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消费信用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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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信用就是由企业、银行或其他消费信用机构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信用。消费信用根据提供商的不同可以分为企业提供的消费信用和银行提供的消费信用等种类。赊销、分期付款和消费贷款是消费信用主要形式。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消费信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促进消费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并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了解和分析美国消费信用情况,借鉴和吸收好的做法,是推进我国信用建设的必要步骤,也是弯道超车的有效途径。
  一、美国消费信用的发展阶段
  美国的消费信用从19世纪30年代开始,至今有了100多年的历史,大体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50年代,为起步阶段。
  (一)消费信用伴随着借贷消费而产生。由于借贷消费的概念深入美国很多家庭,并成为很多美国家庭赖以生存的一个重要手段。只要消费者在可以偿付的范围内,借贷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债务超过了所能承受的范围,在道德上是要被谴责的。19世纪中期开始,由于交易中诈骗、赖账导致交易双方不信任的情况频繁出现,为保证交易顺利进行,提供资信服务的信用公司纷纷成立。1841年,路易斯·塔班在美国纽约建立了第一家商业信用评级机构。
  (二)消费信用随着分期付款和小额贷款发展而发挥作用。19世纪中期开始,农民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购买高昂的农用机械,城市中产阶级购置房屋、高档家居等较高商品。后来逐渐向更广泛的地域范围和较低收入家庭扩张,影响范围由价格高的贵重商品逐渐扩展到价格低廉的日常用品。据当时统计,一半的美国家庭已经使用某种分期付款方式,可见分期付款大20世纪30年代已经成为美国消费者所熟悉而且较普遍采用的信用形式。分期付款冲破了以前现金交易的限制,极大地提高了消费者的购买力,使消费者的购买意愿提前实现,带动全国生产和零售业的
供给,促进厂商和零售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有资料显示,美国的家庭储蓄率一般在1%左右,家庭破产率高达2%,经常账户赤字占GDP的比重在5%左右,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2.5%左右,在一段时间内却能取得3.5%的经济增长成就,居民消费的贡献非常显著,而其中的居民消费有相当一部分是信用消费。1916年美国制定了划时代意义的《统一小额贷款法》,实现了小额贷款公司由非法到合法化的转化,到20世纪30年代末,小额贷款公司逐步规范,并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并稳固发展成为广大消费者借贷和金融服务的重要来源,成为美国现代消费信用市场重要方面。金融公司,主要提供零售分期付款和汽车销售的传统的非滚动型信用产品。商业银行,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用产品。各州对最高贷款利息有不同的规定,金融公司通常在小额贷款方面比商业银行享有更高的利率上限。商业银行主要从事金额较大、成本较低的消费信贷,而金
融公司则专职于成本较高的小额贷款业务。储蓄银行以及储蓄和借贷协会等储蓄机构,鼓励工薪阶层储蓄和购置房产,提供更具竞争力的消费信用产品。信用合作社,享有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其经营成本低于商业银行、金融公司等机构,与金融公司类似的地方也是从事金融较小、成本较高的消费信贷业务。
  第二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为相关法律制定和消费信用规范阶段。
