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分离”全国推开 信用监管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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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0日,国务院公开发布《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证照分离”改革的全国推广,充分体现了我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的决心。伴随事前审批的精简放权、服务优化,事中事后监管将面临更高难度的挑战,势必要加快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

      实施信用监管,重点要抓好五个方面:

       一是信用的标准化建设。统一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信用标准,是实施信用监管的制度保障。信用标准,涵盖信用数据资源与行为清单两个方面。其中,信用数据资源包括信用数据质量标准,如信息类、项、字段的内容和格式、标识等;信用数据分类标准,如基础信息、守信信息、不良信息的界定,特别是红黑名单的认定标准等;信用产品标准,如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公共信用档案展示界面标准化等。行为清单则侧重信用应用的制度化、规范化,包括信用监管事项清单、联合奖惩事项清单、业务协同流程标准等。

       二是信用数据资源共享。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信用数据资源共享,是实施信用监管的基础。依托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库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完善信用数据资源归集共享机制,重点提高信用数据质量和共享效率,实现信用数据资源“一次归集、共同使用”。

       三是信用产品体系构建。建立层次丰富、需求多元化的信用产品体系,是实施信用监管的技术支撑。一方面,构建全省统一、科学权威、覆盖全面的公共信用产品体系,涵盖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公共信用档案、红黑名单以及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衍生公共信用产品等。另一方面,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利用信用服务机构和大数据公司技术优势,创新研发信用产品,有效补充定制化需求。

       四是信用应用流程再造。覆盖行政管理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全环节的信用应用,是实施信用监管的核心。事前推动建立“信用查询+信用承诺+容缺受理”管理模式,通过事前查询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档案,允许信用状况良好且无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在作出信用承诺后容缺受理。事中探索“依法监管(法定标准)+依约监管(承诺标准)+信用分类监管”的综合监管模式,对于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主体,依法降低检查频次;对于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为较差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依法加强监管等。提升行政资源配置效率,形成有关主体达标情况的监管信息。事后开展信用联合奖惩,推动各行业、各领域主管部门拟定开展联合奖惩的事项及对应的奖惩措施,并视主体达标情况纳入守信红名单和严重失信名单。

      五是信用应用成果反馈。建立完善成效反馈机制,是信用监管可持续推进的重要保障。具体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完善信用异议处理,必须注重维护信用主体权益;第二层是开展统计分析管理,对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信用业务提交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迭代优化信用监管流程;第三层是建立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内化主体诚信意识。通过以上三层,最终形成一个完整可控的信用监管闭环。

       综上可知,信用监管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从粗放式管理迈向精细化管理的必经之路。国家层面已经释放出“壮士断腕、刀刃向内”的信号,我省更须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快马加鞭推动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