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发改办财金〔2024〕451号)。《行动计划》中提出,推动已有设立依据的领域出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强化名单信息共享,提高名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领域。
目前,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42个。包括: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运输物流行业严重失信黑名单、危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权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社会救助领域信用黑名单、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使用领域信用黑名单、网络信用黑名单、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信息消费领域企业黑名单、城市轨道交通领域黑名单、严重违法超限超裁运输当事人名单、价格失信主体名单、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医疗保障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医药行业失信企业黑名单、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学术期刊黑名单、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消防安全领域黑名单、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矿业权人严重失信名单、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快递领域违法失信主体“黑名单”、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境外投资黑名单、养老服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基于此,梳理了近年来国家部委制订的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管理的制度文件,供大家参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并向社会开通“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社会各界通过该平台查询全国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若干规定》明确,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情形之一,并被财政部门处以一到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依规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兵役法》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2021年11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9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4号)正式施行。
《办法》将设列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领域严格限定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重点聚焦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等直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以及侵害消者权益等市场监管领域,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一)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运输物流行业严重失信黑名单
《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规定,完善物流行业诚信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类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专业化物流信息平台等,加强物流行业与公安、工商、交通、保险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物流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定期发布严重失信“黑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完善物流企业及相关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列出,针对有运输物流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纳入运输物流行业严重失信黑名单。
危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权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规定,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列出,针对有残疾儿童康复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康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救助对象家庭,依法依规纳入危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权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2021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九)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十)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十一)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2022年5月1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并实施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是指企业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六)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
社会救助领域信用黑名单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列出,在社会救助政策实施中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社会救助领域信用黑名单。
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使用领域信用黑名单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列出,在保障性住房(公租房)政策实施中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使用领域信用黑名单。
网络信用黑名单
《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第七十一条明确,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列出,存在严重违反《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行为的个人或组织,依法依规纳入网络信用黑名单。
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规定,建立健全信用惩戒制度,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违法犯罪人员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列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经2021年10月25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规定》提出,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二)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四)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三)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四)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行政处罚的;(五)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全面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列出,有建筑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完善申请人信用记录,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出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列出,有工程建设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纳入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
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列出,有物业服务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纳入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
信息消费领域企业黑名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规定,规范平台企业市场行为,加大对信息消费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戒力度,推动建立健全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列出,有信息消费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纳入信息消费领域企业黑名单。
城市轨道交通领域黑名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规定,建立健全责任主体信用记录,将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规划编制、评估、审查、项目设计等单位未履行相关职责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实行警示、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列出,有城市轨道交通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纳入城市轨道交通领域黑名单。
严重违法超限超裁运输当事人名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一)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三)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销经营许可的;(五)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七)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八)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九)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十)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伤害的。
价格失信主体名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价格诚信建设,构建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设立价格失信者“黑名单”,对构成价格违法的失信行为予以联合惩戒。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列出,有价格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纳入价格失信主体名单。
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列出,有环境治理领域(行业)违法排污相关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纳入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
医疗保障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对欺诈骗保情节严重的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列出,针对欺诈骗保情节严重的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纳入医疗保障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列出,有医疗卫生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纳入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
医药行业失信企业黑名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健全医药诚信管理机制和制度,改善市场诚信环境。整合现有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医药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记录档案,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开。制定信息收集、评价、披露等制度,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列出,有医药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纳入医药行业失信企业黑名单。
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经2018年1月12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
《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四)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五)3年内2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2年1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
《规定》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责将实施下列失信行为的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且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二)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严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公信力的。
学术期刊黑名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科技部要建立学术期刊预警机制,支持相关机构发布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并实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将罔顾学术质量、管理混乱、商业利益至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期刊,列入黑名单。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023年8月8日,应急管理部印发《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二)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但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三)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消防安全领域黑名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将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列出,在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中严重违法失信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纳入消防安全领域黑名单
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要求,各地可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逐步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相关信息由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矿业权人严重失信名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建立矿山企业高效和综合利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矿业权人“黑名单”制度。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列出,有矿产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纳入矿业权人严重失信名单。
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提出,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建立“黑名单”、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实现监管目的。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列出,有地质勘查领域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依法依规纳入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
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023年1月,财政部发布《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严格落实国办发〔2020〕49号文件要求,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且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暂停执业、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或者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作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确保准确界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不当使用、权力滥用。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五条提出,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明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等失信行为。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列出,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快递领域违法失信主体“黑名单”
《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建立违法失信主体“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制度,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列出,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快递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纳入快递领域违法失信主体“黑名单”。
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海关总署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失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走私固体废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50万元的。
境外投资黑名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加强境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防范虚假投资行为。建立境外投资黑名单制度,对违规投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列出,有境外投资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纳入境外投资黑名单。
养老服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提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