  美国有17部与信用有关的法律,大多数都是在这个阶段制定并实施的。比如,《消费者信用保护法》,1968年通过;《诚实借贷法》,1969年7月1日正式生效;《信用卡发行法》,1970年10月开始生效;《平等信用机会法》,1974年通过,1975年10月生效;《公平信用结账法》,1975年10月生效;《公平信用报告法》,1970年制定,1971年4月实施;《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1978年3月20日开始生效;《房屋抵押公开法》,1975年生效等。较为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框架体系,使消费信用业步入规范发展的轨道。这个阶段,以信用卡为主的滚动型信用产品快速增加。目前,3亿美国人中有1.73亿信用卡用户,持卡人超过其人口的半数以上,共持有15亿张左右信用卡,人均持卡超过8张,如果一张信用卡消费额度以2000美元计算,15亿张信用卡就是3万亿美元消费额度。
  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今,为完善发展阶段。
  一系列法律实施,促进了美国消费信用的迅速发展,信用交易已经成为市场交易的主流。据不完全统计,美国银行的贷款利润,50%以上来自个人消费信贷,来自企业的贷款利润还不到50%,最高的花旗银行对消费者个人贷款比例已高达70%。银行开展消费信贷,一般从第六年开始盈利,之后利润便滚滚而来。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消费信用的总体规模迅速膨胀,如果用2003年的现值做计算和比较,不包括房屋在内的消费信用总量,由1945年的710亿美元增加到2003年的近20000亿美元,增长了27倍左右。同期,房屋贷款总量更是增长了30倍以上,从1900亿美元增加到近6500亿美元。如果说美国经验是靠消费信用支撑的经济,消费信用发展的状况直接决定着美国经济的运行质量和增长速度。正是因为消费信用在美国经济社会中非常普及,无论是对国家整体经济,还是对消费者个人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其信用资格
的关联越来越大,直接导致消费者非常重视自己的信用状况和信用等级,如果消费者的信用等级出现了问题,不仅会直接影响其借贷和购物的便利,还会影响升学、就业、职务变动等,甚至不能享受某些消费服务。因此,无论是消费信用的提供者、消费信用的评定机构,还是消费信用的使用者,都时刻密切关注消费信用的变化情况,最终的结果是消费信用在美国的经济生活中作用越来越大。
  二、美国消费信用报告机构
  美国的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又称消费者信用局、征信局,是向需求者提供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的供应商,其基本工作是收集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记录,合法地制作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并向法律规定的合格使用者有偿传播信用报告。1860年,第一个区域性的个人征信机构出现于纽约布鲁克林。早期的信用局都是由某个地区的商家联合组成的合作性机构,也有的是各种金融公司、银行、保险公司或者地方商会发起设立的,其中是收集各成员机构客户的“负面信息”,帮助成员机构提高对潜在客户信用风险的评估能力,并加强对现有客户的信用管理。
  1903年,美国消费信用局开始进行合作,形成了第一个覆盖美国大部分地区的个人征信局。20世纪初,一些信用局联合建立了一个名为联合信用局的组织,其成员在成立初期还不到100个,到1955年达到1600个,最多的时候有2200个成员。20世纪60年代,联合信用局的主要功能是设计一些标准化的程序、数据模式、基本定义和报告格式,其目的是使那些在地域上和在行业上都十分分散的众多信用局能够相互分享信息。
  20世纪中期,美国各地一些规模相对较大的消费信用局开始收购、兼并相对弱小的竞争对手,仅联合信用局的成员机构就从2000多个骤减到500个左右。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全美国只剩下约1000家信用报告机构,其中95%规模较小,基本上是为某个特殊市场或行业提供信息服务,
