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 冶:信贷市场评级机构市场化运作模式和责任机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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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评级是解决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工具。我国信用结构的特点是以银行信贷为主,而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尚不完善,且受到操作成本的限制,不能及时满足广大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因此,引入外部评级对于降低信贷风险和提高融资效率有着重要作用。然而,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处在发展初期,声誉机制的缺失、市场规模的限制、信息渠道的分割、评级观念淡薄等因素导致评级机构尚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如何推动信贷市场信用评级的市场化运作,促使评级机构加大声誉投资,建立评级机构的责任机制是信贷市场信用评级需要突破的难点。
  本文在总结我国信贷市场信用评级现状的基础上,从声誉资本理论分析出发,提出评级机构在信贷市场上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合作的四种市场化运行模式,并对相应的评级机构责任机制构建进行探讨。
一、我国信贷市场信用评级现状
  我国的信贷市场信用评级,一般是指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对企业的信用记录、经营水平、财务状况,所处外部环境等诸因素进行分析研究之后,就其信用能力(主要是偿还债务的能力及其可偿债程度)所作的综合评估。
  目前我国信贷市场的市场化程度仍然较低,信用评级市场长期以来缺乏监管,各家机构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市场对信用评级的需求不足,信用评级的功能与作用未能有效体现。评级结果甚至成为一种可以买卖的商品,社会影响力不足。在收费模式上,我国评级机构通过接受客户的委托评级并公开披露评级结果来收取费用。但我国评级市场还处在发展初期,这一模式阻碍了评级市场声誉机制的建立和健康有序发展。
  因此,要发挥外部评级在我国信贷市场上的作用,就需要改革我国信贷市场的信用评级收费模式,建立起发挥声誉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运用市场化的运行模式使评级机构承担起应负的责任。
二、我国信贷市场评级机构声誉驱动机制分析
  评级机构赖以生存的核心就是声誉资本,在资本市场上,这一特点尤为显著,投资者看重评级机构的观点和评级结果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该评级机构在投资者间建立的声誉。
  从理论上讲,声誉是评级机构可靠性的有效激励,评级机构的收益率直接与声誉挂钩。根据Klein等(1981)、Shapiro(1983) 和Fabian Dittrich(2007)的研究,声誉是识别高质量和低质量评级机构的最好标准,而这一声誉资本也为高质量的评级机构带来了“声誉溢价”:r (CH - CL ),r 为贴现率,CH 为评级机构提供高质量报告的成本,CL 为提供低质量报告的成本,评级机构含有声誉溢价的均衡价格可表示为PH = r (CH - CL ) + CH 。其中(CH - CL)是评级机构对声誉的投资,实际中这一投资和溢价的收回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虽然我国信用评级行业不断发展壮大,但信用评级机构普遍面临着声誉资本的缺失,在信贷市场上更是缺乏公信力。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信用评级市场上的信号传递机制不完善,但声誉机制的建立需要通畅的信号传递机制。相对于资本市场,信贷市场上信息传递的滞后性和分割性更为明显,由于信号传递的阻塞,低质量或不合格的评级产品往往不会对评级机构的声誉产生直接影响。
  第二,评级对象付费的收费模式和评级市场的过度竞争阻碍了信贷市场声誉机制的建立。由评级对象向评级机构付费这种错位的委托关系导致评级机构为争夺客源而给予客户低价格与高等级承诺情况时有发生。而我国的评级机构由于缺乏历史累计信誉的约束,不怕失去信誉,评级机构从法律上讲不需为其评级结果承担任何责任,其破产成本很小。
  综上所述,要发挥评级机构在信贷市场上的作用,就需要破除声誉激励机制的传导障碍,建立评级机构的负责体系,否则,信贷市场信用评级将陷入恶性循环,不利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三、信贷市场评级机构市场化运行模式和责任机制设计
  1.信用评级产品批量买断的交易模式信用评级产品批量化买断的交易模式设计是指针对中小微企业的借款需求,由评级机构为银行量身定制批量化处理的外部评级方案,与银行的内部评级进行有效对接,采用由银行付费、并独家买断信用评级产品的市场化交易模式。
  在具体的操作中,银行有权监督评级机构的评级过程,并对存有异议的事项提出疑问,必要时可要求重新评定;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等级将作为银行向借款企业授信的参考依据,或更进一步地将外部信用等级直接与企业的授信额度挂钩,减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与传统信贷调查和银行内部信用评级相比,外部信用评级具有专业化、标准化、中立性等比较优势,能够大幅提高银行审批中小微企业贷款请求的效率,并有利于银行做出公正的贷款定价。而由银行付费的市场化交易模式彻底改变了由评级对象付费这一错位的委托关系,使评级结果的客观性得到保障;同时,对评级机构信用评级产品的独家使用权也去掉了评级信息这一公共产品的特征,保障了银行独家使用该信息的权益。
