以鼓励,让诚信企业获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对轻微失信的重点关注名单,应给予“一对一”的“打招呼”式提醒、约谈、预警和重点监管,督促企业自查自纠、自我整改;对严重失信的黑名单企业,根据其失信类别和情节,应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措施。关键是要建立起各种信用行为情形表现与各种激励、警示和惩戒措施之间的精准对应关系。在此基础上,还要把行业性措施与行政性、市场性和社会性措施打通,纳入联合激励惩戒大体系,使行业协会商会成为联合激励惩戒备忘录签署单位,让行业性措施成为联合措施的组成内容。
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全在于应用,必须坚持问题导向,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一手抓事关长远的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工作,一手抓治理打击当前突出的失信行为。要重点解决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严重失信问题,让社会公众有获得感,看到实际成效,赢得广泛理解和支持,为深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正名声、树形象、扩影响,积累更加广泛扎实的社会基础;同时把治理当前严重失信行为取得的重要经验和启示,运用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去,形成良性循环。当前要突出抓好“四个治理”。
治理违法违规经营。重点治理未取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法违法行为。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超设计或核定能力生产、超标准排放和偷排偷放污染物等严重失信行为。
治理违约拖欠逃债。重点治理恶意长期拖欠货款、工程款和服务费,恶意拖欠金融机构贷款和民间借款、逃废债务,恶意逃税骗税,恶意拖欠薪金和欠缴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等严重失信行为。
治理各种商业欺诈。重点治理非法集资、传销、无证照经营,治理合同、广告、质量、价格、包装和服务欺诈,治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治理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治理制售假冒伪劣。重点治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烟酒、保健品、美容化妆品生产销售领域的制假售假行为,以及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严重坑农害农行为等。
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强化行业信用建设,是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和重大举措。构建务实管用有效的行业信用体系,重在探索,贵在创新。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应认清使命、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积极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与理论探索,不断发现规律、创新措施、积累经验,着力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为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秩序显著好转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