如专门为牙医提供病人信用信息的信用局,为电话电信公司提供客户信息的机构等。经过长时间的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目前美国消费信用局形成了三家规模庞大的信用局(益百利公司、全联公司、艾发公司)与1000多家小型信用局并在的局面,它们各自满足着不同的市场需求,共同促进美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完善。
  (一)益百利公司。成立于1899年,属于英国人控投的公司,在美国公司的总部设在加利福尼亚的橙县。1996年11月,英国的大百货公司兼并了美国的TRW公司的消费者个人信用的部门,然后与英国的老牌征信公司CNN合并,组成益百利公司,它在美国和英国都是最大的个人征信局,其个人征信数据库中的个人信用档案超过2亿份,消费者的不良信用记录保留6年零9个月,信用良好记录永远保留。公司在欧洲大陆极力扩张,包括东欧地区,并收购法国的消费者信用数据库。不仅提供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服务,还提供工商企业资信调查、房地产和不动产征信服务。总的看来,目前它在60多个国家和雇员超过20000人,年产值在15亿美元以上。其中在北美雇员超过4500人,其信用消费者数据涵盖2.15亿美国消费者和超过1500万的美国商业机构。
  (二)全联公司。建于1968年,其前身为消费信用公司the U?ion Tank Car Company。由美国人控股,总部设在芝加哥,公司从1988年起才提供美国全国性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在几年的时间内就跻身美国拥有巨型数据库的三大征信局之列。其全世界的雇员超过3600人,国外业务延伸至24个国家,数据涉及2.2亿以上消费者(覆盖北美的美国、加拿大、维尔京群岛、波多黎各等)。在国内的业务领域遍布50多个州,直接拥有45家地区性信用局和220家代办处。每天平均卖出信用报告100多万份,每年大约销售40多亿份信用报告。2001年全联公司出售的纸质信用报告销售额为150亿美元,出售无纸质因特网上的信用报告至少达
4亿美元。全联公司目前拥有20亿条交易数据,每个人的数据一个月之内至少要更新12次。对记录的负面信息,按法律规定保留7-10年。
  (三)艾发公司。公司由凯特·伍福特创立于1899年,总部设在亚特兰大。它是一家典型的跨国公司,在北美、南美、英国、欧洲大陆和一些亚洲国家都设有分支机构,在13个国家拥有超过14000人的雇员数量。每个月该公司从超过65000个信息源中获取数据,更新数据量近15亿,
每年更新超过2000亿份数据项目,目前共计拥有的消费者商业记录为4亿份,包括超过2亿美国人和1500万加拿大人的消费者信用档案资料,其客户群总数超过10家企业,年产值在15亿美元以上。其2001年的收入为11亿美元,每股收益位列美国《商业周刊》评选的5家顶级公司之一,2003
年的年收入超过12亿美元。公司的服务集中在消费者信用调查和保险信息服务两方面,共有30多类产品。该公司提供的个人信用服务对象产较为广泛,包括银行、财产公司、保险公司、制造商、零售商、公用事业公司及联邦政府机构等,并通过专职代表进行专项调查方式进行相关业
务操作。
  三、美国消费信用信息的来源和主要内容
  美国消费信用局采用消费者数据联合会制定的统一行业标准以及标准数据报告格式、标准数据搜集格式。数据主要来源于各类授信机构、数据处理公司、查询记录和公共记录四个方面。
  第一方面:来源于各类授信机构提供的借贷人的所有还贷记录。包括每月归还类型、有无拖欠行为等,同时还对消费者的付款行为进行评级。付款数据来源和数据供应商的数量非常庞大,这是数据来源的最重要部分。
  第二方面:来源于第三方数据公司主要收集有关消费者社会经济行为的数据,如估算消费者的收入、消费者的一般消费行为等。
  第三方面:来源于消费者贷款过程中的查询数据,申请贷款、信用卡、了解自己信用行为,都要进行数据查询(或信用报告)。信用局将对查询者、查询原因、查询时间、查询记录结果等记录到数据库中,来描绘消费者经济行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完整轨迹。
  第四方面:来源于政府机构掌握的且对公众开放的公共数据。如欠税款、纳税中的不良行为、破产申请等。
  消费者个人信用记录一般包括个人识别信息、贷款账户信息、公共记录和信用查询记录。
  个人识别信息,包括姓名、当前及以前的地址、电话号码、社会保障号码、出生日期、当前及以前的雇主,提供给消费者本人的信用调查报告中也可能会出现其配偶的名字,但不会出现在提供给其他人的报告中。配偶信息从消费者填写的贷款申请表中得到的。
  贷款账户信息,如汽车贷款、房屋按揭、信用卡账户、零售赊销账户等,内容主要包括账户的基本信息、余额、信贷额度等,涵盖了每一笔信用的记录。
  公共记录包括破产记录、法院裁决记录、未付税息记录、现金罚款记录,以及专业收账公司所提供的收账信息等。