  注:⑤表示发生贷款损失时,评级机构不存在失当行为情况下应负责任
  这种模式中,评级机构因承担了借款企业的违约风险,对信用产品的定价应纳入风险溢价,以P=r (CH-CL )+ CH 作为信用评级产品价格的下限。
  2.评级机构民事责任机制构建
  目前我国涉及信用评级方面的法律法规整体性差,可操作性不强,相关制度仅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配套的法律法规中,缺乏专门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基础性法规。
  因此,评级机构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中,可通过直接签订协议明确评级机构民事责任的形式,更好地保护信用评级产品使用者的权益。具体说来,评级机构存在过错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而一旦评级机构提供了瑕疵服务致使产品使用者受损,无论评级机构的过错是故意或过失,亦无论过失是重大还是一般,评级机构均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评级机构不存在主观故意过错,评级过程和方法严格依照双方协议和评级标准而产生的不良贷款,可依照补偿性赔偿原则,由评级机构对受损方的实际损失做出补偿;对于评级机构未尽合理义务,如评级机构的评级信息存在严重失真或明显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等行为造成的损失,评级机构除做出补偿性赔偿外,则接受超出实际受损金额的惩罚性赔偿。
  3.引入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批量担保模式
  如果要求评级机构承担过高的民事赔偿责任,则可能使其陷入破产的窘境,信用评级机构最大的资本即人才资本,财力往往有限,要应对可能出现的巨额民事赔偿,可引入担保机构,对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产品提供担保,分散评级机构和银行面临的贷款违约风险。
  具体说来,企业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后,先由银行委托评级机构对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给出授信额度建议,经银行审批后,评级机构将信用评级对象按一定规模进行打包,批量推荐给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可根据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报告做出决策,对这一贷款包提供担保,借款企业向担保机构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当借款企业违约时,由担保机构为借款企业代偿。
  在这种模式中,评级机构以专业、独立的信用评级服务,架接起银行、企业和担保机构的信用关系,银行和担保机构均节省了大量的信息和人力成本并降低了风险,同时也降低了企业寻求贷款担保的信息成本。
  4.植入保险机制的信用评级责任机制
  推行信用评级机构责任保险制度是另外一种推动评级机构承担贷款损失责任的方法。具体操作流程可设计为,企业申请贷款,评级机构根据银行委托提供信用评级报告,同时,评级机构与保险公司签订《信用保险协议》,由保险公司对一定比例的贷款损失承担保险义务,评级机构按一定费率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
  贷款到期,如果企业不能按时偿还,由评级机构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保险公司取得协议中约定比例部分的债权人地位,获得代位求偿权,向银行进行约定比例的赔付。
  现有责任保险只对评级机构过失行为导致的索赔进行赔偿,而实践中故意与过失之间往往难以区分,这必然会影响责任的最终认定和赔偿,从而导致评级机构获赔的可能性降低。在此情况下,设立统一的责任保险过错标准就显得尤为必要。对于保费的确定,保险公司应当实行差别费率,兼顾评级机构的规模、质量控制、客户所处行业等因素。这样,不仅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还可以促使评级机构提高执业质量,降低诉讼风险。
  结论
  我国评级机构由于声誉资本的缺失,难以形成声誉驱动的约束机制。在信贷市场,由于信息分割等原因,更是出现了信用评级质量参差不齐和评级机构无序竞争等现象,亟需建立起评级机构的市场化运行模式和配套的责任机制。
  本文从我国信贷市场评级现状出发,以声誉资本的理论分析为基础,认为解决信贷市场中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和产品使用者之间的责任冲突,可从付费模式和合作模式等方面着手,采取信用评级产品批量买断的交易模式、评级机构民事责任机制、引入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批量担保模式和植入保险机制的信用评级责任机制等模式,推动信贷市场评级机构的市场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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