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强化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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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强化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衢州市发改委 郑连旺

 

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个人诚信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要求,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冲击、涤荡,出现了诚信在消退,“拜金”在滋长,“利益”取代美德、诚信让位于欺诈的社会现象。为重塑个人诚信,建立并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十分迫切与重要。

 

基本现状

“人无信不立”,集中反映了中华民族的信用文化传统,有无信用关系到一个人能否在社会上立足,信用是个体道德的基石,也是社会规范的基础。近几年来,我国个人诚信建设持续推进,但仍存在薄弱环节。

个人诚信意识还比较薄弱。我国传统文化并没有把信用看成商品,一个人不讲信用,一般只会受道德谴责,而少有经济处罚,从经济方面说,失信成本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开始蔓延,信用缺失现象日渐突出,制假售假、偷税漏税、“老赖”现象等失信行为屡见报端。

个人诚信建设正处于稳步推进阶段。2012年12月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为征信业务活动提供直接依据的法律。目前我国的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正处于稳步发展,随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建设和完善,金融机构防范信用风险的能力得到有力提升,信贷资产质量不断增强,信贷市场逐步发展,信贷范围逐渐扩大。

个人信用信息归集初步形成。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1月正式开通运行全国统一个人征信数据库,至2017年6月底,已有近9.3亿自然人的相关信用记录和信用数据,而其中有过信用贷款的比例约占30%。个人信用数据的采集在金融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各类信用数据的收集整合已初具规模。

个人资信评估工作正在逐步开展。目前各商业银行已开展个人信用评级工作,个人资信资料被运用到信贷管理体系中。资信评估工作也逐步发展,为今后我国建立一个统一的评级标准打下了基础。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也开展信用评估工作,但因个人信用信息归集不全,尚不能全面、系统地给出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

 

存在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信用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着强大作用,因此要重视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信用信息管理立法滞后。整个信用信息制度体系缺乏顶层设计,尚未形成完整、统一的法律制度框架,尤其个人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少之又少。个人信息的采集、发布都有严格的授权要求和隐私保护,个人征信数据开放的范围、方式及保密程度没有法律依据,一方面个人隐私得不到保护,另一方面信用机构则由于面临侵犯个人隐私的指责而难于全面开展工作。目前,国家对征信信息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司法部门已将征信信息作为个人高度敏感信息,非法获取50条以上者可按刑法处罚。

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需求不足。个人信用信息的应用,目前还局限在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领域,实际上还可在就业、留学、工商注册、医疗、个人贸易等领域都有发挥作用的巨大空间。从机制上看,国内社会信用市场体系尚未建立,缺乏信用服务机构提供资信评级、信用调查、担保等形式的信用信息产品与服务,同时缺乏有关信用信息使用权限的法规。因而无法规范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从而造成信息的需求不足。

信用宣传教育缺乏长远规划。在现阶段,信用宣传文化推广的内容和形式,仅停留银行规定动作之内,对信用宣传文化建设的核心价值、文化内涵、区域规划等缺乏主动性和创新性,尚未形成发展方向、发展目标、活动方案、工作措施等的建设规划。信用宣传教育是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形成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整体联动,金融机构广泛参与的格局。目前信用宣传教育多靠人行征信部门通过征信业务宣传来推动,商业银行被动参加,地方政府、其他文化产业单位参与度不高,不能与地方传统文化资源渗透,尚未形成合力。

 

思考建议

增强大众诚信意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需要在政府的宏观监管下,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可从以下几方面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构建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加快建立以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基础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为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撑。按照数据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的要求,以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归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依照法律法规确定实名登记制度的实施范围,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16个重点领域为突破口,依托市电子政务网络和大数据处理技术,按照全省统一的信息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等级,建立完善个人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全面、准确、及时归集相关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实现实时动态更新,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形成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

推进个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个人信用评价是将每个人的信用状况予以全面地展示,提供一个全面、真实的信用历史记录,要率先在城市落户、职称评定、表彰评优、人事考试、干部选拔任职、特殊行业入职、担任企业负责人等方面,查询和应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或信用评价结果,做到应查必查。依法与有实力、有意愿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开发更多应用场景,并重点在商业贷款、商业保险、理财投资、网上购物、婚恋就业等场景中推广应用个人信用评价结果。

制定合理的联合奖惩措施。信用奖惩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保障,也是个人信用体系发展的基础,能够促进人们形成良好的守信意识,在全社会创建诚信的社会氛围。要建立以诚信激励为主,对诚信守信者给予奖励,可采用政策倾斜、社会公示等形式,使其获得实质性收益。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尽力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帮助其树立良好形象,以形成其与失信者的鲜明对比。对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不依法诚信纳税,以及不自觉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于失信行为,根据情节、危害与损失程度给予不同层次的惩罚,如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做出行政性惩罚、金融机构等社会服务机构做出的市场性惩罚、舆论等形成的道德性惩罚、媒体做出的社会性惩罚以及司法部门做出的司法性惩罚,并对社会公开,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震慑力,以制约其经济活动。

防止个人隐私信息泄露。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进入云计算、大数据时代,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机构拥有搜索个人信息的能力,个人信息的使用、交互、跨境传输越发频繁,加强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同时,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红黑名单、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都是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一环,应形成管理闭环。信用修复是保护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信用修复机制就是对已产生的不良信用进行重建,建立对轻微失信行为鼓励主动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关爱机制,允许失信当事人通过参与社会公益性服务来修复个人信用。鼓励列入“黑名单”的个人,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认定部门(单位)可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

树立诚信为本的全民信用观念。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是个复杂的社会课题,涉及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道德对维护社会信用有着不可或缺的辅助作用,要把强化信用意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建设的重要内容,让“诚实守信”和“履约践诺”观念深人人心。把信用道德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素和力量,增强全民信用观念,努力形成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思想道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