  信用查询记录包括查看消费者信用报告的授信机构或雇主名单、地址、次数、用途等信息。还包括某些专项调查形成的信用信息,主要涉及贷款人、保险公司和其他类似机构与消费者的交易记录。
  美国信用局不收集和存储任何消费者的犯罪记录,经济犯罪也不在采用之列。信用局仅掌握民事纠纷中与经济行为相关的一些判决数据记录。至于消费者的种族、宗教信仰、个人生活方式、政治倾向、病史、朋友或任何其他与信用无关的信息也不在消费者信用信息之列。
  四、美国消费信用的评估
  美国个人信用评估的核心是评定信用分。每个美国人都有一个信用得分,在他们签发支票、申请信用卡、贷款买车和买房时,信用分将决定他的信用情况,并决定他需要付出的价格和可以享受的信用额度。
  (一)信用评分。信用评分是借用统计数据和分析技术的结合,将消费者以往各种涉及信用表现的资料量化,对各种指标赋予不同的值,经过加权合成得出信用评分。美国评分的分值范围在300分至900分之间,分数越高,说明信用风险越低;分数越低,说明信用风险越高。目前,美国有两种消费者信用评分。一种是“三合一信用分”。就是将益百利、艾发和全联公司的各自评分集中在一份个人信用报告中。三合一信用报告评分定在330-830分,分成很差、差、一般、好、优秀五个等级。还有一种是“FICO信用分”。是20世纪50年代,由工程师比尔·费科
和数学家厄尔·艾萨克发明的信用分统计模型计算出来的信用分,这个信用分就是FICO信用分。FICO信用评分模型利用高达100万的大样本数据,最后计算出消费者的总得分,评分范围是300-900分。660分以下为次级、661分至720分为优、721分至900分为超优。所有信用分中,FICO
信用分是最常用的一种普通信用分。美国三大信用管理局均使用FICO信用分,每一份评估报告上都附有FICO信用评分,以至于FICO信用分成为信用分的代名词。
  (二)评级标准。信用评分主要使用五类信用资料。第一类是付账记录。按照支付贷款、还本付息就可以逐渐积累较高的信用分。
  第二类是偿债还债记录。债务积累大的积分就少。借钱多,消费也多的人实际积分要高于借钱少、消费也少的人。很多美国人即使有钱,也要使用汽车贷款、房屋贷款;即使有现金,也要用信用卡付账,为的是积累信用积分。
  第三类是开设账户时间记录。包括信用账户开立的最早时间、平均时间;特定信用账户开立的时间;该客户使用某个账户的时间。开设时间长的消费者信誉就好。不断借钱、不断还钱,才能获得高的积分。
  第四类是申请贷款的记录。一定时间内,消费者申请的信用账户越多,积分越低。在美国,消费者最好不要四处申请信用卡,因为不管接受与否,信用档案都会记上一笔可能被视为负面的信息。
  第五类综合信用评估的公开记录。如果有破产记录,就不应该去申请贷款。只要被法院判决过,有过诉讼、扣押薪金以及留置权等记录,社会上的各种贷款部门就会严加考虑,拒绝放贷,而不是提高利息。
  FICO的信用记录积分方式为:是否按时付账记录占总积分的35%;负债金额多少占总积分的30%;信用记录期限的长短占15%;申请信用次数的多少占10%;综合信用评估占10%。FICO评分的理论分值在300-900分之间,实际操作中分值主要集中在500至800分,过高或过低的情况都是极少发生的。得分值越高,信用状况越好;得分值越低,表明信用风险越大。据一项统计显示,信用分低于600分,借款人的违约比例是1/8;信用分介于700至800分,违约率为1/123;信用分高于800分,违约率为1/1292。
  五、对美国消费信用体系的分析
  (一)美国消费信用是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分析美国消费信用时发现,美国消费信用的发展看似市场化行为,实质是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行为。美国政府在消费信用上发挥着主导、支持、培育、扶持、监管的作用。一是从顶层设计上来看,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消费信用法律体系。美国先后制定了与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有17部,除《信用控制法》终止使用外,现行的还有16部。如《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诚实借贷法》《信用卡发行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公平信用报告法》等都与消费信用密切相关,完备的法律体系保障了消费信用业的发展和规范。二是从社会管理来看,通过信用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培养信用价值。社会保障卡,事关每个美国人的就业、工资、缴纳保险、缴税及一切社会保障,还联系着每个人的信用记录。信用不好的,将会对就业、借款、消费等产生重要影响,因此美国人把信用看得
