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浙建〔2024〕7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现将《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16号)废止。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12日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对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信用评价。对各类专业承包企业,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信用评价。
(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依托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建设和管理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应用。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信用等级确定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和评价结果使用工作。
二、评价方法
(四)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由企业基本信息分(40分)、良好信息加分(40分)、不良信息扣分(70分)三部分组成,满分150分。
(五)企业基本信息分由基础能力分、项目基本信息分、工程业绩分三部分组成,满分40分。
基础能力分,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得初始分15分,缺一项即不得分。
项目基本信息分,按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录入的在建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得分,企业所有在建项目信息(平台要求的必填字段)完整的得初始分15分,存在若干项目信息不完整则按项目个数平均计算扣分。
工程业绩分,按企业有效工程项目数量及规模评分,满分10分。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自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24个月内为有效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数量评分,每个项目得0.5分,最高得5分。工程规模评分,按合同确定的工程造价以下列规则计算:建筑工程,累计3000万元得0.5分(不足3000万元按3000万元计算、超过3000万元不足6000万元按6000万元计算,以此类推),满分5分;市政公用工程,累计1000万元得0.5分(不足1000万元按1000万元计算、超过1000万元不足2000万元按2000万元计算,以此类推),满分5分。
(六)良好信息加分,对照《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附件1)评分,满分40分。
同一企业的同一工程具有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良好信息的,按照加分最高标准执行,不作累计加分。
(七)不良信息扣分,根据企业被依法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照《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附件2)扣分,初始分70分。
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涉及多个扣分标准的,按照扣分最高标准执行,不作累计扣分。
(八)根据信用管理应用中的数据,自动生成企业日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对应评价分值将企业信用分A、B、C、D、E五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信息采集和异议处理
(九)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推送工作,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十)信用信息统一采集至信用管理应用,按照“谁采集、谁负责”原则进行分类采集。
企业基本信息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的数据为准。
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涉及项目的,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其他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产生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数据为准,外省企业信息由首次入浙所在地或驻浙办公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有效期起始日期以文件发布时间为准。
(十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修正。
四、评价成果应用
(十二)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与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激励性评价等挂钩,实行差异化管理。
(十三)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评级较高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鼓励降低工程各类保证金比例或者免缴保证金。
(十四)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评级较低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在日常管理中列为监管重点对象、加强检查频次,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等。
五、其他
(十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经研究,现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的修改内容做如下说明:
一、修订背景
《信用评价意见》自2021年实施以来,通过对企业经营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的全面评价,营造了开放公平、诚信有序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为深入推进统一大市场建设、落实招投标监督管理新要求、引导企业推进建筑业科技创新,同时解决原信用评价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修订《信用评价意见》。这次修订主要解决使用信用评价过程中和评价结果的应用上存在的隐性壁垒、保护本地企业与市场开放的矛盾,将招投标有关内容纳入统一的信用评价以有效推进招投标信用监督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发展智能建造、建筑工业化以推进建筑业科技创新,深入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建设。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8.《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三、修订内容
此次修订内容调整了良好信息加分和不良信息扣分的标准和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良好信息加分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将政府质量奖的有效期36个月延长至48个月,增加对科技创新企业、智能建造企业和专精特新建筑企业的信用加分。
二是对不良信息扣分标准做出相应调整。增加文明施工、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方面的信用惩戒条款,对规范场容场貌、保障消防安全、保持作业环境整洁、落实建筑垃圾(渣土)管控措施方面进行增补。对发生工程质量信访投诉、隐瞒不报、存在质量问题等进行扣分。增加人员到岗考勤、请销假制度、考勤过程真实性等表述,确保实名制管理有效落实。增加合同履约的相关表述。增加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等订立合同、履行义务的约束,保障合同双方权益落实。
三是增加招投标监管方面的条款。为加快构建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监管体系,对在招投标中违反“七个不准”,特别是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合同重大变更等纳入信用评价惩戒体系,进一步优化提升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四、关键词解释
1. 统一信用评价:通过统一的标准和方法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信用信息的透明化和标准化。
2. 信用评价结果差异化管理: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采取差异化的管理策略和措施。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与行政许可、激励性评价、市场准入和招投标管理等挂钩,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给予更多的信任和支持,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则施加一定的约束和惩罚。
3. 统一大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对全省施工企业统一评价标准,构建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五、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24年10月12日),原《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16号)同时废止。
六、其他
解读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政策咨询电话:0571-81052042