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双公示”,助力信用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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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提升“双公示”信息质量,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双公示”要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意见提出,要优化“双公示”工作流程,建立“双公示”工作第三方评估机制,实现“双公示”数据的“全覆盖、无遗漏”。 (国家发改委官网)

  在我国,“双公示”是指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作出决定后上网公示的一种制度。其中,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处罚则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制裁的行政行为。

  “双公示”制度是政府部门(行政机关)贯彻“依法治国”的精神体现,亦是“透明行政”的必须,这一制度的开展,对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信用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有关“双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即是对“依法治国”“透明行政”“信息化管理”等精神的即时回应,具有非常强烈的现实意义。通读《指导意见》,不难发现,该文件体现了如下三条精神:

  一是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的力度。“双公示”制度的首要目标就是信息公开,就是数据开放,不首先承认这一点,或无意识中忽视这一点,都是本末倒置或舍本取末。正是居于这种精神,《指导意见》确立了“双公示”工作中“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基本原则。

  二是要建立“双公示”工作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实现“双公示”数据的“全覆盖、无遗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建立,有利于督促相关行政机关把“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使这一制度能够落地、生根,成为政府机关日常行政的一个有机部分。为构建信用奖惩联合大格局、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三是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查询登记使用制度,做好网络安全防范工作。“双公示”的首要原则是公开,公开不仅是手段,也是目的,但我们也要注意到,任何“公示”制度中的“公开”都不是无限的,必须严格遵循现有法律体系,必须遵守一定的保密原则,必须依法依规查询信息以规避网络信息风险并避免泄露国家机密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我们认为,在“假疫苗”、“毒疫苗”事件发生后,“双公示”工作的制度完善更显必要。把“双公示”制度扎根、落实,不仅可以有力维护市场秩序、社会秩序,对生产和流通领域内的安全保障更具有举足轻重的监督和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