与生命一样重要。三是消费信用业的发展来看,通过多渠道、广泛的应用来培育信用服务业。比如,赋予消费者信用服务机构征集消费者和政府部门信息的权力。法律规定在贷款、用人、执法、司法、消费、政府许可事项等过程中应当查询信用记录,购买或索取消费者的信用报告等。全社会的广泛应用消费者信用,促进了消费信用业从19世纪中期开始,逐步发展壮大,形成了目前三家规模庞大的信用局与1000多家小型信用局并存的消费信用服务业格局。四是从信用行业的监管来看,实施多层次的监督管理。消费者信用机构,在市场化动作和自由竞争发展过
程,除了需要遵守信用法律法规外,并采取政府和行业协会多层次的监管,保证规范化运行。对从事征信机构实行注册,严格市场准入。联邦银行机构、全国信用联合会和联邦贸易委员会都将根据职责实施信用监管权。比如,联邦贸易委员会,就是最重要的信用监管机构,监管的重点是消费者保护方面,主要职能包括拟订主要信用管理法案的提案,推动修订法律;监督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律的执行,监管信用服务机构等。
  (二)打破信息孤岛是美国消费信用发展的重要前提。信用无论是政府来做也好,还是市场征信机构来做也好,搞不到想要的信息或数据,信用分评不出、信用报告不真实、信用记录不完整,信用服务业就难以快速发展。一是信息公开不封锁。美国《信息自由法》《电子信息自
由法修正案》等,都对政府机构信息公开明确规定。对拒绝提供的信息政府负有举证的责任,必须提供拒绝的理由;政府机构拒绝提供信息时,还可以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二是信息收集不限制。美国法律对于正常取得企业资信调查征信数据没有任何限制,信用局收集消费者个人信
用信息不需要经过消费者同意,大多数授信机构也会将消费者的不良记录主动提供给信用局。这种开放的信用信息政策为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三是信息准确有责任。《公平信用报告法》明确规定,信息提供者有提供准确信息的义务。如果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有关消费者的信息不准确,任何人不应向消费者报告机构提供该信息;向消费者报告机构提供了认为是不完全或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尽快通知消费者报告机构,并向机构提供对该信息的更正或补充的信息,以使得其向机构提供的信息保持完整与准确,并且此后不应再向机构提供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信息;如果调查发现信息不准确,尽快将此决定通知该机构提供过不准确信息的每一家消费者报告机构,并向机构提供信息的修正,以确保该机构提供的信息是准确的;对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法证实的信息,采取更正该信息或删除该信息或永久地屏蔽该信息。
  (三)消费信用权益保护是美国消费信用的重中之重。在信息的征集上,涉及消费者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征集,包括财产、收入、生理状况、宗教信仰、生活方式、病史等。与消费信用无关的信息不征集,如刑事犯罪记录、经济犯罪记录等。在消费者信用报告使用上,有严格的限制和使用范围,信用报告只能用于信贷、保险、雇佣、获得许可证或其他利益、商业交易。其他机构或个人购买或索取消费者的信用报告,必须在得到消费者书面同意后,才可能向信用报告机构索取相关信用报告,否则消费者报告机构不应向任何人提供消费者报告。对于超过3个月的消费者信用报告,在没有对其内容进行更新前,不能反复公开。如果信用报告中公开的信息不准确,信用报告机构有义务重新调查并作出必要修正,如消费者仍认为该报告内容不准确,信用报告机构必须对此作出说明并将说明在所公开的信用报告中。在负面信息的保管年限上,消费者不良信息只能保存7年,破产信息只能保存10年。超过保管年限的负面信息,信用报告机构必须在信用报告中删除,消费者的信用可以重新积累。在违规问题处理上,法律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他人个人信用报告的,将被处以一年以下徒刑,同时处以5000美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